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斑馬線上逗留超過綠燈時間,被車撞傷責任怎麼算?

但是他在斑馬線上逗留5-10秒,明明可以走回分隔島在等下一次綠燈卻執意要走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行人在斑馬線(行人穿越道)上逗留5至10秒,明明可以走回分隔島等待下一次綠燈,卻執意要走完全程之行為,是否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相關法規之情形。

貳、法律分析

一、行人穿越道路之法定義務

(一)號誌遵守義務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4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同條第5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上開規定明確要求行人應依號誌指示「迅速穿越」,顯示法規期待行人在穿越道路時應把握時效,不應無故延滯。

(二)不得阻礙交通之義務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第2項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雖本條主要規範行人在道路上之靜態或動態妨礙行為,但其立法意旨在於維護道路交通順暢,避免行人行為造成交通阻礙。

二、本案行為之法律定性

(一)違規構成要件分析

  1. 號誌變換時點之判斷

本案關鍵在於行人逗留5至10秒期間,號誌是否已轉為紅燈。若行人於綠燈時進入斑馬線,原則上應有合理時間完成穿越;惟若號誌已轉為紅燈,行人仍在路口逗留而未採取返回分隔島之措施,可能構成不依號誌指示之行為。

  1. 「迅速穿越」義務之違反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5款規定,行人應依號誌指示「迅速穿越」。本案行人在斑馬線上逗留5至10秒,若無正當理由(如身體不適、突發狀況等),可能違反迅速穿越之義務。

  1. 阻礙交通之判斷

行人在斑馬線上逗留,若已影響橫向車流之通行權,可能構成阻礙交通之情形。惟是否構成「足以阻礙交通」,仍需視當時交通狀況、車流密度等具體情節綜合判斷。

(二)違規態樣之認定

本案行為可能涉及以下違規態樣:

  1. 不依號誌指示

若號誌已轉為紅燈,行人仍執意走完而未返回分隔島,應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之違規行為。

  1. 未迅速穿越

即使號誌尚未轉為紅燈,行人無正當理由在斑馬線上逗留,亦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5款「迅速穿越」之規定。

三、行政責任

(一)處罰依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本案若認定行人不依號誌指示,應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二)舉發要件

實務上,行人違規之舉發需符合以下要件:

  1. 執勤警員當場目擊或科學儀器(如監視器)蒐證
  2. 明確記錄號誌變換時間與行人位置
  3. 證明行人確有不依號誌指示或阻礙交通之行為

四、實務考量因素

(一)行人之主觀意圖

本案描述行人「明明可以走回分隔島卻執意要走完」,若能證明行人有故意延滯通行之意圖,較易認定違規成立。惟主觀意圖之舉證不易,實務上多以客觀行為作為判斷依據。

(二)特殊情況之考量

若行人有以下情形,可能影響違規之認定:

  1. 行動不便或身體突發狀況
  2. 攜帶大型物品或照顧幼童、老人
  3. 路面濕滑或其他環境因素
  4. 號誌秒數設計不當,不足以讓一般行人通過

(三)交通秩序影響程度

是否確實造成車輛延滯或交通秩序混亂,亦為實務執法時之重要考量因素。若當時車流稀少,未實際影響交通,執法機關可能採取勸導而非處罰。

參、處理建議

一、違規認定標準建議

  1. 明確記錄關鍵事實
  • 行人進入斑馬線之時點
  • 號誌變換之確切時間
  • 行人逗留之具體秒數
  • 是否有返回分隔島之可能性
  1. 綜合判斷違規情節
  • 是否於綠燈時進入斑馬線
  • 逗留時間是否超過合理範圍
  • 是否有正當理由(如身體因素)
  • 是否確實影響交通秩序
  1. 證據保全措施
  • 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
  • 記錄號誌控制系統之時序資料
  • 必要時請現場證人作證

二、執法建議

  1. 勸導優先原則

對於初次違規或情節輕微者,建議先予勸導,說明正確穿越道路之方式,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1. 彈性執法考量

執法時應考量個案情節,包括:

  • 行人是否有特殊狀況
  • 當時交通流量
  • 是否確實妨礙交通
  • 行人之配合態度
  1. 建立執法標準

建議執法機關建立明確之執法標準,包括:

  • 何種情況應予勸導
  • 何種情況應予舉發
  • 證據蒐集之標準程序

三、預防與改善措施

  1. 交通設施檢討
  • 檢視號誌秒數是否足夠行人通行
  • 評估是否需增設行人庇護島
  • 改善路口視線與照明
  1. 加強宣導教育
  • 宣導正確穿越道路之方式
  • 說明號誌變換時應採取之措施
  • 強調尊重他人用路權之重要性
  1. 科技執法輔助
  • 運用智慧型監控系統
  • 建立違規行為資料庫
  • 提升執法效率與公正性

肆、結論

本案行人在斑馬線上逗留5至10秒,若號誌已轉為紅燈仍執意走完,應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之違規行為,依法可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惟實務執行時,仍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1. 行人進入斑馬線時號誌之狀態
  2. 逗留時間是否超過合理範圍
  3. 是否有正當理由或特殊情況
  4. 是否確實影響交通秩序
  5. 當時之交通流量與路況

建議執法機關應建立明確且一致之執法標準,並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宣導,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用路人安全。同時,應檢討交通設施是否完善,確保號誌秒數足以讓一般行人安全通過,從根本上減少類似爭議之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相關爭議,建議當事人保留完整證據,必要時循行政救濟程序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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