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交叉路口行駛機車,並未注意後方直行車靠太近,以至於發生擦撞,對方緊急煞車,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執行至待轉區等候離去。對方因急煞車導致腰部舊傷復發就醫,並告我肇事逃逸,請問建議我下一步該不該積極申請跟對方和解,或是等待法院判決即可。
當事人於交叉路口騎乘機車時,因未注意後方直行車輛距離過近而發生擦撞。對方緊急煞車後,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行駛至待轉區等候後離去。事後對方因急煞車導致腰部舊傷復發就醫,並對當事人提出肇事逃逸告訴。當事人詢問應積極尋求和解或等待法院判決。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2)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 (3)行為人明知發生事故而逃逸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明知」發生事故。依當事人陳述,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行駛至待轉區,若能證明當下確實不知道發生事故,則可能欠缺肇事逃逸罪之故意要件。惟實務上仍需綜合考量: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當事人未注意後方車輛距離,可能違反注意義務而構成過失。對方因急煞車導致舊傷復發就醫,在因果關係上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行為所致之傷害。惟需注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若能與對方達成和解,可請求撤回告訴,直接免除刑事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若因過失不法侵害對方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1)醫療費用:掛號費、診療費、藥品費、復健費用 (2)工作損失:請假就醫之薪資損失 (3)交通費用:就醫往返車資 (4)精神慰撫金:依據民法第195條,視傷勢程度而定 (5)車輛維修費:若對方車輛有損害
對方主張舊傷復發與本次事故有關,實務上需審酌:
若因果關係不明確,可能影響賠償責任之範圍。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當事人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或記點處分,具體視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而定。
基於以下理由,建議當事人應積極主動與對方協商和解:
(1)肇事逃逸罪部分:即使當事人有「不知情」之抗辯,仍有被起訴風險。和解可作為「犯後態度良好」之量刑依據,若檢察官認定構成犯罪,和解可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2)過失傷害罪部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撤告。和解後可請求撤告,直接免除刑責,避免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1)行車紀錄器影像(當事人的或路口監視器) (2)現場照片:擦撞痕跡、車損程度 (3)證人:當時在場目擊者 (4)警方製作之筆錄及相關文件
建議在警察局進行,較為安全且有公信力。可請警方提供場地及和解書範本,和解成立後可請警方協助銷案。
賠償項目應包括:
(1)醫療費用:要求查看收據正本 (2)工作損失:要求提供薪資證明或扣薪單 (3)交通費用:就醫往返車資 (4)精神慰撫金:視傷勢程度協商,輕微傷害約1至3萬元 (5)車輛維修費(若有):要求提供估價單或維修單據
談判原則:
和解書務必載明:
(1)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 (2)事故發生時間、地點 (3)賠償金額及範圍:「甲方同意賠償乙方新台幣○○元整,包含本次車禍所生之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一切損害。」 (4)給付方式:「甲方於簽約時給付○○元,餘款於○年○月○日前給付,經乙方收訖無誤。」 (5)撤告及不告條款(最重要):「乙方同意於收受上開款項後,立即撤回對甲方之刑事告訴,並拋棄對甲方之一切民事、刑事訴追權利,日後不得再以本次事故為由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提起訴訟。」 (6)強制險理賠約定:「本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理賠金額,雙方得各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或約定包含,需明確載明) (7)違約條款:「如一方違反本和解契約,應賠償他方○○元。」 (8)簽名蓋章及日期
(1)建議委請律師陪同,確保權益 (2)和解書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3)當場請對方簽立撤告狀,避免事後反悔 (4)付款時務必取得收據或在和解書上註記「收訖」 (5)若採匯款方式,保留匯款證明 (6)和解後向警方確認對方是否已撤告
(1)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 (2)強調「不知情」之主觀要件抗辯 (3)提出有利證據(行車紀錄器、證人等) (4)爭取緩起訴處分:繳納一定金額給國庫、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1)持續爭取調解機會 (2)主張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3)即使被判有罪,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對方可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時效為2年。建議仍以和解為優先。
第一週: (1)立即委任律師或尋求法律諮詢 (2)蒐集所有相關證據資料 (3)申請車禍鑑定 (4)聯繫保險公司
第二週: (5)透過律師或自行聯繫對方表達和解意願 (6)約定和解時間、地點 (7)準備和解金額(可先與保險公司確認理賠額度)
第三週: (8)進行和解協商 (9)簽訂和解書並履行給付義務 (10)確認對方已撤告並向警方銷案
綜合上述分析,考量本案涉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應積極主動尋求和解。主要理由包括:
(1)刑事風險:即使有「不知情」抗辯,仍有被起訴風險,和解可大幅降低刑責 (2)時效考量: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撤告,宜儘速處理 (3)成本效益:和解可節省大量時間、金錢及精神成本 (4)控制變數:主動和解可掌握賠償金額,避免判決不確定性 (5)犯後態度:積極和解展現誠意,有利於刑事程序中爭取寬典
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把握和解時機,以最有利的方式解決本案。切勿採取消極等待態度,以免錯失和解良機,導致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為準。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當面諮詢,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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