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聲稱相撞但我的重機無傷,保險卻要求賠3~5萬,該怎麼辦?

於114/5/5發生事件,本人重機停車,對方聲稱與他的車相撞,當時並無倒車及擦撞,對方要求報警做筆錄,當下有報警,因無倒車及擦撞,我方車體無傷,但對方申請保險出險,初判表照片指出車頭一處有比一粒米還小的點狀傷痕〔初判表上敘述雙方皆無發現肇事責任〕,但對方保險代為要求賠償3~5萬,更換零件,對方保險將提起民事訴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發生於民國114年5月5日,當事人騎乘重型機車停車時,對方聲稱發生碰撞。當事人主張當時並無倒車及擦撞行為,且己方車體完全無損傷。對方車輛經初判表照片顯示,車頭僅有比一粒米還小的點狀傷痕。警方製作之初判表載明「雙方皆無發現肇事責任」。惟對方保險公司代為要求賠償新台幣3至5萬元以更換零件,並揚言將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爭點在於:當事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對方所主張之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貳、法律分析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有加害行為

行為人須有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行為。本案中,當事人主張並無倒車及擦撞行為,且己方車體完全無損傷。若確有碰撞發生,依一般經驗法則,當事人車輛應留有相應之碰撞痕跡。目前事實顯示當事人車輛毫無損傷,此情形與對方所稱之碰撞事實存有矛盾,應認定是否確有加害行為存在,仍有待釐清。

(二)須有故意或過失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可歸責性。本案警方製作之初判表明確記載「雙方皆無發現肇事責任」,顯示警方於現場調查後,未發現任何一方有過失行為。此初判結果對當事人而言應屬有利證據。

(三)須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行為須違反法律規定或侵害他人權利。若當事人確無倒車或擦撞行為,則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之情事。

(四)須受有損害

被害人須受有實際損害。本案對方車輛僅有比米粒更小之點狀痕跡,此等輕微痕跡是否確係本次事故所致,抑或原已存在或由其他原因造成,尚待查明。

(五)須有因果關係

加害行為與損害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考量當事人車輛完全無損傷,而對方車輛損傷極為輕微,兩者間是否確有碰撞事實及因果關係,實有疑義。

二、本案責任歸屬之判斷

(一)加害行為之存否

本案最關鍵之爭點在於是否確有碰撞事實存在。有利於當事人之事證包括:

  1. 當事人車體完全無損傷,若確有碰撞應留有痕跡
  2. 當事人主張無倒車及擦撞行為
  3. 對方車輛損傷極為輕微(比米粒小的點狀痕跡)
  4. 初判表認定雙方皆無肇事責任

不利因素則為對方已報警並製作筆錄,且申請保險理賠。惟此僅能證明對方主觀上認為有碰撞事實,尚不足以證明客觀上確有碰撞發生。

若無法證明確有碰撞事實,則欠缺「加害行為」此一侵權行為成立要件,當事人即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過失之認定

初判表記載「雙方皆無發現肇事責任」,顯示警方於現場調查後,未發現任何一方有過失。雖初判表非最終責任認定,於訴訟中僅供參考,惟此記載對當事人而言仍屬有利證據。

若對方主張當事人有過失,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對方應就當事人有過失此一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因果關係之證明

對方車輛損傷極為輕微,僅有比米粒更小之點狀痕跡。此等輕微損傷是否確係本次事故造成,抑或原已存在或由其他原因造成,實有疑義。

考量當事人車輛完全無損傷,依一般碰撞之物理原理,若確有碰撞發生,雙方車輛應均留有相應痕跡。本案僅對方車輛有極輕微痕跡,而當事人車輛毫無損傷,此情形不符合碰撞之常理,應認定損傷與本次事故間之因果關係薄弱。

對方若主張因果關係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該損傷確係本次事故所致。

三、損害賠償範圍之合理性

(一)回復原狀原則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回復原狀應以必要且合理為限,不得藉機要求不當利益。

(二)損害賠償之範圍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本案對方車輛損傷僅為比米粒更小之點狀痕跡,卻要求賠償3至5萬元以更換零件,此金額與損傷程度顯不相當。

對方應說明:

  1. 如此輕微損傷是否確需更換零件?或僅需修補即可?
  2. 更換零件之必要性為何?
  3. 維修費用之合理性為何?

若對方無法合理說明,應認定其所主張之賠償金額不合理,有藉機要求不當利益之嫌。

(三)與有過失之適用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若認定確有碰撞事實,但對方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有過失(例如停車位置不當、未保持安全距離等),法院得依與有過失原則減輕或免除當事人之賠償責任。

四、保險公司代位求償之法律性質

對方保險公司主張代位求償,惟代位求償之前提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若被保險人(即對方)對當事人本無請求權,則保險公司亦無從代位求償。

保險公司雖主張代位求償,仍須證明:

  1. 確有碰撞事實
  2. 當事人有故意或過失
  3. 損害與當事人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4. 賠償金額合理必要

