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發生車禍,對方雙黃線違規左轉,而我在當下有輕微越過雙黃線,我在斜後方,我因前方位置不足,在狹小巷弄內,短暫越線,車禍發生在我車已與他車並行約1/2時,對方突然在雙黃線處左轉。
本案為一起發生於狹小巷弄內的車禍事故。雙方當事人均有違反交通規則之情形: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有違反交通規則之情形,應就各自過失程度負擔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雙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除非能證明行為無過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對方在雙黃線處違規左轉,明顯違反交通規則。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對方在當事人車輛已並行約1/2時突然左轉,未善盡注意義務,應屬違反路權原則。
對方在進行左轉時,應注意後方及側方來車,在當事人車輛已並行時突然左轉,顯示未善盡注意義務,此違規行為與車禍發生應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當事人因巷弄狹小、前方位置不足而短暫越過雙黃線,雖屬違反交通規則,但需注意:
(1)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0條第1款規定:「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若巷弄狹小屬不良道路,當事人應減速慢行。
(2)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0條第5款規定:「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在狹小巷弄內,若前方位置不足,短暫越線可能屬必要之避讓行為。
若越線僅是為避讓或因道路狹小之必要行為,且碰撞發生時車輛已並行,則越線行為與車禍發生之因果關係應較為薄弱。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雙方均有過失,應相互賠償,但可依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
考量對方違規左轉為車禍主因,且在當事人車輛已並行時突然轉向,此為直接導致碰撞之主要原因;而當事人短暫越線係因巷弄狹小所致,且碰撞發生時車輛已並行,越線行為與碰撞應無直接因果關係。建議主張:
若本案有人員受傷,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雙方當事人均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需被害人提告,且可撤回告訴。建議儘速和解,取得對方諒解,以避免刑事追訴。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雙方當事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受行政處罰。
具體處罰內容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此表可作為責任歸屬之初步參考。
若對警方初判不服,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報告對法院判決應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依7:3或8:2之責任比例計算雙方應負擔之賠償金額。例如:若對方損失10萬元,當事人損失5萬元:
若無法達成和解,應準備以下事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超過時效。
若有人員受傷,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提告。建議儘速和解,取得對方諒解。
關於本案車禍事故,考量雙方均有違反交通規則之情形,但對方「雙黃線違規左轉」應為車禍發生之主要原因,當事人「短暫越線」應僅為附帶原因,建議主張對方承擔70%至80%責任,當事人承擔20%至30%責任,並依此比例計算雙方應負擔之賠償金額。
建議優先尋求和解,若無法達成協議,再考慮提起訴訟。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均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並申請車禍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案件處理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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