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雙載,發生車禍,雙方都沒有當下報警,但乘客有受傷,車禍一小時內事後報案,我方駕駛不報出險,警方判定雙方駕駛都有肇事逃逸的責任,若雙方駕駛私下和解,乘客不想和解,我方乘客是否還能跟對方肇事的駕駛要求賠償?然後,我方乘客是否需付任何的肇事責任的賠償或其他任何的刑事責任?
本案涉及機車雙載發生交通事故,具體情況如下:
(一)事故概況:機車雙載(駕駛加乘客)發生車禍事故
(二)報案情形:雙方駕駛當下未報警,於事故發生一小時內事後報案
(三)傷害情形:我方乘客有受傷
(四)保險處理:我方駕駛未報出險
(五)警方判定:雙方駕駛均涉嫌肇事逃逸
(六)和解狀況:雙方駕駛有意私下和解,但我方乘客不願和解
(七)諮詢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中,對方駕駛因過失發生車禍事故,致我方乘客受傷,應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
本案若對方駕駛於車禍事故中有過失行為,且該過失行為與我方乘客之傷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我方乘客應可向對方駕駛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我方乘客可能請求之項目包括:
(1)醫療費用 (2)看護費用 (3)工作損失(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4)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5)交通費用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我方乘客亦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雙方駕駛間之和解契約,僅約束該和解契約之當事人(即雙方駕駛),其效力不及於非契約當事人之我方乘客。
考量我方乘客為獨立之被害人,其對對方駕駛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屬獨立之法律關係,不受雙方駕駛間和解契約之拘束。因此,即使雙方駕駛達成和解,我方乘客仍可能單獨向對方駕駛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
(1)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2)行為不法 (3)侵害他人權利 (4)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5)受有損害
本案中,我方乘客並非駕駛人,未參與車輛之操控行為,若無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干擾駕駛、故意行為等),應不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
考量我方乘客僅為乘客身分,未駕駛車輛,若無其他積極之侵權行為,應不需對他人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該條文規定之犯罪主體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我方乘客並非駕駛人,不符合該罪之主體要件,應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我方乘客並非駕駛人,若無其他過失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應不構成過失傷害罪。
考量我方乘客僅為乘客身分,未駕駛車輛,亦非肇事逃逸罪之犯罪主體,若無其他犯罪行為,應不需負擔刑事責任。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我方乘客對對方駕駛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二年時效,建議應於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以免請求權消滅。
關於過失傷害罪,若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建議若有提出刑事告訴之必要,應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
(一)證據保全
(二)調取車禍相關資料
建議向管轄警察機關申請下列資料: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建議我方乘客可向對方車輛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即使我方駕駛未報出險,我方乘客仍可能自行向我方車輛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強制保險係保障受害人,不以駕駛人是否報案為限。
(二)任意汽車責任保險
若對方車輛有投保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亦可能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一)和解協商
建議優先嘗試與對方駕駛進行和解協商,和解時應注意:
(二)調解程序
若和解不成,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其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
(三)民事訴訟
若調解仍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時應注意:
(一)告訴權之行使
若對方駕駛涉及過失傷害罪,我方乘客為被害人,可能提出刑事告訴。惟應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如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二)告訴策略
建議可先提出刑事告訴以保留權利,後續若達成和解,可撤回告訴。提出告訴時,應檢附診斷證明書、車禍相關證明文件等。
(一)我方駕駛之肇事逃逸問題
我方駕駛可能面臨肇事逃逸之刑事責任,惟此為我方駕駛個人之刑事責任問題,不影響我方乘客對對方駕駛之民事求償權。
(二)我方乘客對我方駕駛之求償權
若我方駕駛於本次車禍事故中亦有過失,理論上我方乘客亦可能對我方駕駛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惟考量雙方關係,可自行斟酌是否行使此項權利。
(三)專業協助
若案情複雜或賠償金額較大,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
關於我方乘客是否能向對方駕駛求償,考量我方乘客為獨立之被害人,若對方駕駛於車禍事故中有過失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等規定,我方乘客應可向對方駕駛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項請求權不受雙方駕駛間和解契約之拘束,建議我方乘客可優先嘗試與對方駕駛和解協商,若和解不成,可循調解或訴訟程序主張權利,惟應注意二年時效期間之限制。
關於我方乘客是否需負擔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考量我方乘客僅為乘客身分,未駕駛車輛,亦非肇事逃逸罪之犯罪主體,若無其他積極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應不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建議我方乘客應妥善保存所有證據文件,儘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評估是否與對方駕駛進行和解協商。若有需要,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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