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後對方不撤告,保險已理賠但聯絡不到,我該怎麼辦?

車禍被告過失傷害,在法院接受調解並且雙方已簽和解書,和解當下對方說收到理賠金才撤告,今天法院打電話通知說聯絡不到對方,並詢問我方是否已完成理賠,我方告知法院已在12/17由保險公司理賠完成,但是對方不接電話也沒有去法院撤告,請問該怎麼做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車禍過失傷害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已於法院完成調解並簽立和解書。和解條件為被告方(當事人)支付理賠金後,告訴人應撤回告訴。當事人已於112年12月17日透過保險公司完成理賠給付,惟告訴人現避不見面、不接電話,且未依約前往法院撤告,致使刑事程序無法終結。

貳、法律分析

一、和解契約之法律效力

依據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本案雙方已在法院簽立和解書,該和解契約應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進一步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本案和解書中若已明確約定告訴人收受理賠金後應撤回告訴,該約定應屬和解契約之重要內容,告訴人依約應負撤告義務。

二、過失傷害罪之告訴乃論性質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撤回其告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檢察官或法院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

三、和解書中撤告條款之效力分析

本案關鍵在於和解書中關於撤告之約定效力。須注意以下法律關係:

(1)刑事告訴權之行使屬公法性質,原則上不受民事契約完全拘束。即使和解書約定撤告,告訴人在法律上仍保有是否撤告之決定權。

(2)若告訴人違反和解書約定不撤告,應構成民事違約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依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可見和解行為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性,應受法律保護。

四、本案關鍵問題

(1)理賠完成之舉證:當事人已透過保險公司完成理賠,應有相關匯款證明或理賠紀錄可資證明。

(2)告訴人未撤告之法律效果:告訴人若已收受理賠金卻未撤告,可能構成違反和解契約之違約行為。

(3)和解契約之履行狀態:當事人已完全履行給付義務,告訴人未履行撤告義務,和解契約之效力如何認定,涉及後續法律程序之進行。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建議立即向法院提出以下文件:

  • 保險公司理賠證明:包括理賠金匯款證明、理賠通知書、匯款帳戶明細、保險公司出具之理賠完成證明等。
  • 和解書正本或影本:提供法院調解時簽立之和解書,特別標示和解條件中關於「收到理賠金後撤告」之約定內容。
  • 聯繫紀錄:提供曾嘗試聯繫告訴人之通話紀錄、簡訊或其他通訊軟體之聯繫紀錄,證明已盡聯繫義務。

(二)向承辦法官或檢察官說明

建議主動聯繫承辦法官或檢察官,說明以下事項:

  • 已依約完成理賠給付之事實
  • 告訴人避不見面、不接電話之情形
  • 請求法院協助聯繫告訴人或依職權處理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請求法院協助

  • 聲請法院通知告訴人到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有權通知告訴人到庭,建議請求法院以正式公文通知告訴人履行撤告義務。
  • 聲請調查證據:聲請法院向保險公司調取理賠紀錄,證明當事人已完全履行和解義務。

(二)主張和解已成立,告訴應視為撤回

若能證明以下事實:

  • 雙方已簽立和解書
  • 被告已完全履行和解條件(支付理賠金)
  • 和解書明確約定收款後撤告

可主張和解契約已生效力,告訴人依約應撤告。依據實務見解,在此情形下,可能請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不受理判決。惟此主張是否獲法院採納,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及法院裁量而定。

(三)提出撤告狀(若有事先簽立)

若當初和解時有請告訴人預先簽立撤告狀,現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該撤告狀,主張告訴已經撤回。

三、後續民事求償可能性

若告訴人確實已收受理賠金卻不撤告,可能構成違反和解契約之違約行為,當事人可考慮:

(一)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違約金:若和解書有約定違約罰則,可請求違約金。
  • 損害賠償:可能包括因對方不撤告而支出之律師費、往返法院之交通費、時間成本等。惟實際可請求之項目及金額,仍須視具體損害情形及舉證情況而定。

(二)主張和解無效或解除契約

若告訴人明顯無履約誠意,可考慮主張解除和解契約或請求返還已給付之理賠金。惟依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和解契約之撤銷有嚴格限制,此途徑之可行性須審慎評估。

四、預防性建議

(一)保留所有證據

建議妥善保存以下文件:

  • 保險公司理賠文件正本
  • 和解書正本
  • 所有聯繫紀錄
  • 法院通知文件

(二)委任律師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程序及可能之民事求償,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 協助與法院溝通
  • 撰寫相關書狀
  • 出庭辯護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三)積極與法院配合

建議隨時保持與法院聯繫,主動提供相關證明,配合法院調查。

肆、結論

一、本案關鍵

當事人已完全履行和解義務,告訴人不撤告可能構成違約行為。惟和解契約之民事效力與刑事告訴權之行使屬不同法律關係,告訴人是否撤告仍有其自主決定權。

二、優先處理順序

建議依以下順序處理:

(1)立即向法院提出理賠完成證明及和解書 (2)請求法院協助聯繫告訴人或依職權處理 (3)主張和解已成立,請求為有利於被告之處分 (4)保留後續民事求償權利

三、預期結果

若能證明和解確已成立、被告已完全履行義務、和解書明確約定收款後撤告等事實,依據實務見解,法院或檢察官可能為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惟此結果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證據資料及法院裁量而定,無法保證必然如此。

四、風險提醒

(1)若和解書約定不明確,可能影響主張效力 (2)若無法證明理賠金確實交付予告訴人,可能產生爭議 (3)建議盡速處理,避免案件繼續進行 (4)刑事告訴權之行使與民事契約效力屬不同法律關係,即使和解書有約定,告訴人在法律上仍保有是否撤告之決定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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