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擦撞後不知情離開,被告肇事逃逸,該主動和解還是等法院判決?

我於交叉路口行駛機車,並未注意後方直行車靠太近,以至於發生擦撞,對方緊急煞車,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執行至待轉區等候離去。對方因急煞車導致腰部舊傷復發就醫,並告我肇事逃逸,請問建議我下一步該不該積極申請跟對方和解,或是等待法院判決即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交叉路口騎乘機車時,因未注意後方直行車輛距離過近而發生擦撞。對方緊急煞車後,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行駛至待轉區等候後離去。事後對方因急煞車導致腰部舊傷復發就醫,並對當事人提出肇事逃逸告訴。當事人詢問應積極尋求和解或等待法院判決。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肇事逃逸罪之成立要件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2)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 (3)行為人明知發生事故而逃逸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明知」發生事故。依當事人陳述,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行駛至待轉區,若能證明當下確實不知道發生事故,則可能欠缺肇事逃逸罪之故意要件。惟實務上仍需綜合考量:

  • 擦撞程度是否輕微到難以察覺
  • 當時交通狀況、噪音環境
  • 是否有明顯碰撞聲響或車身震動
  • 對方是否有呼喊或試圖攔停
  • 當事人事後行為(繼續行駛至待轉區等候,而非加速逃離)

(二)過失傷害罪之可能性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當事人未注意後方車輛距離,可能違反注意義務而構成過失。對方因急煞車導致舊傷復發就醫,在因果關係上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行為所致之傷害。惟需注意:

  •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須告訴人提告
  • 舊傷復發與本次事故之因果關係需醫療證明佐證
  • 肇事責任比例需透過車禍鑑定釐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若能與對方達成和解,可請求撤回告訴,直接免除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若因過失不法侵害對方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1)醫療費用:掛號費、診療費、藥品費、復健費用 (2)工作損失:請假就醫之薪資損失 (3)交通費用:就醫往返車資 (4)精神慰撫金:依據民法第195條,視傷勢程度而定 (5)車輛維修費:若對方車輛有損害

(二)因果關係之認定

對方主張舊傷復發與本次事故有關,實務上需審酌:

  • 醫療證明是否足以證明因果關係
  • 舊傷本身之狀況
  • 本次事故之撞擊程度

若因果關係不明確,可能影響賠償責任之範圍。

三、行政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當事人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或記點處分,具體視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而定。

參、處理建議

一、建議積極尋求和解

基於以下理由,建議當事人應積極主動與對方協商和解:

(一)降低刑事風險

(1)肇事逃逸罪部分:即使當事人有「不知情」之抗辯,仍有被起訴風險。和解可作為「犯後態度良好」之量刑依據,若檢察官認定構成犯罪,和解可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2)過失傷害罪部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撤告。和解後可請求撤告,直接免除刑責,避免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二)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 避免漫長的刑事、民事訴訟程序
  • 減少出庭次數及律師費用支出
  • 儘早結案,避免影響工作與生活

(三)控制賠償金額

  • 和解可協商合理賠償金額
  • 若等待判決,法院可能判賠更高金額
  • 可利用強制險理賠減輕負擔

二、和解前準備事項

(一)蒐集有利證據

(1)行車紀錄器影像(當事人的或路口監視器) (2)現場照片:擦撞痕跡、車損程度 (3)證人:當時在場目擊者 (4)警方製作之筆錄及相關文件

(二)申請車禍鑑定

  • 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
  • 釐清肇事責任比例
  • 作為和解金額協商依據

(三)確認對方傷勢

  • 請對方提供診斷證明書
  • 確認舊傷與本次事故之因果關係
  • 評估合理醫療費用

(四)了解保險理賠範圍

  • 確認強制險理賠額度
  • 是否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 聯繫保險公司,必要時請理賠員陪同和解

三、和解談判策略

(一)和解地點選擇

建議在警察局進行,較為安全且有公信力。可請警方提供場地及和解書範本,和解成立後可請警方協助銷案。

(二)和解金額評估

賠償項目應包括:

(1)醫療費用:要求查看收據正本 (2)工作損失:要求提供薪資證明或扣薪單 (3)交通費用:就醫往返車資 (4)精神慰撫金:視傷勢程度協商,輕微傷害約1至3萬元 (5)車輛維修費(若有):要求提供估價單或維修單據

談判原則:

  • 設定底線金額,保留談判空間
  • 態度誠懇,表達和解誠意
  • 強調「不知情」情況,爭取對方理解
  • 可分期付款,但建議請對方簽立本票

(三)和解書必要條款

和解書務必載明:

(1)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 (2)事故發生時間、地點 (3)賠償金額及範圍:「甲方同意賠償乙方新台幣○○元整,包含本次車禍所生之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一切損害。」 (4)給付方式:「甲方於簽約時給付○○元,餘款於○年○月○日前給付,經乙方收訖無誤。」 (5)撤告及不告條款(最重要):「乙方同意於收受上開款項後,立即撤回對甲方之刑事告訴,並拋棄對甲方之一切民事、刑事訴追權利,日後不得再以本次事故為由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提起訴訟。」 (6)強制險理賠約定:「本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理賠金額,雙方得各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或約定包含,需明確載明) (7)違約條款:「如一方違反本和解契約,應賠償他方○○元。」 (8)簽名蓋章及日期

(四)和解注意事項

(1)建議委請律師陪同,確保權益 (2)和解書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3)當場請對方簽立撤告狀,避免事後反悔 (4)付款時務必取得收據或在和解書上註記「收訖」 (5)若採匯款方式,保留匯款證明 (6)和解後向警方確認對方是否已撤告

四、若和解不成之因應

(一)偵查階段

(1)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 (2)強調「不知情」之主觀要件抗辯 (3)提出有利證據(行車紀錄器、證人等) (4)爭取緩起訴處分:繳納一定金額給國庫、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二)審判階段

(1)持續爭取調解機會 (2)主張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3)即使被判有罪,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三)民事求償

對方可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時效為2年。建議仍以和解為優先。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週: (1)立即委任律師或尋求法律諮詢 (2)蒐集所有相關證據資料 (3)申請車禍鑑定 (4)聯繫保險公司

第二週: (5)透過律師或自行聯繫對方表達和解意願 (6)約定和解時間、地點 (7)準備和解金額(可先與保險公司確認理賠額度)

第三週: (8)進行和解協商 (9)簽訂和解書並履行給付義務 (10)確認對方已撤告並向警方銷案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考量本案涉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應積極主動尋求和解。主要理由包括:

(1)刑事風險:即使有「不知情」抗辯,仍有被起訴風險,和解可大幅降低刑責 (2)時效考量: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撤告,宜儘速處理 (3)成本效益:和解可節省大量時間、金錢及精神成本 (4)控制變數:主動和解可掌握賠償金額,避免判決不確定性 (5)犯後態度:積極和解展現誠意,有利於刑事程序中爭取寬典

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把握和解時機,以最有利的方式解決本案。切勿採取消極等待態度,以免錯失和解良機,導致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為準。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當面諮詢,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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