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被撞傷,能以信賴原則要求駕駛賠償嗎?

法律有信賴原則嗎例如紅燈的時候行人不該出現在斑馬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交通法規中「信賴原則」之適用問題,特別是當紅燈時行人是否不應出現在斑馬線上,以及駕駛人是否可以信賴其他用路人會遵守交通規則。此問題涉及駕駛人注意義務範圍、過失責任判斷,以及行人違規時之法律效果等核心議題。

貳、法律分析

一、信賴原則之法律基礎

(一) 信賴原則之意義與法源依據

信賴原則係指在交通往來中,參與交通之人得信賴其他參與交通者亦會遵守交通規則,而無須時時顧慮他人可能違規之情形。此原則主要適用於過失犯之注意義務判斷,為刑法過失責任理論之重要概念。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此規定確立所有用路人均負有遵守交通規則之義務,駕駛人原則上可信賴其他用路人會遵守此等規定。

(二) 信賴原則之限制

信賴原則並非絕對,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1) 已發現或可得發現他人有違規之情形

(2) 特別危險之情況(如學校區域、醫院附近)

(3)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行為能力明顯不足者(如幼童、老人)

(4) 依當時具體情況,客觀上應注意他人可能違規之情形

二、紅燈時行人在斑馬線之法律地位

(一) 行人之義務與違規效果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同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

「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行人於紅燈時穿越斑馬線,違反號誌指示,應屬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行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違反者應受行政處罰。

(二) 駕駛人之注意義務

雖然行人違規,但駕駛人仍負有一定注意義務:

(1) 一般注意義務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同條第2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此規定顯示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負有注意行人動態之義務。

(2) 信賴原則之適用

駕駛人在綠燈時通過路口,原則上可信賴行人會遵守紅燈號誌,不會突然穿越。此時駕駛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若行人違規穿越而發生事故,駕駛人應可主張信賴原則,減輕或免除其過失責任。

(3) 信賴原則之例外

若駕駛人已發現或依當時情況可得發現有行人在紅燈時仍在斑馬線上或準備穿越,即不得主張信賴原則,仍應採取必要之注意措施。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駕駛人在特定情況下仍應減速慢行,以避免事故發生。

三、特殊路段之加重注意義務

(一) 學校、醫院路段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在此等路段,駕駛人應負較高之注意義務,信賴原則之適用應受限制。

(二) 視線不清或特殊情況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7款規定:

「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在視線不清或特殊情況下,駕駛人應提高警覺,不得完全信賴他人會遵守交通規則。

四、轉彎與變換車道時之注意義務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此規定顯示駕駛人在轉彎時,應特別注意行人動態,不得僅依賴號誌而忽略實際路況。

五、刑事責任之判斷

(一) 過失責任之認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刑事責任。在判斷過失責任時,法院會審酌:

(1) 駕駛人是否已盡注意義務

(2) 行人違規之程度

(3) 駕駛人是否有發現或可得發現之可能

(4) 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

(5) 信賴原則是否適用

(二) 刑事責任之移送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若違規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六、行政責任之歸屬

(一) 駕駛人之行政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駕駛人若未盡注意義務而肇事,除民刑事責任外,尚應負行政責任。

(二) 行人之行政責任

行人違反號誌指示穿越道路,應受行政處罰。若因此導致事故發生,在民事責任部分可能構成與有過失,減輕駕駛人之賠償責任。

七、爭道行駛與優先權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規定,駕駛人應遵守優先權規則。同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此規定顯示在特定情況下,行人享有優先通行權,駕駛人應予禮讓。

參、處理建議

一、對駕駛人之建議

(1) 遵守防禦駕駛原則:即使享有路權,仍應注意路況,預防他人違規。信賴原則並非免除注意義務之理由,而是在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後,對於他人違規行為之責任減輕事由。

(2) 行經路口減速:通過路口時應減速慢行,注意是否有違規穿越之行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駕駛人應於特定情況下減速慢行。

(3) 保持警覺:特別在視線不良、夜間或特殊路段(如學校、醫院附近),更應提高警覺,不得完全依賴信賴原則。

(4) 保留證據:建議安裝行車記錄器,以利事故發生時釐清責任歸屬,證明是否已盡注意義務。

(5) 注意特殊用路人:對於幼童、老人、視覺功能障礙者等特殊用路人,應負更高之注意義務,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二、對行人之建議

(1) 嚴格遵守號誌:紅燈時絕不穿越斑馬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行人應遵守號誌指示。

(2) 注意自身安全:即使綠燈,仍應注意來車,確認安全後再穿越。

(3) 了解法律責任:違規穿越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若造成事故更可能負擔刑事及民事責任。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行人違規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刑事責任。

(4) 使用行人穿越設施:應利用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道路,不得任意穿越。

三、法律責任歸屬原則

(一) 行人紅燈穿越 + 駕駛人綠燈通過

原則:駕駛人在綠燈時通過路口,若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可主張信賴原則,責任應較輕或無責任。

例外:若駕駛人已發現或依當時情況可得發現行人違規穿越,仍應負注意義務。此時不得主張信賴原則,若未採取適當措施而肇事,仍應負過失責任。

(二) 責任比例之考量因素

在判斷責任比例時,應考量:

(1) 行人違規之程度(紅燈穿越屬重大違規)

(2) 駕駛人是否已盡注意義務

(3) 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

(4) 駕駛人是否有發現或可得發現之可能

(5) 路段特性(一般道路或特殊路段)

(6) 當時環境條件(視線、天候等)

(三) 民事責任之過失相抵

在民事賠償部分,若行人有重大過失(如紅燈穿越),法院得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減輕或免除駕駛人之賠償責任。具體比例仍需依個案情節判斷。

四、特殊情況之處理

(1) 緊急避險:若駕駛人為避免行人違規穿越而緊急煞車或閃避,導致其他損害,應可主張緊急避險,減輕或免除責任。

(2) 多方肇事:若事故涉及多方當事人,應分別判斷各方之過失程度及因果關係。

(3) 特殊路段:在學校、醫院等特殊路段,駕駛人之注意義務較高,信賴原則之適用應受限制。

肆、結論

(1) 信賴原則確實存在:駕駛人在綠燈時可信賴行人會遵守紅燈號誌,此為交通法規之基本原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所有用路人均應遵守交通規則,駕駛人原則上可信賴他人會遵守此等規定。

(2) 信賴原則有限制:發現或可得發現他人違規時,不得主張信賴原則。駕駛人仍應依當時具體情況,採取必要之注意措施。

(3) 行人紅燈穿越違法:行人於紅燈時不應出現在斑馬線上,違者應受行政處罰,若因此肇事更可能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4) 雙方均有注意義務:即使一方違規,他方仍應盡合理注意義務。駕駛人不得僅因享有路權而完全忽略路況,行人亦不得僅因在行人穿越道上而忽視號誌指示。

(5) 個案認定:具體責任歸屬仍需依個案事實、現場狀況、當事人注意義務履行程度等綜合判斷。建議發生爭議時,應蒐集完整證據(如行車記錄器影像、現場照片等),並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分析。

(6) 預防重於救濟:無論法律責任如何歸屬,預防事故發生始終是最重要的。駕駛人應遵守防禦駕駛原則,行人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涉及具體個案,建議提供完整事實經過、現場狀況、證據資料等,以利進行更詳細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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