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前已有糖尿病,能向對方求償醫療費用和後遺症嗎?

A機車停等並禮讓對向直行車,將有左轉動作,B車為對向直行機車,雙方應過失致,交通事故,其事故前如已經罹患糖尿病或其併發症,可納入求償項目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機車與B機車之交通事故。A機車停等並禮讓對向直行車後欲左轉,B車為對向直行機車,雙方發生碰撞。案件爭點為:

(一)雙方過失責任之認定

(二)被害人事故前既有之糖尿病或其併發症,是否可納入損害賠償求償項目

貳、法律分析

一、車禍責任歸屬與過失認定

(一)過失責任之判斷標準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有無過失,應以行為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及注意義務為主要依據。

(二)本案雙方過失分析

  1. A機車(左轉車)之注意義務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A機車雖已停等禮讓對向直行車,但仍須確認無來車時始得左轉。若A機車在B車接近時即進行左轉,未充分確認安全,應有過失。

  1. B機車(直行車)之注意義務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直行車雖有路權優先,但仍負有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若B車未注意前方A車之左轉動作,或車速過快未能及時煞車,亦應有過失。

(三)過失比例之認定

本案若A車已停等禮讓,但在B車接近時左轉,A車可能為肇事主因;B車若未注意車前狀況,可能為肇事次因。實際過失比例仍須依現場狀況、行車記錄器影像等證據,由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或法院綜合判斷。

二、既有疾病與損害賠償範圍

(一)因果關係之認定原則

損害賠償之範圍,須損害與加害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二)既有疾病與車禍損害之關係

  1. 被害人特殊體質之法律效果

我國實務採取「加害人應就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所造成之損害負責」之見解。被害人因體質特殊,傷勢較一般人嚴重,加害人仍應就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

  1. 糖尿病與車禍損害之因果關係

糖尿病患者在車禍後可能產生以下情形:

(1)傷口癒合不良:糖尿病患者因血糖控制不佳,傷口癒合較慢,增加感染風險

(2)併發症惡化:車禍造成之身體創傷,可能導致糖尿病併發症(如神經病變、血管病變)惡化

(3)醫療費用增加:因既有疾病,需要更長期或更密集之醫療照護

(4)工作能力減損加劇:原本因糖尿病已有之工作能力減損,因車禍而更加嚴重

(三)既有疾病可否納入求償之判斷標準

依據實務見解,應區分以下情形:

  1. 可能納入求償之項目

(1)因車禍導致既有疾病惡化之醫療費用:若能證明車禍導致糖尿病控制惡化,或併發症加重,因此增加之醫療費用可能納入求償

(2)因車禍與既有疾病交互作用延長之治療期間:例如因糖尿病導致車禍傷口癒合緩慢,延長住院或復健期間之費用

(3)因車禍加重既有疾病而增加之工作能力減損:若原本因糖尿病已有輕度工作能力減損,車禍後因傷勢與糖尿病交互作用,導致工作能力進一步下降,此部分增加之損失可能納入求償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能證明車禍導致上述損害,應可請求賠償。

  1. 不可求償之項目

(1)車禍前既有之糖尿病治療費用:車禍前即已發生之醫療費用,與車禍無因果關係

(2)純粹因糖尿病自然進展之損害:若糖尿病併發症之惡化,係疾病自然進展,而非車禍所致,不得求償

  1. 舉證責任

被害人應舉證車禍與既有疾病惡化間具有因果關係。可提出之證據包括:

(1)車禍前後之病歷資料,顯示病情變化

(2)醫師診斷證明,說明車禍對既有疾病之影響

(3)醫療費用單據,區分車禍前後之費用差異

三、過失相抵之適用

(一)民法第217條規定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二)既有疾病與過失相抵

  1. 原則:既有疾病非屬與有過失

被害人罹患糖尿病,係屬體質或健康狀態,並非「過失」,加害人不得以此主張過失相抵。

  1. 例外:被害人未善盡自我照護義務

若被害人在車禍後,明知自己有糖尿病,卻未遵醫囑控制血糖、照護傷口,導致傷勢惡化,此時加害人可主張被害人對於「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三)本案適用

若被害人在車禍前即罹患糖尿病,車禍後因糖尿病導致傷勢加重,加害人不得以被害人罹患糖尿病為由,主張過失相抵。但若被害人車禍後未善盡自我照護義務,導致傷勢惡化,加害人可以主張過失相抵。

四、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若被害人因車禍受有身體或健康之損害,除財產上損害外,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五、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被害人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二年內行使請求權,以免罹於時效。

參、處理建議

一、釐清過失責任

  1. 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建議向警察機關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解警方對於肇事責任之初步判斷。

  1. 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若對警方判斷有疑義,建議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結果可作為法院判斷過失責任之重要參考。

  1. 蒐集相關證據

建議蒐集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證人證詞、車輛損壞情形等證據。

二、關於既有疾病之求償

  1. 蒐集醫療證據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1)車禍前之病歷資料:證明車禍前糖尿病之控制狀況

(2)車禍後之病歷資料:證明車禍後糖尿病或併發症之變化

(3)醫師診斷證明書:請醫師說明車禍對糖尿病或併發症之影響,以及兩者間之因果關係

  1. 計算損害金額

建議計算以下項目:

(1)醫療費用:區分車禍前後之醫療費用,計算因車禍增加之部分

(2)工作能力減損:若因車禍與糖尿病交互作用,導致工作能力進一步下降,可請求此部分損失

(3)增加生活上需要:如需聘請看護、購買醫療器材等

(4)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

  1. 求償策略

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先行和解協商:提出具體求償項目及金額,與對方協商和解

(2)調解程序:若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

(3)提起訴訟:若調解不成立,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三、保險理賠

建議確認雙方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險等,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足部分再向對方請求。

四、刑事告訴

若對方有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刑事判決可作為民事求償之參考。

五、專業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若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肆、結論

關於本案雙方過失責任,A車左轉未充分確認安全,應為肇事主因;B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應為肇事次因。實際過失比例仍須依具體證據綜合判斷。

關於被害人事故前既有之糖尿病或其併發症,若能證明車禍導致既有疾病惡化,因此增加之醫療費用、工作能力減損等損害,可能納入求償項目。但應注意須舉證證明車禍與疾病惡化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僅能求償因車禍導致增加之部分,不包括車禍前既有之費用。加害人不得以被害人罹患糖尿病為由主張過失相抵,除非被害人車禍後未善盡自我照護義務。

考量本案涉及過失責任認定及既有疾病求償等複雜問題,建議儘速申請交通事故鑑定,釐清過失責任;同時蒐集醫療證據,證明車禍對既有疾病之影響,以利後續求償。並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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