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車禍事故糾紛,對方當事人向委任人求償新臺幣2,200萬元,且堅持不願和解。依據案情描述,本案尚需釐清事故責任歸屬、損害賠償範圍及金額合理性等爭點。
車禍事故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成立以下要件:
(1)加害行為:需確認車禍事故之發生經過 (2)故意或過失:駕駛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或注意義務 (3)違法性:侵害他人權利 (4)損害:對方所受之實際損害 (5)因果關係:加害行為與損害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駕駛人,對於因駕駛而生之損害,應負較重之注意義務。但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且損害非由其駕駛所致者,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若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應審酌雙方過失程度,公平分配損害。
(1)肇事責任鑑定結果(主因、次因) (2)違反交通規則情節 (3)注意義務履行程度 (4)損害發生之原因力比例
得請求項目可能包括:
醫療費用 需檢附醫療單據正本,且以必要性醫療費用為限。非系爭車禍所生必要費用,不得請求賠償。
看護費用 需有醫囑證明需專人看護,看護期間及每日費用應合理。實務上每日以2,000至2,500元為常見標準。
工作收入損失 需證明因傷無法工作,應提出薪資證明、扣繳憑單等。若實際薪資未減少,不得請求。
勞動能力減損 需經醫療鑑定確認失能程度,依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應扣除中間利息(霍夫曼計算法)。
財物損失 車輛維修費或折舊後價值,及其他因車禍毀損之財物。
應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被害情節及精神痛苦程度,且需符合比例原則。
參考實務見解,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否則2,200萬元可能顯屬過高:
(1)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極重度失能 (2)被害人為高所得者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3)需終身看護照顧
(1)各項損害之計算依據 (2)相關證明文件 (3)醫療鑑定報告
若對方為搭載者,而駕駛人亦有過失:
(1)駕駛人可能為搭載者之「使用人」 (2)駕駛人之過失可視同搭載者之過失 (3)得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
若為好意同乘(無償搭載),被害人應承擔駕駛人之與有過失,可大幅減輕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若車禍發生係因避免急迫危險所致,且未逾越必要程度,可能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若危險之發生係由行為人自己造成,仍應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若車禍係為防衛現時不法侵害所致,且未逾越必要程度,可能不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若涉及保險理賠或委託他人處理和解事宜,應注意代理權限制對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若有人未經授權代為和解或承諾賠償,該無權代理人應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若雙方曾達成和解但該和解無效,且當事人於行為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肇事責任鑑定 建議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若不服初步鑑定,可申請覆議。鑑定結果對過失比例認定影響重大。
現場證據保全 蒐集行車紀錄器影像、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及證人證詞。
對方損害證據調查 要求對方提出損害明細及證明,調查對方實際收入狀況,了解對方傷勢及治療情形。
(1)逐項檢視對方請求項目 (2)計算合理賠償金額上限 (3)評估過失相抵後之責任範圍
答辯重點 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爭執損害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請求法院囑託醫療機構鑑定失能程度;主張對方請求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
抗辯事由 若對方為搭載者,主張駕駛人為其使用人,應承擔駕駛人過失;若對方未戴安全帽、安全帶等,主張與有過失;若對方有酒駕、超速等違規,主張過失比例較高。
雖對方目前堅持不和解,但仍建議:
評估合理和解金額 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參考類似案例和解金額。
分階段和解嘗試 待肇事鑑定結果出爐後再議;訴訟進行中持續溝通;一審判決前為和解黃金期。
強制調解程序 訴訟繫屬後,法院通常會先行調解。可利用調解程序探詢對方底線,調解不成立再進入審理程序。
若完全敗訴,可能需賠償金額達數百萬元,加計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並面臨強制執行風險。
依實務經驗,2,200萬元求償金額經法院審理後,通常會大幅核減不合理項目,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最終判賠金額可能為求償金額之20%至50%。
(1)確認是否有投保強制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2)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3)強制險最高給付200萬元(傷害醫療20萬、失能200萬) (4)第三人責任險依保額理賠
(1)委託律師正式介入 (2)向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 (3)蒐集完整事證資料 (4)通知保險公司
(1)依鑑定結果評估責任比例 (2)計算合理賠償金額範圍 (3)擬定和解方案 (4)若對方仍不願和解,準備應訴
(1)提出完整答辯狀 (2)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3)爭執不合理之請求項目 (4)主張過失相抵及其他抗辯 (5)持續尋求和解可能
關於本案對方求償2,200萬元之行為,考量該金額可能顯屬過高(除非有特殊情況如造成死亡或極重度失能),建議:
(1)積極蒐證:申請肇事鑑定、保全有利證據 (2)理性評估:計算合理賠償範圍,避免過度恐慌 (3)專業協助:委託律師處理,爭取最有利結果 (4)保險運用:善用保險理賠,降低自付金額 (5)彈性應對:雖對方目前不願和解,但訴訟過程中仍有和解空間
依實務見解,法院會嚴格審查損害賠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建議委任人無需過度擔憂,應循正當法律程序,爭取合理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資料為進一步分析。建議儘速委託律師詳細評估並擬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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