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肇事逃逸我受傷了,怎麼追究責任和要求賠償?

出車禍受傷,對方肇事逃逸,想要向對方要求賠償,請問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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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車禍受傷,肇事者於事故發生後逃逸。當事人欲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尋求法律途徑處理本案。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本案當事人因車禍受傷,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應可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 醫療費用(醫藥費、看護費、掛號費、住院費、手術費、復健費等)
  • 工作損失(因受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
  • 財物損害(車輛、隨身物品損壞)
  • 精神慰撫金(精神損害賠償)

(二) 請求權時效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建議當事人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二年內行使請求權,以免權利罹於時效而消滅。

二、刑事責任

(一) 肇事逃逸罪

肇事者於事故發生後逃逸,可能涉及刑法肇事逃逸相關規定,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可依職權偵辦。

(二) 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肇事者確有過失,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惟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特別提醒:當事人務必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限,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一) 保險給付請求權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即使肇事者逃逸,當事人作為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應可向肇事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二) 給付期限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

(三) 理賠申請程序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

  1. 當事人應於五日內將事故相關資料通知承保之保險人
  2. 應親自填寫理賠申請書送交保險人
  3. 如當事人因受重大傷害不克自行辦理時,得由其配偶、同居家屬或其他代理人為之

(四) 給付標準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保險給付項目及標準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五) 其他保險競合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若有其他保險亦應負保險責任:

  • 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就請求權人提出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於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範圍,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中所列屬於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部分,於不超過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本保險契約給付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其他保險為非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仍依本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

(六) 數汽車交通事故之處理

若本案涉及數輛汽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當事人得向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七) 給付方式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以直接電匯請求權人銀行帳戶,或以劃線並指定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付。但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

四、時效中斷效力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同條第3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此規定對當事人保全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參、處理建議

第一階段:立即處置(事故發生後)

(一) 報警處理

  • 立即撥打110報案
  • 盡量記下肇事車輛之車號、車型、顏色等特徵
  • 保持現場原狀,等待警方到場處理

(二) 就醫治療

  • 撥打119請求救護車協助
  • 保留所有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
  • 拍攝傷勢照片作為證據

(三) 蒐集證據

  • 尋找現場目擊證人,留下聯絡方式
  • 調閱附近店家或路口監視器畫面
  • 拍攝現場照片(事故地點、煞車痕等)

第二階段:警方偵辦配合(事故後10至15天)

(一) 配合警方調查

  • 警方會以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到案說明
  • 當事人應配合到場製作筆錄
  • 可委請律師陪同製作筆錄

(二) 申請相關文件

  • 事故發生7日後:申請車禍現場圖與現場照片
  • 事故發生30日後: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第三階段:保險理賠申請(事故後5日內啟動)

(一) 通知保險公司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應於五日內通知承保之保險人。建議:

  • 撥打自己投保之保險公司24小時客服專線
  • 於5日內填寫理賠申請書

(二) 申請強制險理賠

  • 若查獲肇事車輛,向該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 若肇事車輛不明,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 準備文件: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警方三聯單等

(三) 配合保險人調查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5條第5項規定,當事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第四階段:刑事告訴(6個月內)

(一) 提出刑事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建議:

  • 向管轄地檢署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
  • 務必注意6個月告訴期限
  • 可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
  • 肇事逃逸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由檢察官依職權偵辦

(二) 偵查程序

  • 配合檢察官偵查
  • 提供所有證據資料
  • 可於偵查中與對方進行和解協商

第五階段:民事求償(2年內)

(一) 計算損害金額

  • 醫療費用(含未來可能之醫療支出)
  • 工作損失(薪資證明、請假單)
  • 交通費用(就醫往返)
  • 精神慰撫金
  • 其他財物損失

(二) 和解協商

  • 可先嘗試與肇事者和解
  • 建議在警局或調解委員會進行
  • 簽訂書面和解書,載明:
  • 賠償金額及範圍
  • 付款方式及期限
  • 撤告條款
  • 雙方身分資料

(三) 調解程序

  • 若和解不成,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四) 民事訴訟

  • 若調解不成,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注意2年請求權時效
  • 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對方財產

特別注意事項

(一) 時效管理

  • 刑事告訴:6個月(最優先處理)
  • 保險理賠通知:5日內
  • 民事求償:2年

(二) 證據保全

  • 所有單據、收據務必保留正本
  • 醫療紀錄要完整
  • 持續就醫治療並保留紀錄

(三) 專業協助

建議委任熟悉車禍案件之律師協助:

  • 計算合理賠償金額
  • 和解談判
  • 撰寫法律文書
  • 出庭辯護

(四) 和解考量

  • 若對方願意賠償且金額合理,可考慮和解
  • 和解書應載明「撤告」條款
  • 刑事部分可撤告,但肇事逃逸罪為非告訴乃論,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五) 保險給付之保護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保險給付,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此規定保障當事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

肆、結論

關於本案車禍受傷及肇事者逃逸之情形,考量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建議當事人:

(一) 立即行動:把握6個月刑事告訴期限及5日內保險理賠通知期限,儘速提出告訴及通知保險人

(二) 完整蒐證:保留所有醫療、財損證據,配合警方調查及保險人調查

(三) 多管齊下:同時進行刑事告訴、保險理賠、民事求償,以最大化保障權益

(四) 尋求專業協助:委任律師處理,確保各項程序及期限之遵守

(五) 注意時效:民事請求權時效為2年,應及時行使權利

透過刑事告訴施壓,配合民事求償,並善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機制,應可合理保障當事人權益。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策略,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補充資訊調整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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