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未牽繩 被撞 但並沒有突然衝出去 而是只有站在馬路上 對方駕駛未減速 且事後離開 未通報 請問我可以要求車主賠償醫療費嗎
本案涉及寵物犬在馬路上遭車輛撞擊之事件。依據提供之案情,事實概要如下:
(一)飼主未使用牽繩牽引犬隻 (二)犬隻站立於馬路上,並非突然衝出 (三)駕駛人未減速行駛 (四)駕駛人撞擊後離開現場,未通報相關單位 (五)犬隻因此受傷,產生醫療費用
飼主詢問是否可要求車主賠償醫療費用。
依據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本案飼主未使用牽繩牽引犬隻,可能違反相關規定。依實務見解,所謂「適當防護措施」通常係指使用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
飼主未使用牽繩之行為,應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飼主未使用牽繩,導致犬隻站立於馬路上,此行為若違反動物保護相關規定,應認定飼主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犬隻係「站立於馬路上」而非「突然衝出」。駕駛人於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若犬隻已站立於馬路上,駕駛人應有充分時間注意並採取減速或閃避措施。
駕駛人未減速即撞擊犬隻,應認定其未盡注意義務,具有過失。犬隻為飼主之財產,駕駛人之行為不法侵害飼主之財產權,應成立侵權行為。
駕駛動力車輛本身即具有危險性。駕駛人於本案中未盡注意義務,未減速行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駕駛人撞擊犬隻後離開現場,未通報相關單位,此行為態樣顯示其知悉肇事卻未處理,可作為認定其有過失之不利因素。此外,此行為亦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中,飼主未使用牽繩確有過失,惟應考量下列因素:
(1)犬隻係「站立於馬路上」而非「突然衝出」,駕駛人有充分時間注意並採取必要措施 (2)駕駛人未減速行駛,顯有過失 (3)駕駛人肇事後離開現場,未盡處理義務
綜合上述因素,雖然飼主有過失,但駕駛人之過失程度應屬較重。依實務見解,法院可能認定飼主之過失比例約為30%至40%,駕駛人之過失比例約為60%至70%。
包含急診、住院、手術、藥品、復健等費用。飼主應保留完整單據作為請求依據。
犬隻復原期間之特殊照護費用,若有必要性,亦可請求。
例如交通費用等,若與本案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可請求。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寵物對飼主而言,可能具有情感上之重要性。若情節重大,飼主可能主張精神上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惟此部分實務見解尚未完全一致,應視個案情況而定。
建議立即向警方報案,製作筆錄,建立正式紀錄。警方可協助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肇事車輛車號及駕駛人身分。
(1)拍攝現場照片,包含犬隻位置、路況、可能之煞車痕等 (2)尋找目擊證人 (3)調閱路口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
(1)就醫診斷證明書 (2)醫療費用收據 (3)傷勢照片
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予駕駛人,載明事實經過、法律依據、請求金額,給予合理期限回應。
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且程序較為簡便。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依請求金額決定管轄法院(小額、簡易或通常程序)。請求項目應包含醫療費用及可能之精神慰撫金。
(1)先計算實際損害金額(醫療費用等) (2)考量雙方過失比例,提出合理請求 (3)強調對方未減速及肇事後離開之不當性 (4)尋求雙方都能接受之和解方案
(1)犬隻非突然衝出,而是站立於馬路上,駕駛人有充分反應時間 (2)駕駛人未減速,過失明確 (3)駕駛人肇事後離開,顯示其知悉肇事卻未處理 (4)若有監視器等客觀證據,可證明上述事實
(1)飼主未使用牽繩,可能違反動物保護相關規定 (2)構成與有過失,可能減輕對方賠償金額30%至40% (3)需負擔舉證責任,證明駕駛人未減速及因果關係
假設醫療費用為新台幣30,000元:
可請求全額30,000元,另可主張精神慰撫金(金額視個案情況而定)。
可請求21,000元(30,000元×70%),另可主張精神慰撫金(金額亦應依比例減輕)。
實際金額仍需視具體傷勢嚴重程度、雙方經濟能力及法院認定之過失比例而定。
(一)關於請求車主賠償醫療費用之權利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駕駛人未減速撞擊犬隻,具有過失,不法侵害飼主之財產權,應成立侵權行為。駕駛人肇事後離開未處理,態度不當,可作為認定過失之不利因素。因此,飼主應有權請求車主賠償醫療費用。
(二)關於過失相抵問題
依據民法第217條規定,飼主未使用牽繩確有過失,法院可能減輕對方賠償金額。惟考量犬隻係站立於馬路上而非突然衝出,駕駛人有充分時間注意並減速,卻未減速行駛,駕駛人之過失程度應屬較重。建議主張駕駛人過失比例為60%至70%,飼主過失比例為30%至40%。
(三)建議採取之行動
(一)行政罰鍰風險
飼主未使用牽繩,可能面臨動物保護相關法規之行政罰鍰。
(二)訴訟成本考量
若循訴訟途徑,需考量律師費、裁判費等成本,應評估是否符合經濟效益。
(三)舉證困難
若無監視器等客觀證據,可能陷入各說各話之困境,影響求償結果。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優先順序如下:
雖然飼主未使用牽繩確有過失,但不代表無法求償,僅可能因過失相抵而減少賠償金額。駕駛人未減速且肇事後離開之行為更為不當,飾主仍有相當之求償權利。建議攜帶相關證據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精確之法律建議及訴訟策略規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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