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機車車主之機車遭家人未經同意擅自騎乘,該家人酒後駕駛並發生交通事故。車主詢問其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及是否所有駕照均會遭吊銷。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罪之行為主體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處罰對象限於實際從事駕駛行為者。本案車主既未實際駕駛機車,主觀上亦不知情家人擅自騎乘,應不成立本罪。
車主因不知情家人擅自使用機車,主觀上無故意或過失,亦未提供車輛予飲酒之人使用,應不構成幫助犯或共犯。若肇事造成他人傷亡,車主因未參與駕駛行為,亦應不負相關刑事責任。
車主本身未為侵權行為,應不符合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
車主未參與駕駛行為,應非共同侵權行為人,不負民法第185條之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項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本條責任主體為「駕駛人」,車主非駕駛人,原則上應不負本條責任。
車主僅在下列情況可能負民事責任:
本案車主既不知情,無上述情形,原則上應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行政罰之處罰對象應為「實際違規之駕駛人」,與刑法第185條之3處罰「駕駛」行為人之法理相同。車主未實際駕駛,應不符合處罰要件。
車主所持有之駕照(包括汽車、機車駕照)應不會被吊銷,僅實際酒駕之家人的駕照會遭吊銷。惟車輛可能遭當場移置保管,車主需繳納移置保管費用後領回,但此為針對車輛之處分,非針對車主駕照。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受害人本人為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本案若有第三人受傷,該第三人可向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給付。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可能依法向實際駕駛之家人代位求償。車主雖非駕駛人,但仍應確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以保障受害人權益。
建議車主確認並保留相關證據,證明確實不知情家人擅自騎乘,例如當日不在場證明、平時保管車輛方式等。
建議配合警方調查,說明車輛遭擅自使用情形。必要時可考慮提出告訴(侵占罪或竊盜罪),以證明不知情。
建議繳納移置保管費用後領回車輛,此費用可考慮向實際駕駛之家人求償。
車主未實際駕駛,應不成立酒駕罪,亦無其他刑責。
車主非駕駛人,原則上應不負民法第191條之2責任。未提供車輛予飲酒者,應無幫助侵權責任。惟建議加強車輛保管,避免日後爭議。
處罰對象為實際駕駛人,車主所有駕照(汽車、機車等)應不受影響,僅需負擔車輛移置保管費用。
建議妥善保管機車鑰匙,考慮加裝車輛防盜裝置,並向家人明確表示不得擅自使用。
建議確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考慮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雖本案車主應無責,但可降低未來風險。
建議與家人溝通酒駕之嚴重性,明確告知不得擅自使用車輛。
若車主因本案支出費用(如移置保管費、律師費等),可考慮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向實際駕駛之家人請求賠償。建議先協商,不成再循法律途徑。
關於機車車主因家人未經同意擅自騎乘並酒駕肇事之法律責任,考量車主未實際駕駛且不知情,建議如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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