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車禍休養請假沒扣薪,對方要求薪資單才賠償,這樣合理嗎?

您好想詢問 因下班途中車禍,車禍後與對方(全責)談理賠時,遇到一些困難。車禍需要休養與請假回診的部分,對方提出需要提供薪資單,但因為請假的部分是公傷跟自己的補休假,因此薪資沒有被扣薪到,但對方說要確認薪資減少的金額,依實際差額補償。 這樣如何跟對方再談下去,因為我認為這不合理,且我也沒辦法接受,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經判定對方負全部肇事責任。當事人因傷勢需休養及回診而請假,期間使用公傷假及補休假,薪資未受影響。於理賠協商時,對方堅持僅願賠償「實際薪資減少」之差額,因當事人薪資未減少而拒絕給付工作損失賠償,雙方就此產生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基礎

(一)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對方既經判定負全部肇事責任,應已具備過失要件,且不法侵害當事人之身體健康權,應成立侵權行為。

(二)損害賠償之範圍認定

關於侵權行為所生損害之認定,實務上對於「勞動能力減損」與「實際收入減少」之關係,曾有不同見解。傳統「所得喪失說」主張須有實際收入減少始構成損害,但晚近實務逐漸採取「勞動能力喪失說」,認為勞動能力本身即為獨立之財產權益,其減損本身即構成損害,不以實際收入減少為必要。

然而,就本案所涉「暫時性無法工作」之情形,若當事人已透過公傷假及補休假獲得薪資保障,實際上並未發生收入減少,此部分較難主張有具體財產損害。

二、本案可能主張之損害項目

(一)公傷假及補休假消耗之損失

公傷假及補休假係當事人之既有勞動權益,因對方之侵權行為而被迫使用,導致未來若有其他需求時無法使用,此可能構成「機會成本」之損失。惟此項主張在實務上尚未形成明確見解,仍需視個案情況判斷。

(二)醫療相關費用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因車禍所支出之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藥費、醫療器材等)、看護費用、就醫往返交通費用等,均屬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應得請求賠償。建議保留所有相關單據作為求償依據。

(三)財物損害

因車禍所致之財物損害(如機車維修費或折舊、其他損壞物品等),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應得請求賠償。

(四)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雖本條文本身設有限制,但實務上對於身體健康受侵害之情形,通常認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當事人因車禍受傷,身心承受痛苦,應得依傷勢嚴重程度請求相當之精神慰撫金。

(五)永久性勞動能力減損

若經醫療診斷證明當事人有永久性勞動能力減損(如經鑑定有一定比例之勞動能力減損),即使現階段薪資未減少,仍可能得請求未來勞動能力減損之賠償。此部分需檢附醫療診斷證明及相關鑑定資料。

三、對方主張之法律評析

對方主張「需確認薪資減少金額,依實際差額補償」,此見解在「暫時性工作損失且薪資未減少」之情形下,確有其法律依據。然而,此主張過於狹隘,忽略了侵權行為所生之其他損害項目。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所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不限於薪資減少。當事人仍得就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財物損害等項目請求賠償。

四、相關法律風險提醒

(一)時效問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規定為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建議當事人儘速處理,避免逾越時效。

(二)舉證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需就對方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行為、損害發生及因果關係等要件負舉證責任。建議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醫療單據、診斷證明、通訊記錄等。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協商策略

(一)調整談判重點

建議將協商重點從「薪資損失」轉移至其他確定損害項目:

  • 醫療相關費用(提供單據)
  • 精神慰撫金(依傷勢嚴重程度)
  • 財物損害(機車維修費等)
  • 若有勞動能力永久減損,取得醫院診斷證明

(二)提出折衷方案

可向對方說明:「雖然使用公傷假保住薪資,但這些假別是既有權益,因為對方的過失而被迫消耗,未來若有其他需求已無假可用。建議以合理補償方式處理,而非僅看薪資單差額。」

二、中期處理方案

(一)申請調解

若協商困難,建議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公正第三方協助協商,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且費用低廉、程序快速。

(二)申請車禍鑑定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確認肇事責任比例,作為後續求償依據。

三、長期訴訟準備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項目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若有)等。訴訟前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合理賠償金額。

四、具體行動建議

立即應辦事項:

  • 蒐集所有醫療單據及收據
  • 拍照記錄傷勢復原過程
  • 取得診斷證明書(載明需休養期間)
  • 保留與對方協商之通訊記錄
  • 確認是否有勞動能力永久減損

協商話術建議:

「關於賠償事宜,理解您希望依實際損失計算。但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不限於薪資減少。建議整體考量所受損害,包括醫療費用、精神痛苦等,以合理金額和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對雙方都耗時費力。」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下班途中車禍所生之損害賠償爭議,考量對方主張「僅賠償實際薪資減少差額」可能過於狹隘,建議當事人調整協商策略,將重點放在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財物損害等確定損害項目。若對方態度不佳,可考慮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案雖在「暫時性工作損失且薪資未減少」部分較難主張損害,但仍有多項可主張之損害項目,不應僅侷限於薪資差額。建議採取「務實協商、保留訴權」策略,先就確定損害項目協商,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告施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調整策略,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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