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求償92萬,醫證只寫休養兩個月,要求賠七個月薪資合理嗎?

我5/21車禍對方求償92萬,可提供我的是5/23的醫療證明顯示腦震盪多處挫傷,可她5/21有坐救護車去醫院的就醫證明不提供,12/26調解他請律師訴求92萬要求我陪他七個月的薪水跟專人照顧的錢,可醫療證明上寫的是休養兩個月這樣合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車禍損害賠償糾紛。事故發生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對方於同日搭乘救護車就醫,並於5月23日取得醫療證明,記載腦震盪及多處挫傷,醫囑建議休養2個月。惟對方於12月26日調解時委請律師主張賠償新臺幣92萬元,包含7個月薪資損失及專人看護費用。

本案主要爭點:

(1)對方主張7個月薪資損失及看護費用,但醫療證明僅記載休養2個月,請求是否合理?

(2)對方未提供5月21日當日就醫證明,對其請求有何影響?

(3)您應如何因應調解及後續可能之訴訟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基礎

(一)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車禍事故若經認定您有過失,應就對方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另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本案對方請求薪資損失及看護費用之法律依據。

(二)損害賠償範圍之認定原則

依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523號判決意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該判決進一步指出:「甲○○因系爭車禍雖遺有眼球運動狀態及嗅覺失能情形,但自104年1月至105年12月仍自旅店受領薪資,無工作收入損失」,強調實際損害之舉證重要性。

適用於本案,對方應證明:

(1)確實因傷勢無法工作達7個月

(2)該期間確無領取薪資或其他收入

(3)確需專人看護達7個月

二、本案爭點分析

(一)醫療證明與請求期間之矛盾

本案關鍵矛盾在於:醫療證明記載休養2個月,對方卻主張7個月薪資損失及看護費用,兩者差距達3.5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方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1. 實際傷勢嚴重程度:

對方僅提供5月23日醫療證明,未提供5月21日急診紀錄,可能影響傷勢認定之完整性。建議於調解或訴訟程序中,要求對方提供完整病歷資料,包括:

  • 5月21日急診病歷及診斷證明

  • 後續回診紀錄

  • 各次就醫之醫囑內容

  • 是否有其他醫療機構之診斷意見

  1. 休養期間之必要性:

若醫囑僅載明休養2個月,對方主張7個月無法工作,應提出:

  • 延長休養之醫療證明

  • 醫師認定需長期休養之診斷書

  • 傷勢惡化或併發症之相關證明

  1. 實際工作收入損失:

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對方應證明該7個月期間確實無法工作且未領取薪資。可能之反證包括:

  • 勞保投保紀錄顯示持續投保

  • 國稅局所得資料顯示仍有薪資所得

  • 雇主證明該期間仍有給付薪資

(二)看護費用之合理性

看護費用之請求,實務上應符合下列要件:

  1. 必要性:傷勢確需專人照顧,通常須達一定嚴重程度,如:
  • 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 需協助進食、如廁、沐浴等基本活動

  • 醫囑明確記載需專人看護

  1. 相當性:看護期間應與醫囑及實際傷勢相符

本案若醫囑僅載明休養2個月,且診斷為腦震盪及多處挫傷(未涉及重大器官損傷或肢體障礙),主張7個月專人看護,可能不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

  1. 實際支出:對方應提出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之證明,如:
  • 看護機構之收據

  • 與看護人員之契約及付款紀錄

  • 家屬看護時,參考看護行情計算

(三)過失相抵之適用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本案應釐清:

  1. 肇事責任歸屬:
  • 調取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必要時聲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 蒐集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等證據

  1. 過失比例:

依實務見解,即使您負主要肇事責任,若對方亦有過失(如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等),可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參考最高法院判決,過失比例可能達30%至70%不等。

三、舉證責任分配

(一)對方應負之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對方主張損害賠償,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1. 您有過失且不法侵害其權利(肇事責任)

  2. 其受有損害之事實及範圍

  3. 損害與您之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本案對方未提供5月21日就醫證明,僅提供5月23日醫療證明,可能影響:

  • 傷勢與車禍之因果關係認定

  • 實際就醫時間及傷勢嚴重程度

  • 是否有其他原因導致傷勢

(二)您可主張之抗辯

  1. 請求對方提供完整醫療證明,包括5月21日急診紀錄

  2. 質疑7個月請求期間與醫囑2個月之矛盾

  3. 要求對方證明實際工作收入損失

  4. 要求對方提出看護費用實際支出證明

  5. 主張過失相抵,依肇事責任比例減輕賠償

四、您自身權益之保障

(一)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您所述,您於5月23日亦有就醫,診斷為腦震盪及多處挫傷。若車禍非您單方過失,您亦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3條規定,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1. 醫療費用

  2. 工作收入損失(若有)

  3. 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二)抵銷之主張

若雙方均受有損害且互負賠償責任,可主張抵銷,減少實際給付金額。

參、處理建議

一、調解階段之因應策略

(一)要求對方補充證據

於調解程序中,建議明確要求對方提供:

  1. 5月21日急診病歷及診斷證明書

  2. 完整就醫紀錄,包括所有回診紀錄

  3. 證明需休養7個月之醫療證明

  4. 該期間工作收入損失之證明(如:薪資單、扣繳憑單、勞保投保紀錄)

  5. 看護費用實際支出之收據或證明

(二)提出合理質疑

針對對方請求,可提出下列質疑:

  1. 醫囑僅載明休養2個月,為何主張7個月薪資損失?是否有其他醫療證明支持?

