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使用我的名字被開紅單,害我沒駕照,而我現在因為車禍得知我已經沒駕照已經20年了,請問我能夠採取什麼方式,訴求複原駕照
當事人發現其駕駛執照遭吊銷已達20年,疑似起因於他人冒用其名義違規被開立罰單所致。當事人因車禍事件始知悉此情況,現欲尋求恢復駕照之法律途徑。
若他人冒用當事人名義接受交通違規舉發,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冒用行為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罪。
另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冒用者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若冒用者意圖使當事人受罰單處分或承擔法律責任,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罪。
基於冒名違規所作成之吊銷駕照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若能證明處分對象錯誤(即非當事人本人違規),該處分應屬具有重大明顯瑕疵,可能構成無效事由。
若該處分非屬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當事人可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該違法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若當事人能提出冒名之新證據,可能符合申請程序重新進行之要件。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本案已逾20年,應已超過五年之申請期限。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若當事人係依一般規定遭吊銷駕照,應於吊銷後一年內不得考領。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吊銷處分應及於當事人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條規定:「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若他人冒用當事人名義,可能涉及違反本條規定。
(一)向監理機關申請調閱20年前導致駕照吊銷之完整違規紀錄、罰單及相關處分文件。
(二)蒐集當事人20年前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三)若違規紀錄中有簽名文件,可考慮申請筆跡鑑定,證明非當事人本人簽署。
(一)考量冒用者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第339條詐欺罪,建議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二)惟需注意刑事追訴時效問題,若已逾追訴時效,仍可作為行政救濟之佐證資料。
若能證明係遭冒名,原處分對象錯誤,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主張該處分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向原處分機關(監理機關)申請確認處分無效。
若無法主張處分無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檢附冒名證據及相關事證,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該違法處分。
若監理機關拒絕確認無效或撤銷處分,當事人可考慮:
提起確認訴訟: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監理機關作成恢復駕照資格之處分。
若原處分經撤銷或確認無效,當事人可直接向監理機關申請恢復駕照資格,可能需補接受體檢及相關測驗。
若行政救濟不成,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吊銷滿一年後即可重新考領駕照,需通過筆試、路考等程序。考量本案已逾20年,當事人應已符合重新考領之資格。
(一)向監理機關申請調閱完整違規及吊銷駕照卷宗。
(二)蒐集個人20年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諮詢律師評估具體證據強度及可行方案。
(一)正式向監理機關提出確認處分無效或撤銷處分之申請。
(二)評估是否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作為證據或釐清事實)。
(三)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及法律文件。
(一)若獲准撤銷或確認無效:辦理駕照恢復手續。
(二)若遭駁回:評估提起行政訴訟之可行性及成本效益。
(三)若訴訟曠日廢時:可考慮同步辦理重新考領駕照。
(一)時效限制: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申請期限已逾五年,可能無法依該條申請程序重新進行,但仍可依第117條申請撤銷或依第111條主張無效。
(二)舉證責任:需由當事人證明確係遭冒名,證據蒐集至關重要,建議儘可能蒐集完整資料。
(三)兩手準備:建議同步進行行政救濟與重新考照評估,以免曠日廢時影響用車需求。
(四)專業協助:考量案情複雜且時間久遠,建議委任熟悉行政訴訟之律師協助處理。
(五)費用評估:需考量律師費、訴訟費用與重新考照成本之比較,選擇最適當之處理方式。
關於當事人遭冒名導致駕照吊銷之情形,考量已逾20年,建議優先向監理機關申請確認原處分無效或撤銷原處分,並同時蒐集冒名之相關證據。若行政救濟不成,考量當事人已符合重新考領駕照之資格(吊銷已逾一年),可直接辦理重新考照程序。鑑於案情複雜且時間久遠,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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