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對方發生車禍,對方拿了車行的估價單來跟我求償,我到對方車行拍照錄影,有錄影到老闆自白說沒有拆車但估了車台等項目 並且跟我說報價單項目左右跟原廠叫都只能叫一組,但經查證是可以叫單邊 最後車主於調解時對我依此張估價單求償
本案涉及車禍後之民事賠償爭議。對方當事人持車行估價單向您求償,惟您已取得該車行老闆自白之錄影證據,證明: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對方以明知內容不實之估價單作為求償依據,應如何認定其法律效果,以及您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關於車禍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車禍賠償應符合以下原則:
(1)必要性原則:僅得請求「必要」之修復費用
(2)相當性原則:修復費用應與實際損害相當
(3)誠信原則:依民法第148條規定,行使權利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中,對方以未經實際拆車檢查之估價單求償,且該估價單包含可單獨叫料卻以整組計價之項目,應屬不符必要性與相當性原則之求償。
對方以明知不實之估價單求償,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您有權主張僅賠償「實際必要」之修復費用,並可要求對方提出:
您已掌握車行老闆自白之錄影證據,此為證明估價單不實性之有力證據。依民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方若堅持依該估價單求償,應負擔證明各項目確有必要性之舉證責任。
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以及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本案賠償範圍應以「回復原狀所需之必要費用」為限,不包含不必要之整組零件費用。
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主觀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2)客觀要件: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本案中,若對方明知估價單內容不實(未實際拆車、可單獨叫料卻以整組計價),仍據以向您求償,可能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惟實務上仍需審酌對方是否確實「明知」估價不實,以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車行老闆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車行老闆明知未實際拆車檢查,仍出具包含不必要項目之估價單,且該估價單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即您),可能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
關於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估價單雖內容不實,但係由車行老闆本人製作,並非冒用他人名義,應不構成偽造文書罪。惟若涉及業務登載不實,則可能適用刑法第215條規定。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程序具有以下特性:
(1)自願性:調解採自願原則,當事人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調解方案
(2)調解成立之效力: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調解不成立之效果:不影響當事人後續訴訟權利
您在調解程序中享有以下權利:
調解採自願原則,您可拒絕接受不合理之賠償金額,調解不成立不影響您後續之訴訟權利。
您可出示錄影證據證明估價單不實,要求對方說明各項目之必要性,並可請調解委員協助查證。
您可表明願意賠償「實際必要」之修復費用,並建議由雙方共同委託公正第三方重新估價。
您所取得之錄影證據,若係在公開場所(車行)以合法方式取得,應具有證據能力。該錄影內容若確實記錄車行老闆自白未拆車、可單獨叫料等事實,對於證明估價單不實具有重要價值。
建議您立即採取以下措施保全證據:
(1)製作多份備份(雲端、硬碟、光碟)
(2)將錄影內容製作逐字稿
(3)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4)若可能,拍攝對方車輛現況照片
方案一:有條件和解
考量本案若對方願意回到合理範圍,建議可採取以下和解條件:
(1)對方需提供實際拆車檢查照片
(2)由雙方共同認可之車行重新估價
(3)僅賠償確實需要更換之零件費用
(4)對方需撤回過高之求償金額
方案二:拒絕調解,保留訴訟權利
若對方堅持以不實估價單求償,不願意合理協商,建議:
(1)明確表示無法接受不實估價單
(2)出示錄影證據,說明估價單之不實性
(3)表明願意賠償實際必要費用,但拒絕不合理求償
(4)調解不成立,保留後續民事、刑事救濟途徑
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您可採取以下策略:
(1)提出錄影證據,證明估價單不實
(2)主張對方求償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
(3)請求法院依實際損害認定賠償金額
(4)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機構鑑定實際損害
可向法院聲請囑託車輛鑑定委員會或公正車行鑑定實際損害範圍,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敗訴方負擔。
若對方明知估價不實仍堅持求償,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1)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對方以不實估價單意圖詐取財物
(2)業務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215條規定,車行老闆明知未拆車仍出具不實估價單
(1)可作為民事訴訟之籌碼,促使對方回到合理賠償範圍
(2)需注意告訴期限: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
(3)需評估刑事追訴之成本效益及舉證難度
若您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提供完整證據給保險公司,包括錄影證據
由保險公司協助處理賠償事宜,可減輕您的負擔
建議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
(1)釐清肇事責任比例
(2)作為賠償金額計算基礎
(3)提供客觀之專業意見
考量本案涉及民事、刑事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1)陪同調解,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2)分析證據之法律效力
(3)擬定調解及訴訟策略
(4)必要時代理後續訴訟程序
刑事告訴期限: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
民事求償時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調解期間:調解進行中,時效進行停止
關於對方以不實估價單求償之行為,依據前述分析:
對方以明知內容不實之估價單求償,應屬違反誠信原則。您僅需賠償「實際必要」之修復費用,有權拒絕不合理之求償金額。
若對方明知估價單不實仍據以求償,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車行老闆明知未拆車仍出具不實估價單,可能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惟實務上仍需審酌主觀犯意及其他具體事證。
已掌握車行老闆自白之錄影證據,可證明估價單之不實性
法律上僅需賠償「必要且合理」之費用,無需接受浮報之求償
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可作為協商籌碼
調解採自願原則,您可拒絕不合理之調解方案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取「先禮後兵」策略:
出示錄影證據,說明估價單之不實性
表明願意賠償實際必要費用之誠意
提出由公正第三方重新估價之建議
若對方不願合理協商,明確表示無法接受,調解不成立
保留完整證據,靜待對方提告或主動提起確認之訴
若對方提告,積極應訴並提出錄影證據抗辯
必要時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作為談判籌碼
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若有投保)
申請車禍鑑定,釐清肇事責任
諮詢專業律師,取得完整法律協助
切勿私下承諾賠償金額,所有協商應留存書面或錄音證據
保持冷靜,依法律程序處理,不要被對方話術或施壓影響
完整保存所有證據,包括錄影、照片、通訊紀錄等
注意相關時效期限,避免權利睡著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委任合格律師提供完整法律服務。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