  2. 腦震盪及多處挫傷之傷勢,是否確需專人看護達7個月?

  3. 未提供5月21日就醫證明,如何證明傷勢與車禍之因果關係?

  4. 該期間是否確實無法工作且未領取任何收入?

(三)主張過失相抵

依肇事責任鑑定結果,主張過失相抵。若您僅負部分責任(如30%至70%),賠償金額應依比例減輕。

(四)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基於現有證據,建議提出之賠償範圍:

  1. 醫療費用:依實際單據計算

  2. 工作收入損失:最多以醫囑記載之2個月為限,且需扣除過失比例

  3. 看護費用:若傷勢確有必要,最多以2個月計算,並需提供實際支出證明

  4. 精神慰撫金:視傷勢嚴重程度及雙方經濟狀況酌定

(五)切勿倉促同意

調解雖有助於快速解決紛爭,但調解成立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不得再行爭執。若對方請求顯不合理且不願降低金額,建議不成立調解,保留訴訟救濟之機會。

二、訴訟準備事項

若調解不成立,對方可能提起民事訴訟。建議預先準備:

(一)委任律師

考量本案涉及專業法律問題及證據調查,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依一般行情,律師費用約新臺幣1萬元至8萬元不等,視案件複雜程度而定。

(二)蒐集有利證據

  1. 您的就醫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2. 車禍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

  3. 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4. 證人證詞(若有目擊者)

  5. 您的工作收入損失證明(若有)

(三)聲請調查證據

於訴訟程序中,可聲請法院:

  1. 向醫療機構調取對方完整病歷資料

  2. 向國稅局查詢對方該期間所得資料

  3. 向勞保局查詢對方勞保投保紀錄

  4.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肇事責任

  5. 必要時聲請醫療鑑定,確認傷勢與休養期間之合理性

(四)提起反請求

若您亦受有損害,可於訴訟中提起反請求,主張:

  1. 醫療費用

  2. 工作收入損失(若有)

  3. 精神慰撫金

並主張與對方請求抵銷,減少實際給付金額。

三、金額評估

基於現有資訊,初步評估合理賠償範圍如下:

(一)對方請求項目分析

  1. 醫療費用:依實際單據計算(金額未知)

  2. 薪資損失:

  • 對方主張:7個月

  • 合理範圍:最多2個月(依醫囑認定)

  • 需扣除過失比例

  1. 看護費用:
  • 對方主張:7個月專人看護

  • 合理範圍:若傷勢確有必要,最多2個月

  • 需提供實際支出證明

  1. 精神慰撫金:視傷勢嚴重程度及雙方經濟狀況酌定

(二)過失相抵之影響

假設您負擔之肇事責任比例為50%至70%,實際賠償金額應為合理損害範圍乘以該比例。

(三)初步結論

依現有證據,對方請求92萬元顯不合理。扣除過失相抵及不合理請求項目後,實際賠償金額應遠低於此數額。惟確切金額仍需視完整證據及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而定。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事故發生於113年5月21日,時效至115年5月21日止。

(二)保險理賠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 殘廢給付:依殘廢等級,最高200萬元

  • 死亡給付:每人200萬元

  1. 第三人責任險:

若您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減輕賠償負擔。建議儘速通知保險公司,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三)證據保全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1. 您的就醫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2. 車禍現場照片及行車紀錄器影像

  3. 與對方之通訊紀錄(如:簡訊、LINE對話)

  4. 調解紀錄

  5. 警方製作之相關文件

(四)避免私下和解

若對方要求私下和解並給付現金,建議透過正式管道處理(如調解或訴訟),以免日後產生爭議或遭對方再次請求。

肆、結論

關於本案車禍損害賠償糾紛,考量對方主張7個月薪資損失及看護費用,但醫療證明僅記載休養2個月,兩者顯有矛盾,且對方未提供5月21日就醫證明,舉證可能不足。建議採取下列處理方式:

(1)調解階段:要求對方提供完整醫療證明及損害證明,質疑不合理請求,主張過失相抵,切勿倉促同意不合理金額。

(2)訴訟準備:若調解不成立,建議委任律師,積極蒐集有利證據,聲請法院調查對方完整病歷及所得資料,必要時提起反請求。

(3)合理賠償:依現有證據,對方請求92萬元顯不合理,實際賠償金額應遠低於此數額,且需扣除過失比例。

(4)保險理賠:確認是否有投保強制責任保險或第三人責任險,可減輕賠償負擔。

本案關鍵在於對方能否證明確實受有7個月之損害,以及您應負擔之肇事責任比例。建議於調解或訴訟程序中,積極主張前述抗辯,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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