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車停在路邊,旁邊沒有人。我開車過去,不小心擦撞到,機車倒地。因旁邊沒有人,所以我就開車走了。之後車主說這樣是肇事逃逸。請問這樣是嗎?
當事人駕駛汽車行經路邊時,不慎擦撞停放於路邊之機車,導致該機車倒地。因現場無人,當事人未作任何處置即駕車離去。事後機車車主主張當事人行為構成肇事逃逸。
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就本案情形觀察:
本案中,當事人僅擦撞停放路邊之機車,導致機車倒地,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本罪所規範者必須是「致人傷害」、「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若僅造成財物損害(如機車損壞),應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刑法第185條之4所稱「致人傷害」,係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之結果,不包括單純財物損害。本案既無人員傷亡,應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機車受損,可能涉及毀損罪。惟本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始得追訴。若當事人與車主達成和解並由車主撤回告訴,即可免除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因過失擦撞機車,導致機車受損,應成立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當事人應負擔之賠償範圍包括: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本案當事人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即離去,可能受處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罰鍰。
建議當事人主動聯繫車主,展現誠意說明當時情況,並表達願意負責賠償之意願。此舉有助於降低車主提出刑事告訴之可能性。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建議要求車主提供維修估價單,必要時可要求至指定修車廠估價,並保留所有單據。
步驟:
優點:
和解書參考條款:
茲因○年○月○日發生之車損事故,雙方同意以新臺幣○○元和解,甲方(當事人)於○日前給付乙方(車主),乙方收受後,對本事故不再為任何民刑事請求,若有刑事告訴,同意撤回。
建議未來若再遇類似情況,應採取以下措施:
關於本案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考量當事人擦撞機車僅造成財物損害,並未致人傷害、死亡或重傷,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應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惟當事人仍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受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鍰。建議採取積極和解態度,透過保險理賠機制處理,並簽訂書面和解契約以避免後續爭議。
雖然本案刑事責任風險較低,但及時妥善處理交通事故是駕駛人的重要義務,建議未來遇到類似情況時,應立即報警並留下聯絡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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