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檢察官不起訴,刑事附帶民事怎麼追賠?要等民事庭開庭嗎?

請問車禍交通事故,刑事判決已出爐,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當初我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但也沒給什麼資料收據,要怎麼請求賠償?是還要等民事庭開庭通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車禍交通事故後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已作成不起訴處分。當事人曾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及收據。目前當事人欲了解如何請求賠償及後續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不起訴處分對附帶民事訴訟之影響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本條規範係以刑事案件已起訴並繫屬於法院為前提。

本案情形,檢察官既已作成不起訴處分,表示刑事案件並未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因此: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無法成立:因刑事案件未起訴,附帶民事訴訟之前提要件不存在

(2)應不會收到民事庭開庭通知:由於附帶民事訴訟未能合法繫屬於法院,法院應不會另行通知開庭

二、民事求償權利

雖然刑事不起訴,但當事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仍存在,可透過以下方式主張權利: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對方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車禍,致當事人受有損害,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二)汽車駕駛人危險責任

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採危險責任原則,駕駛人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範圍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車禍可能造成之財產上損害包括:

  • 醫療費用:醫藥費、看護費、掛號費、住院費、手術費、復健費等
  • 財物損害:車輛維修費、其他財物損失
  • 工作損失:因受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
  • 增加生活上需要:如長期看護費用等
  1.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若車禍造成身體或健康之侵害,當事人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當事人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行使權利,否則請求權可能消滅。

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採「舉證責任」原則,當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損害存在及金額,包括:

  • 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書
  • 車輛維修估價單、發票
  • 薪資證明、在職證明
  • 車禍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畫面
  • 警方製作之車禍初判表或車禍鑑定報告
  • 其他相關單據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當事人作為受害人,可能先向對方或自己之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失能最高200萬元、死亡最高200萬元)。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確認民事時效

計算車禍發生日期,確認是否仍在二年時效內。若已接近二年,應立即採取行動以保障權益。

(二)蒐集證據資料

  1. 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2. 保存車輛維修估價單或發票
  3. 準備薪資證明(如因傷請假)
  4. 取得車禍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畫面
  5. 申請警方製作之車禍初判表或車禍鑑定報告

二、和解途徑(建議優先考慮)

(一)私下和解

主動聯繫對方協商賠償事宜,若雙方能達成共識,可節省時間與費用。

(二)調解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當事人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

調解之優點:

  • 免費、快速
  • 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
  • 可彈性協商賠償內容

準備事項:攜帶所有證據資料及損害金額計算表

三、訴訟途徑(和解不成時)

若和解或調解不成,應於時效內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一)管轄法院

  1. 被告住所地法院
  2. 車禍發生地法院

(二)適用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同條第2項第11款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因此,本案應適用簡易程序,向簡易庭提起訴訟。

(三)訴訟準備

  1. 撰寫民事起訴狀
  2. 檢附所有證據資料
  3. 計算請求金額並說明理由
  4. 繳納裁判費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強制險理賠

建議先向對方或自己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二)保留和解空間

即使提起訴訟,訴訟中仍可進行和解,建議保持彈性。

(三)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案件涉及證據蒐集、損害金額計算及訴訟程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勝算及賠償金額合理性。

(四)時間急迫性提醒

若車禍發生已接近二年,請立即採取行動:

  • 時效屆滿後可能喪失請求權
  • 建議優先嘗試調解(快速且免費)
  • 若調解不成立,應立即提起民事訴訟以中斷時效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檢察官已作成不起訴處分,刑事案件未進入法院審理程序,附帶民事訴訟應無法成立,因此應不會收到民事庭開庭通知。

然而,當事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仍存在。考量車禍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責任及汽車駕駛人危險責任,建議當事人:

  1. 立即確認民事請求權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
  2. 儘速蒐集相關證據資料(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書、車輛維修單據等)
  3. 優先嘗試和解或調解程序(快速且經濟)
  4. 若和解或調解不成,應於時效內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5. 可先向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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