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楚。 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前面突然有車,我緊急剎車有順利停下來,沒有追撞到前面的車輛。但是後面的車有追撞到我,但是因為非常輕微,所以我沒有感覺到。又繼續往前開開回家。一個禮拜之後,我要回警察局做筆錄,請問我應該要怎麼說,才能避免警察認為我有肇事責任。
當事人於高速公路上以時速60公里行駛,因前方突然有車而緊急煞車,成功避免追撞前車。然後方車輛追撞當事人車輛,因碰撞極為輕微,當事人未察覺而繼續駕車離開現場。事發一週後,警方通知製作筆錄。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當事人行為分析: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同條第2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本案判斷: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本案關鍵:
若後車人員確有受傷,考量當事人緊急煞車係為避免追撞前車之必要措施,且已盡注意義務,應可能不構成過失傷害罪。惟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仍須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及實務認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同條例第2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
同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考量當事人緊急煞車係為避免追撞前車之必要措施,且主觀上不知有碰撞發生,應可能不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惟若後車人員確有受傷,仍須視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而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製作筆錄時應誠實陳述,切勿說謊,以免觸犯偽證相關罪責。
(1)當時行駛速度:時速60公里(低於高速公路最低速限)
(2)前方狀況:前方突然有車輛出現
(3)應變措施:立即緊急煞車
(4)煞車結果:成功停止,未追撞前車
(5)主觀認知:完全不知後方有車追撞
(6)離開原因:以為沒有發生任何事故,繼續行駛返家
「碰撞極為輕微,我完全沒有感覺到任何撞擊」
「當時注意力集中在前方車輛,確認成功煞停後就繼續行駛」
「如果知道有碰撞,我一定會停車查看」
「前方突然有車,如不緊急煞車會撞上去」
「我的煞車是為了避免追撞前車的必要措施」
「煞車後成功停止,證明我保持了適當的安全距離」
「當時車速僅60公里,低於高速公路最低速限」
「我有注意前方路況才能及時煞車」
不要說:
考量當事人緊急煞車係因應前方突發狀況之必要措施,且已盡注意義務,後車應可能負主要或全部肇事責任。
考量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有碰撞發生,且緊急煞車係為避免追撞前車之必要措施,應可能不構成過失傷害罪。惟仍須視實務認定及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
建議採取:誠實陳述 + 強調不知情 + 說明煞車必要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製作筆錄前諮詢執業律師,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