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今年9月中發生車禍,我從巷子要出去,因左邊有違停車輛擋住視線,未能看到左方來車,因此被主幹道的左側來車撞倒,雙方皆為機車,後續有開過一次調解委員會,但對方開高價40萬賠償金,所以未能調解成功,而後對方對我提告過失傷害,我方在做完提告筆錄後也同時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目前已知下個月會進行第二次調解委員會,若再調解失敗,該怎麼辦?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罪之成立應具備:
1. 當事人可能之過失
2. 對方可能之過失
3. 違停車輛之影響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雙方已互相提告,無逾期問題。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若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對方撤回告訴,刑事案件即可終結。和解亦可作為檢察官或法院量刑之重要參考。
建議申請車禍鑑定(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以釐清: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1. 對方可能請求之項目
2. 賠償金額40萬元之合理性評估
依據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若經鑑定雙方皆有過失,應依過失比例分攤責任。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依現行規定,每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
依據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依據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本案雖非屬上述情形,但若當事人能證明違停車輛嚴重遮擋視線,導致無法及時發現來車,可能作為減輕過失責任之事由。
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本案涉及身體健康受損,當事人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1. 偵查階段
2. 和解之重要性
3. 委任律師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刑事案件:
1. 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2. 己方提起民事訴訟 若評估對方過失較重,己方損失較大,可考慮:
3. 附帶民事訴訟
1. 強制險理賠
2. 任意險理賠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雙方已互相提告,無逾期問題。
關於本案交通事故,當事人從巷道駛入主幹道未禮讓主幹道車輛,應有過失;惟違停車輛遮擋視線為客觀環境因素,且對方行駛主幹道亦應注意路口狀況,故對方可能亦有過失。最終肇事責任比例需由鑑定委員會專業判定。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損害賠償,建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後續發展調整策略,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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