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實 (The Basics) 事故時間: 2025年8月28日。 您的身份: 學生,駕駛機車 (NZQ-2023),無資產,僅有強制險。 肇事責任: 全責 (100%)。 依據初判表,您的違規事實為「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 對方 (林世橙) 目前判定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目前進度: 調解失敗,對方已提告「過失傷害」,您已完成警局筆錄並同意轉介地檢署調解。 二、 您面臨的法律風險 (Legal Risks) 1. 刑事部分:過失傷害罪 現況: 幾乎確定會被起訴(因為全責且對方有受傷診斷)。 目標: 爭取**「緩起訴」**(若和解成功)或 「輕判易科罰金」(若和解失敗)。 代價: 若和解不成,預估需繳納給政府的罰金約 30,000 ~ 50,000 元(可聲請分期或易服社會勞動)。 前科影響: 繳完罰金後,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不會顯示,不影響一般求職與出國。 2. 民事部分:損害賠償 對方求償總額: 約 602,128 元(喊價 55 萬)。 您的底線: 無力負擔,僅能依靠強制險及極少量分期現金(建議總額控制在 10 萬內)。 結果預測: 若進入法院判決,金額極高機率會被大幅刪減(詳見下方爭議點)。 三、 核心爭議點與攻防策略 (Key Battles) 對方提出的 60 萬賠償清單中,大部分金額都缺乏法律依據。以下是您的**「砍價清單」**: 項目 對方要求金額 您的反擊策略 (法律依據) 雷射除疤 285,000 元 最強反擊點。 對方僅提供私人醫美/韓國醫美估價,非公立醫院醫囑之必要醫療。目前無醫生證明「必須」手術。主張駁回,或待實際治療後再議。 工作損失 80,000 元 (含營損) 砍到底。 對方自稱老闆但未提供國稅局年度報稅資料 (401表)。主張若無稅單,應以法定「基本工資」計算,且天數應依診斷書(21天)為準。 看護費用 72,000 元 主張已賠償。 醫生建議修養21天,強制險已理賠看護費約 25,000 元 (1200元/日)。主張此金額已符合親屬看護行情,無須額外賠償。 精神慰撫金 100,000 元 要求酌減。 您是學生無資力,對方僅受皮肉傷(未失能)。法院通常判賠落在 3~5 萬元。 強制險 (需扣除) 主張抵充。 強制險已賠付的 32,535 元 必須從判決總額中扣除。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應符合以下要件:
(1)過失行為: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2)傷害結果:相對人確有受傷並取得診斷證明 (3)因果關係:傷害結果與過失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綜合上述要件,本案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關鍵要素: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書
預期條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相關事項,包括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預估罰金:30,000至50,000元
聲請分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罰金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得聲請分期繳納
易服社會勞動:依據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罰金刑執行完畢後,若五年內未再犯,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會顯示已執行完畢之罰金刑。
相對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第193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爭議分析:
(1)欠缺必要性證明:相對人僅提供私人醫美診所或韓國醫美之估價單,非公立醫院醫囑之必要醫療 (2)未符合實支實付原則:尚未實際支出,僅為預估費用 (3)治療方式選擇不當:應以國內健保給付或合理醫療為準,非高價醫美療程
攻防策略:
(1)主張全部駁回:現階段無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必須」進行雷射除疤手術 (2)要求提供公立醫院診斷:若確有必要,應以國內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合理費用為準 (3)主張待實際治療後再議:依據「實支實付原則」,應於實際支出後始得請求
預估結果:法院可能駁回或大幅刪減至5萬元以內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應有具體證明。
爭議分析:
(1)收入證明不足:相對人自稱老闆但未提供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401表)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2)計算基礎不明:未說明每日收入計算方式 (3)營業損失舉證困難:個人經營事業之營業損失需有具體帳冊憑證
攻防策略:
(1)要求提供所得證明:國稅局所得清單、扣繳憑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2)主張以基本工資計算:2025年基本工資每月27,470元,日薪約916元 (3)爭執休養天數:應以診斷證明書載明之「建議休養21日」為準
