本案為交通事故過失傷害案件。當事人駕駛汽車與機車發生擦撞,機車騎士受有傷害。經鑑定肇事責任比例為機車方70%、汽車方(當事人)30%。機車方不滿意責任比例,已向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當事人關切是否會被判刑或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罪之成立應具備:
(1)過失行為:未盡注意義務
(2)傷害結果:對方確實受傷
(3)因果關係: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間有因果關聯
本案中,即使肇事責任僅占30%,仍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之要件。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須被害人提告後檢察官才能偵辦。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犯罪之動機、目的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犯罪之手段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犯罪後之態度
本案中,法院量刑時應會考量肇事責任比例(僅30%)、被害人傷勢輕重、是否有和解誠意、犯後態度及前科紀錄等因素。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若符合以下條件,檢察官可能給予緩起訴:
(1)犯罪情節輕微
(2)肇事責任比例較低
(3)願意賠償被害人
(4)無前科紀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5)提供義務勞務
(6)完成相關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緩起訴通常需繳納一定金額給國庫或被害人。
若起訴後判決有罪,可能結果包括:
1. 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本案情節輕微,若宣告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應可能符合易科罰金條件。
2. 緩刑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若符合緩刑要件,法院可能宣告緩刑,並可能附帶條件如賠償被害人或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3. 實際入監
考量本案情節不重,實際入監機率應屬極低。
被害人與有過失(本案70%)對刑事責任雖無直接影響,但應會影響:
(1)量刑輕重:法院應會考量肇事責任比例從輕量刑
(2)民事賠償金額: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責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案件即可終結。
和解為本案最佳處理方式,建議:
(1)儘速聯繫對方表達和解誠意
(2)準備相關文件:
(3)和解金額計算參考:
(4)和解書應載明事項:
(5)建議選擇警察局或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1)和解談判
(2)出席偵查庭
(3)爭取緩起訴或輕判
(1)車禍現場照片
(2)行車紀錄器影像
(3)鑑定報告
(4)證人證詞
(5)保險理賠資料
(1)準時出庭:無故不到可能被拘提
(2)態度誠懇:展現悔意與和解誠意
(3)據實陳述:說明事發經過,強調肇責比例
(4)提出證據:鑑定報告、和解努力證明
向檢察官表達:
(1)願意賠償被害人
(2)肇事責任僅30%
(3)無前科紀錄
(4)犯後態度良好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可主張過失相抵減輕70%賠償:總損害×30%(肇責比例)= 應賠償金額
強制險理賠範圍:
(1)傷害醫療費用:最高30萬元
(2)失能給付:最高200萬元
(3)死亡給付:200萬元
和解金額應扣除強制險已理賠部分。
若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1)現在至收到傳票:1至3個月
(2)偵查階段:3至6個月
(3)起訴或緩起訴或不起訴
(4)若起訴,審判階段:6至12個月
(5)判決確定
建議在偵查階段前完成和解最有利。
(1)過失傷害告訴期限為6個月,應把握和解黃金期
(2)和解書務必載明撤告條款
(3)切勿逃避傳票或不出庭
(4)保留所有和解努力證明(通訊紀錄、匯款證明等)
關於當事人關切之問題:
考量本案情節輕微(肇責僅30%),若經起訴判決有罪,可能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但實際入監機率應屬極低。
若宣告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刑法第41條規定,應可能符合易科罰金條件。
建議積極爭取和解撤告或緩起訴,以避免刑事前科。
(1)委任律師或尋求法律扶助
(2)聯繫對方表達和解誠意
(3)準備鑑定報告等證據資料
(4)向保險公司申報理賠
(1)完成和解談判
(2)簽訂和解書並請對方撤告
(3)若無法和解,準備偵查庭答辯
(1)若進入審判,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2)完成民事賠償義務
(3)日後加強防禦性駕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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