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撞後對方提告過失傷害,調解失敗該怎麼辦?

於今年9月中發生車禍,我從巷子要出去,因左邊有違停車輛擋住視線,未能看到左方來車,因此被主幹道的左側來車撞倒,雙方皆為機車,後續有開過一次調解委員會,但對方開高價40萬賠償金,所以未能調解成功,而後對方對我提告過失傷害,我方在做完提告筆錄後也同時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目前已知下個月會進行第二次調解委員會,若再調解失敗,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事故概況

  • 發生時間:民國113年9月中旬
  • 事故地點:巷口與主幹道交會處
  • 當事人:雙方皆為機車騎士
  • 事故經過:當事人從巷子駛出欲進入主幹道時,因左側有違停車輛遮擋視線,未能及時發現主幹道左方來車,遭對方機車撞倒

二、後續處理現況

  1. 已進行第一次調解,對方要求賠償金額40萬元,調解不成立
  2. 對方已對當事人提告過失傷害罪
  3. 當事人亦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4. 預計下個月進行第二次調解委員會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過失傷害罪之成立要件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罪之成立應具備:

  1. 行為人有過失行為
  2. 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害
  3. 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二)本案雙方過失責任分析

1. 當事人可能之過失

  • 從巷道駛入主幹道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暫停並讓主幹道車輛先行
  • 未充分注意左方來車即駛出,可能構成「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2. 對方可能之過失

  • 行駛於主幹道雖有路權優先,但仍負有注意義務
  • 若對方車速過快、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注意路口狀況,亦可能有過失責任

3. 違停車輛之影響

  • 違停車輛遮擋視線屬客觀環境因素
  • 可作為減輕當事人過失責任之事由
  • 建議調閱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證明違停車輛確實嚴重影響視線

(三)告訴期間與和解之重要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雙方已互相提告,無逾期問題。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若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對方撤回告訴,刑事案件即可終結。和解亦可作為檢察官或法院量刑之重要參考。

(四)肇事責任鑑定之重要性

建議申請車禍鑑定(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以釐清:

  • 雙方肇事責任比例
  • 違停車輛對事故之影響程度
  • 對方是否有超速等違規行為

二、民事賠償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二)賠償範圍評估

1. 對方可能請求之項目

  • 醫療費用(診斷證明書、收據)
  • 工作損失(薪資證明、請假單)
  • 機車維修費用(估價單、收據)
  • 精神慰撫金
  • 看護費用(如有必要)
  • 交通費用

2. 賠償金額40萬元之合理性評估

  • 需檢視對方實際支出單據
  • 評估傷勢嚴重程度(診斷證明書)
  • 參考類似案例賠償金額
  • 考量雙方過失比例分攤

(三)過失相抵原則

依據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若經鑑定雙方皆有過失,應依過失比例分攤責任。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一)強制險給付範圍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二、失能給付
  •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依現行規定,每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

(二)理賠申請建議

  1. 雙方皆可向各自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
  2. 不論肇事責任歸屬,受害人皆可請領
  3. 強制險給付後,不足部分才需另行協商或訴訟

四、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一)自助行為與緊急避難

依據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依據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本案雖非屬上述情形,但若當事人能證明違停車輛嚴重遮擋視線,導致無法及時發現來車,可能作為減輕過失責任之事由。

(二)人格權保護

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本案涉及身體健康受損,當事人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參、處理建議

一、第二次調解前之準備工作

(一)蒐集有利證據(最重要)

  1. 現場證據
  • 事故現場照片(特別是違停車輛位置及視線遮蔽情形)
  • 路口監視器畫面
  • 行車記錄器影像
  • 現場目擊證人聯絡方式
  1. 警方資料
  • 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發生30日後可申請)
  1. 醫療及財損證明
  • 自身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
  • 機車維修估價單、收據
  • 工作收入證明、請假證明
  • 其他相關支出單據

(二)申請車禍鑑定

  1. 申請時機:建議於第二次調解前完成申請
  2. 申請單位: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3. 申請期限:事故發生日起6個月內
  4. 費用:約新台幣3,000元
  5. 效益
  • 由專業委員會釐清肇事責任
  • 鑑定結果可作為調解、訴訟之重要參考
  • 有助於合理評估賠償金額及比例

(三)評估合理賠償金額

  1. 檢視對方請求明細
  • 要求對方提供所有單據證明
  • 評估各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計算己方可能支出
  1. 諮詢專業意見
  •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案情
  • 參考類似案例賠償金額
  • 考量雙方過失比例

