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車禍事故欲與肇事者協商賠償事宜,但遭對方封鎖電話聯絡方式,致使無法進行和解協商。當事人尋求法律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1) 溝通管道受阻之現況
肇事者封鎖電話屬於迴避和解之行為,此舉顯示對方可能缺乏和解誠意。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契約需雙方合意始能成立,單方無法強制進行。
(2) 權利保障期限考量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同條第2項規定:「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考量時效保全,當事人應注意:
(1)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車禍肇事者若因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2)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此為特別侵權責任規定,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
(3) 時效中斷之重要性
依民法第134條規定:「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當事人若採取法律途徑,應注意時效中斷之效力,避免權利消滅。
(1) 透過警方協助
可請求警方協助聯繫對方,警方可提供調解場地及和解書範本。惟警方不會強制對方出面,此方式效果可能有限。
(2) 申請調解程序
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聲請調解與起訴有同一時效中斷效力。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將發函通知雙方到場,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3) 提起民事訴訟
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調解不成則進入訴訟程序由法官裁判。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可中斷時效。
(4) 提起刑事告訴
若有人員受傷,可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時會傳喚雙方到場,可藉此機會進行和解協商。
(1) 正當防衛之要件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正當防衛僅適用於現時不法侵害,本案情形不符合此要件。
(2) 緊急避難之限制
依民法第150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緊急避難需有急迫危險,本案不適用。
(3) 自助行為之要件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依民法第152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自助行為有嚴格限制,當事人不應採取私力救濟方式,應循法律途徑處理。
(1) 無權代理之責任
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若委託他人處理和解事宜,應注意代理權之授與,避免無權代理之風險。
(2) 無效法律行為之責任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和解書之簽訂應注意法律效力,避免無效之法律行為。
(1) 受監護宣告之人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若對方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與其監護人協商。
(2) 受輔助宣告之人
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若對方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和解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
(1) 保全證據
建議蒐集車禍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保存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若有受傷,應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保存車輛維修估價單或收據。
(2) 申請車禍鑑定
建議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取得肇事責任鑑定報告,作為後續求償之依據。
(3) 通知保險公司
建議向自己投保之保險公司通報車禍,詢問強制險理賠範圍及金額。若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應一併通知。
方案一:申請調解(建議優先採行)
優點:
作法:
方案二:提起刑事告訴(若有人員受傷)
適用時機:
作法:
方案三:提起民事訴訟
適用時機:
作法:
建議列出以下項目並保存單據:
(1) 醫療相關費用: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藥品費、醫療器材費、看護費、復健費、就醫交通費
(2) 財物損失:車輛維修費或折舊損失、其他財物損壞
(3) 工作損失:請假期間薪資損失,需檢附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
(4) 精神慰撫金:依傷勢嚴重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
(5) 強制險理賠:傷害醫療費用最高20萬元、失能給付最高200萬元、死亡給付200萬元。和解金應註明是否包含強制險。
即使目前對方封鎖聯絡,仍應準備和解書範本,以備不時之需:
(1) 必要條款
(2) 簽署注意事項
務必注意以下期限:
建議:
關於當事人欲與肇事者協商賠償但遭封鎖聯絡之情形,考量對方可能持續迴避和解,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 優先建議申請調解程序,透過公正第三方協助溝通,且調解成立具執行力,並可中斷時效。
(2) 若有人員受傷且對方持續迴避,建議提起刑事告訴,藉偵查程序促使對方出面協商。
(3) 務必注意時效期限,刑事6個月、民事2年,逾期將喪失權利。
(4) 完整保存所有證據,包括醫療單據、維修單據、現場照片等。
(5) 可委任律師協助,特別是在評估賠償金額、撰寫書狀、出庭等事項。
(6) 強制險可先行申請,不影響其他賠償請求權。
(7) 應避免採取私力救濟方式,依民法第149條至第152條規定,自力救濟有嚴格限制,應循法律途徑處理。
本案關鍵在於對方迴避和解,建議不要再浪費時間嘗試私下聯繫,應儘速採取法律途徑,透過公權力介入促使對方出面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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