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行人在斑馬線(行人穿越道)上逗留5至10秒,明明可以走回分隔島等待下一次綠燈,卻執意要走完全程之行為,是否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相關法規之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4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同條第5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上開規定明確要求行人應依號誌指示「迅速穿越」,顯示法規期待行人在穿越道路時應把握時效,不應無故延滯。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第2項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雖本條主要規範行人在道路上之靜態或動態妨礙行為,但其立法意旨在於維護道路交通順暢,避免行人行為造成交通阻礙。
本案關鍵在於行人逗留5至10秒期間,號誌是否已轉為紅燈。若行人於綠燈時進入斑馬線,原則上應有合理時間完成穿越;惟若號誌已轉為紅燈,行人仍在路口逗留而未採取返回分隔島之措施,可能構成不依號誌指示之行為。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5款規定,行人應依號誌指示「迅速穿越」。本案行人在斑馬線上逗留5至10秒,若無正當理由(如身體不適、突發狀況等),可能違反迅速穿越之義務。
行人在斑馬線上逗留,若已影響橫向車流之通行權,可能構成阻礙交通之情形。惟是否構成「足以阻礙交通」,仍需視當時交通狀況、車流密度等具體情節綜合判斷。
本案行為可能涉及以下違規態樣:
若號誌已轉為紅燈,行人仍執意走完而未返回分隔島,應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之違規行為。
即使號誌尚未轉為紅燈,行人無正當理由在斑馬線上逗留,亦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5款「迅速穿越」之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本案若認定行人不依號誌指示,應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實務上,行人違規之舉發需符合以下要件:
本案描述行人「明明可以走回分隔島卻執意要走完」,若能證明行人有故意延滯通行之意圖,較易認定違規成立。惟主觀意圖之舉證不易,實務上多以客觀行為作為判斷依據。
若行人有以下情形,可能影響違規之認定:
是否確實造成車輛延滯或交通秩序混亂,亦為實務執法時之重要考量因素。若當時車流稀少,未實際影響交通,執法機關可能採取勸導而非處罰。
對於初次違規或情節輕微者,建議先予勸導,說明正確穿越道路之方式,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執法時應考量個案情節,包括:
建議執法機關建立明確之執法標準,包括:
本案行人在斑馬線上逗留5至10秒,若號誌已轉為紅燈仍執意走完,應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之違規行為,依法可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惟實務執行時,仍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建議執法機關應建立明確且一致之執法標準,並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宣導,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用路人安全。同時,應檢討交通設施是否完善,確保號誌秒數足以讓一般行人安全通過,從根本上減少類似爭議之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相關爭議,建議當事人保留完整證據,必要時循行政救濟程序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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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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