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被追撞後沒感覺就開走,一週後警察筆錄該怎麼說才能免責?

不清楚。 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前面突然有車,我緊急剎車有順利停下來,沒有追撞到前面的車輛。但是後面的車有追撞到我,但是因為非常輕微,所以我沒有感覺到。又繼續往前開開回家。一個禮拜之後,我要回警察局做筆錄,請問我應該要怎麼說,才能避免警察認為我有肇事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高速公路上以時速60公里行駛,因前方突然有車而緊急煞車,成功避免追撞前車。然後方車輛追撞當事人車輛,因碰撞極為輕微,當事人未察覺而繼續駕車離開現場。事發一週後,警方通知製作筆錄。

貳、法律分析

一、肇事責任認定問題

(一)緊急煞車之合法性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當事人行為分析:

  • 因前方突然有車而緊急煞車應屬「必要之安全措施」
  • 成功停止未追撞前車,顯示煞車時機與距離應屬適當
  • 行車速度60公里(低於高速公路最低速限),具防衛駕駛意識

(二)後車追撞責任歸屬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同條第2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本案判斷:

  • 當事人因前方突發狀況緊急煞車應屬正常防衛駕駛
  • 並非惡意逼車或無故急煞
  • 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追撞
  • 初步研判:後車應可能負主要或全部肇事責任

二、過失傷害責任之檢視

(一)構成要件分析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是否成立過失傷害

本案關鍵:

  • 當事人主觀上完全不知有碰撞發生
  • 碰撞極為輕微,客觀上難以察覺
  • 緊急煞車係因應前方突發狀況之必要措施
  • 應欠缺過失傷害之過失要件

若後車人員確有受傷,考量當事人緊急煞車係為避免追撞前車之必要措施,且已盡注意義務,應可能不構成過失傷害罪。惟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仍須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及實務認定。

三、肇事相關行政責任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同條例第2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

同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本案行政責任分析

考量當事人緊急煞車係為避免追撞前車之必要措施,且主觀上不知有碰撞發生,應可能不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惟若後車人員確有受傷,仍須視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而定。

四、製作筆錄注意事項

(一)偽證罪之提醒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製作筆錄時應誠實陳述,切勿說謊,以免觸犯偽證相關罪責。

參、製作筆錄之建議

一、陳述重點(務必誠實陳述)

(一)事故經過

(1)當時行駛速度:時速60公里(低於高速公路最低速限)

(2)前方狀況:前方突然有車輛出現

(3)應變措施:立即緊急煞車

(4)煞車結果:成功停止,未追撞前車

(5)主觀認知:完全不知後方有車追撞

(6)離開原因:以為沒有發生任何事故,繼續行駛返家

(二)關鍵說明事項

  • 強調主觀不知情

「碰撞極為輕微,我完全沒有感覺到任何撞擊」

「當時注意力集中在前方車輛,確認成功煞停後就繼續行駛」

「如果知道有碰撞,我一定會停車查看」

  • 說明煞車之必要性

「前方突然有車,如不緊急煞車會撞上去」

「我的煞車是為了避免追撞前車的必要措施」

「煞車後成功停止,證明我保持了適當的安全距離」

  • 強調行車謹慎

「當時車速僅60公里,低於高速公路最低速限」

「我有注意前方路況才能及時煞車」

二、應避免之陳述

不要說:

  • 「我知道好像有碰到,但覺得沒事就走了」
  • 「我有聽到聲音但不想處理」
  • 「我趕時間所以沒停」
  • 任何顯示「知情但離開」的說法

三、補充建議

(一)蒐集有利證據

  • 行車記錄器畫面(如有):證明前方突然有車、證明煞車時機合理、證明成功停止未撞前車
  • 車輛檢視:拍攝自己車輛後方受損照片,證明碰撞確實極為輕微
  • 證人(如有同車乘客):證明當時確實不知有碰撞

(二)態度建議

  • 誠實陳述:切勿說謊,以免觸犯偽證罪
  • 配合調查:展現願意釐清事實的態度
  • 強調重點:主觀不知情、煞車必要性、行車謹慎

(三)法律權益保障

  • 可攜帶律師陪同製作筆錄
  • 筆錄內容務必逐字確認後再簽名
  • 如有不利陳述,可要求修正或補充說明

肆、結論與建議

一、肇事責任

考量當事人緊急煞車係因應前方突發狀況之必要措施,且已盡注意義務,後車應可能負主要或全部肇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考量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有碰撞發生,且緊急煞車係為避免追撞前車之必要措施,應可能不構成過失傷害罪。惟仍須視實務認定及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

三、製作筆錄核心策略

建議採取:誠實陳述 + 強調不知情 + 說明煞車必要性

四、後續注意事項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行車記錄器、照片等)
  • 如收到起訴書或處分書,建議立即尋求律師協助
  • 民事賠償部分,可透過保險公司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製作筆錄前諮詢執業律師,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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