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越線5公分與前車左轉碰撞,誰該負責?雙方違規如何認定?

環境:雙方在小巷弄內於上班時間發生碰撞,單向路寬約一輛汽車左右寬度 事故說明: A車靠中線騎乘,B車過監視器後,其在A車前方。 A車因前方車左方仍有一點點空間(呈現三角形),又認定雙方直行,故距離貼較近騎進去三角形處,但後因三角空間不足,並離前方B車近,感到壓迫與可能危險,故左偏騎出,騎出時A車沒注意越線,但的確在B車左轉前A車先已越線,但A車車速正常,警察是寫車速40。 A車越線騎出後,與B車呈現半並行,A車與B車後半車身並行,但仍在B車斜後方,B車主張有打燈,但A車沒看到,有可能是因視線死角。事故碰撞前,A車可能越線約5-10公分(參考地上刮痕判斷),在監視器角度看起來接近雙黃線但超出一點。 碰撞前,A車越線約5-10公分後與B車逐漸成直行並行,監視器看到的是,A車越線後約2-3秒對方即左轉,對方左轉時還不到路口,是在雙黃線上。 初判表: A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駛入來車道(處 45-1-3)。(有監視器影像畫面) B車:不依標線指示行駛(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彎)(處48-2)。(有監視器影像畫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A車(機車)與B車於小巷弄內發生之交通事故。雙方在單向路寬約一輛汽車寬度的巷弄內,A車因前方空間不足而越線騎乘約5-10公分,與B車在雙黃線上左轉時發生碰撞。初判表認定雙方均有違規行為:A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駛入來車道」,B車「不依標線指示行駛(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彎)」。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過失傷害罪責任分析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本案雙方駕駛人之過失責任,分析如下:

(1)A車可能涉及之過失行為

  •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 在空間不足情況下仍選擇從三角空間騎入,未充分保持安全距離
  • 越線後未注意來車即繼續行駛約2-3秒

惟A車越線係因前方空間不足而為避免危險之行為,且越線幅度小(約5-10公分),車速正常(40公里),應屬情節較輕之過失。

(2)B車可能涉及之過失行為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款規定:「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 在雙黃線上左轉,而非在路口處左轉
  • 左轉時未充分注意後方來車

雖B車主張有打方向燈,惟即使有打方向燈,仍應注意後方來車,且在雙黃線上左轉屬重大違規行為。

(3)過失責任初步判斷

依監視器畫面顯示,A車越線在前(約2-3秒),B車左轉在後,但B車在非路口處跨越雙黃線左轉,亦屬重大違規。雙方均有過失,應成立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惟最終責任比例仍需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肇事主因。

(二)其他刑事責任提醒

若雙方均停留現場處理並協助傷者就醫,原則上不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責。惟若有一方離開現場且未協助傷者就醫,可能構成該罪。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雙方駕駛人均因過失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應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範圍

(1)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應包括:

  • 醫療費用
  • 工作損失(因傷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
  •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 車輛維修費用

(2)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受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應依傷勢嚴重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

(三)過失相抵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雙方均有過失,應依過失比例分擔責任。依現有事實初步研判,A車可能過失比例約30-40%,B車可能過失比例約60-70%,惟最終仍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調整。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受害人可先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每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臺幣20萬元,此不影響民事求償權利。

三、行政責任部分

(一)A車違規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A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駛入來車道,監視器畫面顯示越線約5-10公分,持續約2-3秒,應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B車違規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B車在雙黃線上左轉,而非在路口處左轉,不依標線指示行駛,監視器畫面可證,應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證據保全

(1)監視器畫面

  • 立即向路口商家或住戶調閱完整監視器畫面
  • 製作光碟備份,避免覆蓋(通常保存期限7-30天)
  • 保留原始檔案

(2)現場證據

  • 拍攝地面刮痕、煞車痕
  • 拍攝雙黃線位置及路口標誌、標線
  • 拍攝巷弄寬度
  • 拍攝雙方車輛碰撞部位

(3)人證

  • 尋找目擊證人並記錄聯絡方式

(二)醫療處理

  • 立即就醫並保留所有醫療單據
  • 詳細記錄傷勢及治療過程
  • 申請診斷證明書

(三)保險理賠

(1)強制險理賠

  • 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準備診斷證明、醫療收據、身分證明文件

(2)任意險理賠

  • 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
  • 確認保險範圍(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等)

二、法律程序建議

(一)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建議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應於事故發生6個月內提出),提供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等證據。鑑定結果可作為刑事、民事訴訟之重要參考。

(二)刑事程序

若對方提告過失傷害,建議:

  • 委任律師處理
  • 準備答辯狀,說明越線原因及對方違規情節
  • 提出監視器畫面等有利證據
  • 積極尋求和解(刑法第284條為告訴乃論罪,和解可撤回告訴)

(三)民事求償

(1)損害賠償計算

  • 詳列所有損害項目及金額(醫療費用、工作損失、車輛維修、精神慰撫金等)
  • 依鑑定結果調整過失比例
  • 扣除強制險已給付金額

(2)求償策略

  • 先向對方強制險求償(最高20萬元)
  • 不足部分向對方任意險或個人求償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3)訴訟時效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 自事故發生時起10年

(四)行政救濟

收到罰單後20日內可提出申訴。A車可說明越線原因(前方空間不足、避免危險),惟成功機率較低;B車無合理抗辯理由。

三、和解建議

(一)和解時機

建議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出爐後進行和解協商,此時雙方對責任歸屬有客觀依據,較容易達成共識。

(二)和解條件參考

依初步研判之過失比例(A車30-40%,B車60-70%),建議:

  • 醫療費用、工作損失、車輛維修等財產上損害,依過失比例分擔
  • 精神慰撫金依傷勢嚴重程度及雙方經濟狀況協商
  • 刑事部分雙方互不追究

(三)和解書重點

  • 明確記載雙方身分資料
  • 詳述事故經過
  • 載明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 約定刑事撤回告訴
  • 約定民事債權債務關係消滅
  • 雙方簽名並有見證人

四、責任分析與預測

(一)有利/不利因素分析

A車有利因素:

  • B車在雙黃線上左轉為重大違規
  • A車越線係因避免危險
  • A車車速正常
  • 碰撞發生在B車左轉時

A車不利因素:

  • 越線在先(時間上約2-3秒)
  • 有監視器畫面證明越線事實
  • 未保持安全距離

B車有利因素:

  • 主張有打方向燈
  • A車越線在先

B車不利因素:

  • 在雙黃線上左轉(非路口)
  • 未注意後方來車
  • 左轉時機不當

(二)責任比例預測

依現有事實及相關法規,初步研判:

  • A車可能過失比例:30-40%
  • B車可能過失比例:60-70%

最終責任比例仍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為準。

肆、結論

關於本案交通事故,雙方均有違規行為,應成立過失傷害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考量A車越線係因避免危險,且越線幅度小、車速正常,而B車在雙黃線上左轉屬重大違規,初步研判B車可能負擔較高之過失比例(約60-70%)。

建議優先選擇和解,以節省時間與費用,避免訴訟風險。和解前應先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以客觀依據作為協商基礎。若無法和解,應委任律師處理,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依法主張權利。

關於保險理賠,建議先向對方強制險求償,不足部分再向任意險或個人求償。行政罰鍰部分,雙方均有違規事實,罰鍰難以免除,惟可於收到罰單後20日內提出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最終責任比例及賠償金額,仍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及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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