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道路重鋪後,地面標線尚未劃設完成之情況下,車輛行駛速限之認定問題。詢問者欲確認: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由上開規定可知,所謂「一般道路速限50km/hr」之說法,應屬正確。惟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形: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規定,行車速度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本案道路重鋪後,地面標線尚未劃設完成,但已可通行之情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速限標誌或標線」之情形。
在此情況下,駕駛人應依該條文所定之一般速限規定行駛,即:
因此,道路重鋪後標線未劃設,速限規定應不會改變,仍應依法定速限行駛。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重鋪後,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在此情況下,駕駛人應依上開規定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以確保行車安全。
道路主管機關在道路重鋪期間,應設置適當之臨時交通管制設施,包括:
駕駛人在標線未劃設之道路行駛時,應注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後續條文未完整提供)。
若駕駛人超過法定速限行駛,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此,駕駛人應特別注意速限規定,避免超速行駛導致嚴重後果。
若因標線未劃設而遭超速舉發,認為不合理時,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建議向道路主管機關反映以下事項:
關於本案所涉道路速限認定問題,綜合上述分析,建議注意以下要點:
一般道路速限原則上為50km/hr,但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道路重鋪後標線未劃設,速限規定應不會改變,仍應依法定速限行駛
駕駛人應優先依速限標誌行駛,無標誌時依法定速限規定
考量道路重鋪後可能存在之安全風險,建議採取防禦性駕駛,適度降低車速,並隨時作好停車準備
若遭不當舉發,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行政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疑義,建議向道路主管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查詢確認。
製作日期:2024年
注意事項:本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規及一般法律原則提供參考意見,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相關證據及主管機關認定綜合判斷。如涉及權益爭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主管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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