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雙方在小巷弄內於上班時間發生碰撞,單向路寬約一輛汽車左右寬度 事故說明: A車靠中線騎乘,B車過監視器後,其在A車前方。 A車因前方車左方仍有一點點空間(呈現三角形),又認定雙方直行,故距離貼較近騎進去三角形處,但後因三角空間不足,並離前方B車近,感到壓迫與可能危險,故左偏騎出,騎出時A車沒注意越線,但的確在B車左轉前A車先已越線,但A車車速正常,警察是寫車速40。 A車越線騎出後,與B車呈現半並行,A車與B車後半車身並行,但仍在B車斜後方,B車主張有打燈,但A車沒看到,有可能是因視線死角。事故碰撞前,A車可能越線約5-10公分(參考地上刮痕判斷),在監視器角度看起來接近雙黃線但超出一點。 碰撞前,A車越線約5-10公分後與B車逐漸成直行並行,監視器看到的是,A車越線後約2-3秒對方即左轉,對方左轉時還不到路口,是在雙黃線上。 初判表: A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駛入來車道(處 45-1-3)。(有監視器影像畫面) B車:不依標線指示行駛(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彎)(處48-2)。(有監視器影像畫面)
本案為A車(機車)與B車於小巷弄內發生之交通事故。雙方在單向路寬約一輛汽車寬度的巷弄內,A車因前方空間不足而越線騎乘約5-10公分,與B車在雙黃線上左轉時發生碰撞。初判表認定雙方均有違規行為:A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駛入來車道」,B車「不依標線指示行駛(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彎)」。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本案雙方駕駛人之過失責任,分析如下:
(1)A車可能涉及之過失行為
惟A車越線係因前方空間不足而為避免危險之行為,且越線幅度小(約5-10公分),車速正常(40公里),應屬情節較輕之過失。
(2)B車可能涉及之過失行為
雖B車主張有打方向燈,惟即使有打方向燈,仍應注意後方來車,且在雙黃線上左轉屬重大違規行為。
(3)過失責任初步判斷
依監視器畫面顯示,A車越線在前(約2-3秒),B車左轉在後,但B車在非路口處跨越雙黃線左轉,亦屬重大違規。雙方均有過失,應成立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惟最終責任比例仍需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肇事主因。
若雙方均停留現場處理並協助傷者就醫,原則上不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責。惟若有一方離開現場且未協助傷者就醫,可能構成該罪。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雙方駕駛人均因過失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應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應包括:
(2)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受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應依傷勢嚴重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雙方均有過失,應依過失比例分擔責任。依現有事實初步研判,A車可能過失比例約30-40%,B車可能過失比例約60-70%,惟最終仍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調整。
受害人可先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每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臺幣20萬元,此不影響民事求償權利。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A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駛入來車道,監視器畫面顯示越線約5-10公分,持續約2-3秒,應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B車在雙黃線上左轉,而非在路口處左轉,不依標線指示行駛,監視器畫面可證,應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監視器畫面
(2)現場證據
(3)人證
(1)強制險理賠
(2)任意險理賠
建議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應於事故發生6個月內提出),提供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等證據。鑑定結果可作為刑事、民事訴訟之重要參考。
若對方提告過失傷害,建議:
(1)損害賠償計算
(2)求償策略
(3)訴訟時效
收到罰單後20日內可提出申訴。A車可說明越線原因(前方空間不足、避免危險),惟成功機率較低;B車無合理抗辯理由。
建議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出爐後進行和解協商,此時雙方對責任歸屬有客觀依據,較容易達成共識。
依初步研判之過失比例(A車30-40%,B車60-70%),建議:
A車有利因素:
A車不利因素:
B車有利因素:
B車不利因素:
依現有事實及相關法規,初步研判:
最終責任比例仍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為準。
關於本案交通事故,雙方均有違規行為,應成立過失傷害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考量A車越線係因避免危險,且越線幅度小、車速正常,而B車在雙黃線上左轉屬重大違規,初步研判B車可能負擔較高之過失比例(約60-70%)。
建議優先選擇和解,以節省時間與費用,避免訴訟風險。和解前應先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以客觀依據作為協商基礎。若無法和解,應委任律師處理,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依法主張權利。
關於保險理賠,建議先向對方強制險求償,不足部分再向任意險或個人求償。行政罰鍰部分,雙方均有違規事實,罰鍰難以免除,惟可於收到罰單後20日內提出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最終責任比例及賠償金額,仍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及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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