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已取得民事訴訟確定判決,法院判決對方應賠償新台幣57,000元整。現委任人詢問後續應如何執行該判決以實際取得賠償款項。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款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本案判決既已確定,委任人即取得執行名義,應有權依據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債權。
若債務人在判決確定後仍未主動聯絡或支付賠償金額,委任人可能採取以下法律途徑:
(1)財產調查: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提出債務人財產狀況之調查報告。」委任人應先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若不能提出該報告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不能提出前項報告者,得釋明其事由,聲請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2)強制執行: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可執行之財產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1)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
(2)準備判決書正本
(1)向國稅局調查債務人財產
(2)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1)準備執行聲請狀
(2)向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
(3)檢附文件
(1)法院發執行命令
(2)配合執行程序
若債務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
(1)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2)持續追蹤債務人財產狀況
關於本案判決之執行,建議委任人採取以下步驟:
(1)立即辦理:向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
(2)優先處理: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調查債務人財產
(3)正式執行:依財產調查結果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4)持續追蹤:若暫時無財產可執行,應取得債權憑證並定期追蹤
考量執行程序涉及多項法定要件及期限,若委任人對執行程序不熟悉或希望提高執行效率,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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