二、第二次調解之策略

(一)調解態度

  1. 保持理性、誠懇溝通
  2. 避免情緒化言詞或對立態度
  3. 展現解決問題之誠意

(二)談判重點

  1. 強調己方有利事證
  • 違停車輛嚴重遮擋視線
  • 對方可能亦有過失(如車速、未注意路口等)
  • 提出現場照片、影像等證據
  1. 合理化賠償金額
  • 要求對方提供完整單據
  • 剔除不合理或無關項目
  • 依過失比例分攤責任
  1. 提出己方損失
  • 說明己方亦有受傷及財損
  • 若對方過失較重,可主張對方應賠償己方

(三)調解底線設定

  1. 參考鑑定結果設定可接受範圍
  2.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成本
  3. 評估強制險可給付金額
  4. 建議設定「最高可接受金額」及「理想和解金額」

三、調解不成立後之因應措施

(一)刑事部分

1. 偵查階段

  • 積極配合偵查:檢察官傳喚時準時到庭
  • 提出有利證據:將蒐集之證據提供檢察官參考
  • 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
  • 若己方過失較輕,可主張不起訴處分
  • 若雙方過失相當,可爭取緩起訴處分
  • 緩起訴期間仍可繼續協商和解

2. 和解之重要性

  •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 若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對方撤回告訴,刑事案件即可終結
  • 和解可作為檢察官或法官量刑之重要參考

3. 委任律師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刑事案件:

  • 協助撰寫答辯狀
  • 陪同偵訊或出庭
  • 爭取有利之處分或判決
  • 協助和解談判

(二)民事部分

1. 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 提出答辯狀:針對對方請求逐項答辯
  • 主張過失相抵:依民法第217條主張減輕賠償金額
  • 提出反訴:若己方損失較大,可反訴請求對方賠償
  • 聲請調查證據:請求法院調查有利證據

2. 己方提起民事訴訟 若評估對方過失較重,己方損失較大,可考慮:

  •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請求對方賠償醫療費、修車費、工作損失等
  • 請求精神慰撫金

3. 附帶民事訴訟

  • 若刑事案件已起訴,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優點:免繳裁判費,節省訴訟成本
  • 注意:需把握時間提出

(三)保險理賠

1. 強制險理賠

  • 向己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
  • 檢附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等文件
  • 最高可獲20萬元醫療費用給付

2. 任意險理賠

  • 若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等
  • 依保單條款申請理賠
  • 注意申請期限(通常為事故發生後5日內通知)

四、時效提醒

(一)刑事告訴期限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雙方已互相提告,無逾期問題。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最長不得超過10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

(三)車禍鑑定申請期限

  • 應於事故發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 本案發生於9月中,建議儘速申請

五、具體行動建議

(一)立即辦理事項(優先順序)

  1. 申請車禍鑑定(最重要)
  • 準備相關文件向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 費用約3,000元
  1. 蒐集完整證據
  • 向警局申請完整事故資料
  • 調閱監視器畫面
  • 拍攝違停車輛位置及視線遮蔽情形
  1. 諮詢專業律師
  • 評估案情及勝訴機率
  • 擬定訴訟策略
  • 協助調解談判
  1. 申請強制險理賠
  • 準備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
  • 減輕自身經濟負擔

(二)第二次調解準備

  1. 攜帶完整證據資料
  2. 準備己方損失明細
  3. 設定合理和解底線
  4. 考慮請律師陪同

(三)調解不成立後

  1. 刑事部分
  • 委任律師處理偵查程序
  • 積極爭取有利處分
  • 持續尋求和解機會
  1. 民事部分
  • 評估是否提起訴訟或等待對方起訴
  • 若對方起訴,積極答辯並主張過失相抵
  • 考慮提起反訴

肆、結論

一、案情評估

關於本案交通事故,當事人從巷道駛入主幹道未禮讓主幹道車輛,應有過失;惟違停車輛遮擋視線為客觀環境因素,且對方行駛主幹道亦應注意路口狀況,故對方可能亦有過失。最終肇事責任比例需由鑑定委員會專業判定。

二、核心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損害賠償,建議:

  1. 儘速申請車禍鑑定:此為釐清責任、合理評估賠償金額之關鍵
  2.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特別是違停車輛遮擋視線之證明
  3. 理性評估賠償金額:40萬元是否合理需檢視實際單據及過失比例
  4. 把握和解機會:刑事和解可免除刑責,民事和解可節省訴訟成本
  5.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保障自身權益

三、風險提醒

  1. 若經鑑定己方過失較重,可能需負擔較高賠償責任
  2. 刑事部分若無法和解,可能面臨刑事處罰(罰金或易科罰金)
  3. 民事訴訟曠日廢時,且需負擔裁判費及律師費
  4. 建議在合理範圍內儘量達成和解,避免兩敗俱傷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後續發展調整策略,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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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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