若保險公司無法充分舉證上述事項,其代位求償請求應無理由。

五、訴訟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1. 當事人車輛完全無損傷,不符合碰撞常理
  2. 初判表認定雙方皆無肇事責任
  3. 對方損傷極為輕微,因果關係薄弱
  4. 對方主張之賠償金額明顯不合理
  5. 對方應負舉證責任,但舉證困難

(二)不利因素

  1. 對方已報警並製作筆錄
  2. 對方已申請保險理賠,顯示其主觀上認為有碰撞事實
  3. 若缺乏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難以積極證明無碰撞

(三)整體評估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當事人無須負賠償責任之可能性應屬甚高。主要理由為:

  1. 欠缺加害行為:當事人車輛無損傷,難認有碰撞事實
  2. 欠缺過失:初判表認定雙方皆無肇事責任
  3. 因果關係薄弱:對方損傷極輕微,無法證明係本次事故造成
  4. 賠償金額不合理:損傷與修復費用顯不相當

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對方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對方無法充分舉證證明碰撞事實、當事人有過失、因果關係及損害金額,法院應駁回其請求。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對措施

(一)證據保全

建議當事人立即進行下列證據保全工作:

  1. 保存當日現場照片,特別是己方車輛無損傷之完整照片
  2. 調閱己方及周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
  3. 向現場附近商家或住戶調閱監視器畫面
  4. 向警方申請調閱路口監視器(建議儘速辦理,監視器畫面通常保存期限有限)
  5. 尋找現場目擊證人,取得證人聯絡方式
  6. 取得警方筆錄及初判表正本
  7. 保存與對方或其保險公司之所有通訊紀錄

(二)避免不當承諾

建議當事人:

  1. 避免口頭承諾任何賠償責任
  2. 所有溝通以書面為主,保留證據
  3. 不要因對方施壓而輕易妥協
  4. 不要簽署任何和解書或承諾書

二、回應保險公司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回應保險公司,內容應包括:

(一)否認肇事責任

說明當時並無倒車或擦撞行為,己方車輛完全無損傷,初判表亦認定雙方皆無肇事責任,應認定當事人無肇事責任。

(二)質疑因果關係

對方損傷極為輕微(比米粒小之點狀痕跡),無法證明係本次事故造成,可能係其他原因或早已存在。要求對方提供證據證明該損傷確係本次事故所致。

(三)質疑賠償金額

對方所主張之賠償金額3至5萬元,與損傷程度顯不相當。要求對方提供:

  1. 詳細維修估價單
  2. 更換零件之必要性說明
  3. 維修費用之合理性證明

(四)要求提供證據

要求對方提供下列證據:

  1. 證明碰撞事實之證據(如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等)
  2. 證明因果關係之證據
  3. 證明維修費用合理性之證據

三、協商策略

(一)原則立場

建議當事人採取「堅定但理性」之立場:

  1. 堅定否認肇事責任,不輕易妥協
  2. 保持理性溝通,避免情緒化言語
  3. 若對方堅持,可建議對方申請車禍鑑定或進行調解

(二)協商底線

  1. 原則上不接受任何賠償責任
  2. 若對方降低金額,仍應評估是否合理
  3. 不接受明顯不合理之賠償金額

四、訴訟因應

(一)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當事人:

  1. 委任律師專業應訴
  2. 主張無肇事行為、無過失
  3. 提出己方車輛無損傷之證據
  4. 質疑對方損害與本次事故之因果關係
  5. 主張對方賠償金額不合理
  6. 聲請法院囑託車禍鑑定(若認為有必要)

(二)考慮申請車禍鑑定

若對方提起訴訟,可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車禍鑑定,由專業委員會鑑定責任歸屬。鑑定結果具公信力,法院多予尊重。

若對方未提訴訟但持續施壓,亦可考慮自行申請車禍鑑定(須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申請),以釐清責任歸屬。

(三)考慮提起確認之訴

若對方持續騷擾或施壓,可考慮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由法院確認當事人無賠償責任。

五、風險管理建議

為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爭議,建議當事人:

  1. 安裝行車紀錄器(前後雙鏡頭)
  2. 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3. 停車時注意周遭環境,避免爭議
  4. 保存本案所有資料至少5年(民法請求權時效期間)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當事人應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要理由為: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須具備加害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性、損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本案當事人車輛完全無損傷,難認有加害行為存在;初判表認定雙方皆無肇事責任,顯示當事人無過失;對方損傷極為輕微,因果關係薄弱。

  2.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對方主張當事人應負賠償責任,應就碰撞事實、當事人有過失、因果關係及損害金額等事實負舉證責任。依現有證據,對方舉證困難。

  3. 依民法第213條及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及填補實際損害為限。對方所主張之賠償金額3至5萬元,與損傷程度顯不相當,應認定不合理。

建議當事人採取下列處理方式:

  1. 立即進行證據保全工作
  2. 以書面方式回應保險公司,否認肇事責任,質疑因果關係及賠償金額,要求對方提供證據
  3. 採取「堅定但理性」之協商立場,不輕易妥協
  4. 若對方提起訴訟,委任律師專業應訴,並考慮聲請車禍鑑定
  5. 加強風險管理,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爭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而定。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依上述建議步驟處理,並適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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