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車禍 1.左鎖骨骨折 2.左近端脛骨和腓骨骨折 3.右胸鈍挫傷合併5.6肋骨骨折 4.心律不整 想問一下該提告過失重傷害,還是只能提告過失傷害。 今天要調解,應該不會成功, 因為已經5個月了,所以如果提告,高雄的委任案件你接嗎?律師費大概多少錢呢?
您父親因車禍受有以下傷勢: (1)左鎖骨骨折 (2)左近端脛骨和腓骨骨折 (3)右胸鈍挫傷合併第5、6肋骨骨折 (4)心律不整
本案已歷時5個月,即將進行調解程序。您詢問應提告過失重傷害或過失傷害、高雄地區委任事宜及律師費用等問題。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前段為過失傷害罪,後段為過失重傷害罪。
兩罪之關鍵差異在於傷害結果是否達「重傷」程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重傷係指下列傷害: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就您父親所受傷勢觀察,左鎖骨骨折可能影響左上肢功能,左近端脛骨和腓骨骨折可能嚴重影響左下肢功能,心律不整亦可能屬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若上述傷勢經醫療鑑定確認已達「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程度,應可能構成重傷害。
惟實務上對於重傷害之認定標準較為嚴格,通常需證明肢體功能已達「嚴重減損」而非僅係暫時性功能障礙。若傷勢經治療後可完全或大部分恢復,較難認定為重傷害。因此,本案是否構成重傷害,仍需視醫療鑑定報告、勞保失能等級認定及長期預後評估等具體事證而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過失傷害罪及過失重傷害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您的案件已歷時5個月,距離6個月告訴期限僅剩約1個月。
若逾期未提出告訴,將喪失告訴權,無法追訴刑事責任。建議您即使調解程序尚在進行中,仍應先行提出刑事告訴以保全告訴權。若調解成立,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屆時再撤回告訴即可;若調解不成立,已確保告訴權不因時效經過而喪失。
考量本案傷勢確有主張重傷害之可能性,建議於告訴狀中同時主張「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害」,由檢察官依職權調查傷勢是否構成重傷害。此種作法之優點在於: (1)由檢察官依職權調查,可傳喚醫師或囑託鑑定 (2)即使最終認定為過失傷害,仍可追訴 (3)若確有重傷害可能性,不應放棄主張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若因過失致您父親受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父親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包括: (1)醫療費用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交通費等) (3)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如無法工作期間之薪資損失、未來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等)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您父親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案民事請求權時效為2年,目前尚有充裕時間。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您父親可先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不影響後續和解或訴訟請求。強制險給付項目包括: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 (2)失能給付:依失能等級,最高200萬元 (3)死亡給付:200萬元
調解金額應包括: (1)醫療相關費用:已支出及預估未來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等 (2)工作損失:無法工作期間之薪資損失、若造成失能則包括未來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3)精神慰撫金:依傷勢嚴重程度、雙方經濟狀況、肇事責任比例等因素評估 (4)財物損失:車輛維修費用等
考量您父親多處骨折且有心律不整,傷勢確屬嚴重,建議精神慰撫金至少主張30萬元以上。惟實際金額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
(1)態度應理性但堅定,若對方無和解誠意則不必勉強 (2)事先設定理想金額、可接受金額及底線金額,保留協商空間 (3)若調解不成立,已有提告準備,不必擔心
若調解成立,調解書內容應包括: (1)賠償金額及範圍:明確記載賠償項目 (2)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若分期應約定違約效果 (3)收訖條款:記載「經甲方收訖」字樣 (4)撤告條款:「甲方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並拋棄民事請求權」 (5)不再請求條款:「雙方同意就本次車禍事故,除本調解書外,不再為任何請求」
(1)本週內向地檢署遞交刑事告訴狀,確保在6個月期限內提出告訴 (2)告訴狀中同時主張「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害」 (3)準備相關證據文件: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車禍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
(1)攜帶所有單據參加調解 (2)理性協商但堅守底線 (3)若對方無誠意則不必勉強成立調解 (4)調解成立前應確認調解書內容是否完備
(1)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若符合資格,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可作為重傷害認定之參考 (3)若刑事告訴成立,可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4)若調解不成立且不提刑事告訴,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5)建議等傷勢穩定、損害範圍確定後再提起民事訴訟,以免低估損害
考量本案涉及重傷害認定之法律爭議、已接近告訴期限需專業協助迅速處理、傷勢嚴重賠償金額可能較高,以及調解、刑事、民事程序繁複等因素,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1)刑事告訴委任:偵查階段約3至8萬元(依案件複雜度而定),若進入審判階段另計5至10萬元 (2)民事訴訟委任:依請求金額計算,通常為請求金額之10%至20%,亦可約定「風險代理」,即勝訴後按實際取得金額計算 (3)調解陪同:單次調解陪同約5,000至15,000元,若已委任刑事或民事案件,通常包含在內
實際費用仍應與律師協商確認。建議您可先諮詢2至3位律師,比較收費及處理方式,並確認律師是否有車禍案件處理經驗。
多數律師可接受外縣市委任,若需出庭可能酌收交通費。建議優先尋找高雄當地律師,較為便利。
關於您父親車禍案件,考量傷勢嚴重且已接近告訴期限,建議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本週內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同時主張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害,由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認定 (2)參加調解時理性協商但堅守底線,若對方無誠意則不必勉強 (3)考量案件複雜度、時效壓力及賠償金額,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4)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視情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5)後續可視情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
最重要提醒:請立即準備並提出刑事告訴,切勿因等待調解結果而錯過告訴期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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