預估計算:
若以基本工資計算:916元/日 × 21日 = 19,236元,扣除強制險已給付部分
預估結果:法院可能認定1至2萬元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賠償應有具體證明。
爭議分析:
(1)強制險已理賠:看護費用約25,000元(以1,200元/日計算) (2)是否確需專人看護:需視傷勢嚴重程度而定 (3)親屬看護之合理性:若由親屬看護,實務認每日2,000至2,200元為合理範圍
攻防策略:
(1)主張強制險已賠償:已給付之25,000元應予扣除 (2)爭執看護必要性:若傷勢輕微,無須專人24小時看護 (3)主張親屬看護行情:即使認定需看護,每日2,000元 × 21日 = 42,000元已屬合理
預估結果:
強制險已給付25,000元應全數扣除,若法院認定仍有不足,可能再判賠1至2萬元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審酌因素:
(1)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委任人為學生,無資產 (2)加害程度:過失傷害,非故意 (3)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皮肉傷,未達失能程度 (4)加害人態度:已積極參與調解,態度良好
攻防策略:
(1)強調加害人經濟能力:學生身份,無固定收入,僅有強制險 (2)說明傷勢程度:未達失能,無永久性傷害 (3)主張已盡和解誠意:已參與調解,願意分期賠償
預估結果:法院可能判賠3至5萬元
已給付金額:32,535元
扣除方式:依據實務見解,強制險給付應從判決總額中扣除,避免重複受償。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分析:
(1)初判表認定:委任人全責(100%),相對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2)爭取空間:若相對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車速過快等情形,可主張過失相抵;需調閱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等證據;可聲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
策略建議:
若有利證據,可主張相對人亦有過失,請求減輕賠償金額10至30%;即使無法推翻全責認定,仍可在精神慰撫金部分主張酌減
考量訴訟成本、時間及不確定性,建議和解金額:
(1)展現誠意,準時出席 (2)準備具體和解方案(金額、分期方式) (3)強調學生身份,經濟困難,但願意負責
(1)開場白:「我對這次事故深感抱歉,願意在能力範圍內負責」 (2)說明困難:「我是學生,沒有收入,家庭經濟也不寬裕,但我願意分期賠償」 (3)提出方案:「我可以先支付3萬元,剩餘部分分24期,每月5,000元」 (4)爭取緩起訴:「希望能達成和解,讓檢察官給我緩起訴的機會」
(1)第一次出價:10萬元(含強制險),分24期 (2)可接受範圍:12至15萬元(含強制險) (3)絕對上限:20萬元(超過此金額建議進入訴訟)
(1)配合檢察官調查 (2)提出書狀說明經濟困難,請求從輕處理 (3)可委請律師撰寫答辯狀
(1)若被起訴,建議認罪協商 (2)爭取易科罰金 (3)聲請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
(1)調閱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 (2)拍攝事故現場照片 (3)保存所有通訊紀錄
(1)查詢相對人所得資料(可向國稅局申請) (2)蒐集醫美費用不合理之證據(如健保給付標準) (3)準備自身經濟狀況證明(學生證、無收入證明)
(1)爭執雷射除疤費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要求相對人提供所得證明 (3)主張看護費用已由強制險給付 (4)請求酌減精神慰撫金
(1)聲請向國稅局調取相對人所得資料 (2)聲請向醫院調取完整病歷 (3)聲請鑑定疤痕治療之必要性及合理費用
(1)第一次開庭時,法官通常會先勸諭和解 (2)若相對人願意大幅降低金額(如15萬以內),可考慮和解 (3)評估訴訟成本及時間,適時和解
(1)評估上訴可能性 (2)聲請分期給付 (3)與相對人協商分期方案
(1)學生身份,無固定收入,執行困難 (2)可聲明無財產可供執行 (3)未來有收入後再履行
這是唯一可以同時解決刑事、民事的機會:
(1)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 (2)學校諮商中心:心理支持 (3)家人支持:經濟及情感支持
本案雖然初判表認定委任人全責,但在民事賠償部分,相對人請求之60萬元有極大爭議空間。關鍵在於地檢署調解階段,若能以合理金額(10至15萬元)達成和解,不僅可能爭取緩起訴,避免刑事前科,更可節省大量訴訟時間及費用。
若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依據上述法律分析,實際判賠金額預估在5至15萬元之間(扣除強制險後),應遠低於相對人之請求。建議委任人積極把握調解機會,展現誠意,在能力範圍內提出合理方案,以求圓滿解決。
**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理性應對,並尋求專業協助。**此案雖有壓力,但絕非無解,只要策略正確,應能將損害降到最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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