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左轉撞停在路中的機車,雙方互告後責任怎麼判?

我騎機車左轉進入地下道,前方一輛機車不明原因停在路中間,導致我撞上他,雙方有受傷,我們雙方也已經互相提告對方,法院也有寄信件通知開庭,請問這樣大概責任歸屬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交通事故糾紛,當事人騎乘機車左轉進入地下道時,因前方機車不明原因停於路中間,導致追撞發生。雙方均有受傷,且已互相提告過失傷害罪,目前法院已通知開庭。本意見書旨在分析雙方可能之法律責任及責任歸屬比例。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 過失傷害罪之成立要件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有過失 (2)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害 (3)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本案雙方均有受傷,故符合傷害結果要件,關鍵在於過失責任之認定。

(二) 肇事責任初步分析

根據案情描述,本案可能涉及以下過失情形:

1. 前車(被撞方)可能之過失:

  • 若無正當理由於地下道路中間停車,應屬不當停車行為
  • 未注意後方來車,未採取適當警示措施
  • 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2. 後車(當事人)可能之過失: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駕駛人應遵守相關規定
  • 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注意車前狀況
  • 可能有未能及時煞車之疏失

本案若前車無正當理由停車,前車之不當停車行為應屬肇事主因;若當事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屬次要肇事原因。惟實際責任比例仍需視具體事實及鑑定結果而定。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本案雙方均因過失導致對方受傷,應成立侵權行為,互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與有過失之適用

依據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本案雙方均有過失,在民事賠償時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各自依過失比例負擔賠償責任。

三、責任歸屬判斷

(一) 前車停車原因之重要性

本案責任歸屬之關鍵在於前車停車之原因:

1. 若前車無正當理由停車:

  • 前車不當停車應屬肇事主因
  • 當事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屬次因
  • 可能責任比例:前車60-70% vs 當事人30-40%

2. 若前車有正當停車理由:

若前車因以下原因停車,則責任比例可能改變:

  • 前方有障礙物或突發狀況
  • 車輛故障
  • 閃避其他危險

此情形下,可能責任比例:前車30-40% vs 當事人60-70%

(二) 地下道環境因素

地下道之特殊環境因素亦應納入考量:

  • 光線條件
  • 視線距離
  • 路面狀況
  • 是否有足夠反應時間

這些因素可能影響當事人之注意義務程度及過失認定。

四、告訴乃論之性質

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具有以下特性:

(1)須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查起訴 (2)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3)撤回告訴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4)和解後撤告,可終結刑事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 蒐集證據(7日內)

建議儘速向處理警局申請以下資料: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 現場照片
  • 雙方筆錄內容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同時自行蒐集:

  • 行車記錄器影像(若有)
  • 現場監視器畫面(若有)
  • 尋找目擊證人

(二) 申請車禍鑑定(30日內)

建議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後,若不服初判結果,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鑑定結果對於責任歸屬之判斷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 保險理賠申請(5日內)

建議於事故發生後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提供相關文件:

  • 理賠申請書
  • 行照、駕照影本
  • 警方提供之相關文件
  • 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
  • 修車估價單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 刑事部分

1. 積極抗辯方向:

建議於開庭時強調以下事項:

  • 前車不當停車之事實
  • 地下道視線、光線條件
  • 已盡注意義務但仍無法避免
  • 前車未設置警示標誌之事實

2. 開庭應注意事項:

(1)準備完整證據資料 (2)詳細說明當時路況、視線、車速 (3)說明自己已盡注意義務但仍無法避免 (4)可請律師陪同製作筆錄

3. 爭取有利結果:

考量本案雙方均有過失,建議:

  • 主張前車過失應屬較重,應負主要責任
  • 若雙方均有過失,可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 積極與對方協商和解

(二) 民事部分

1. 損害賠償項目:

可請求之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含掛號費、藥費、復健費)
  • 看護費用
  • 工作損失(請假期間薪資)
  • 交通費用
  • 精神慰撫金
  • 車輛維修費用

2. 過失相抵主張:

建議依鑑定結果主張對方過失比例,要求依過失比例分擔損害。若對方求償,可主張減輕賠償金額。

三、和解協商建議

(一) 和解時機

建議把握以下時機進行和解協商:

(1)刑事庭開庭前:可爭取撤告 (2)鑑定結果出爐後:依責任比例協商 (3)第一次開庭時:法官通常會勸諭和解

(二) 和解內容應注意事項

和解書應明確記載:

  • 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
  • 事故發生時間、地點
  • 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 是否撤回告訴
  • 是否拋棄其他請求權

建議至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筆錄(具執行力),或請律師見證,並保留付款證明。

(三) 和解金額評估

建議依雙方過失比例及損害項目計算和解金額。例如:

假設總損害100萬元,責任比例前車70%、當事人30%:

  • 若當事人的損害60萬元,可向對方請求:60萬×70% = 42萬元
  • 若對方損害40萬元,當事人需賠償:40萬×30% = 12萬元
  • 互相抵銷後,對方應給付當事人30萬元

四、委任律師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且責任歸屬尚待釐清,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權益。律師可協助:

(1)蒐集證據及申請鑑定 (2)出庭辯護及製作書狀 (3)與對方協商和解 (4)評估訴訟風險及策略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責任歸屬應視以下關鍵事實認定:

一、責任判斷關鍵

(1)前車停車原因:是否有正當理由 (2)當事人的車速及反應:是否已盡注意義務 (3)現場環境因素:光線、視線、路況

二、可能結果預估

(一) 若前車無正當理由停車

  • 刑事:對方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當事人可能不起訴或獲判無罪
  • 民事:可向對方請求大部分損害賠償

(二) 若雙方均有過失

  • 刑事:雙方均可能成立過失傷害,但可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 民事:依過失比例互負賠償責任

(三) 若當事人過失較重

  • 刑事:可能被判處較重刑責
  • 民事:需賠償對方較多金額

三、最佳處理建議

考量本案雙方均有受傷且已互相提告,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蒐證、出庭及協商 (2)申請車禍鑑定以取得專業鑑定意見 (3)積極協商和解以避免訴訟曠日廢時 (4)妥善保存證據包括所有單據、照片、影像 (5)配合訴訟程序準時出庭、據實陳述

四、特別提醒

  •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可撤告
  • 建議在第一次開庭前積極協商
  • 若能達成和解,對雙方都應是較佳結果
  • 訴訟過程中態度誠懇,有助於爭取法官同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案件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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