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駕訓班學員在教練陪同下進行道路駕駛訓練時發生交通事故,欲釐清此情況是否會被認定為「無照駕駛」。
學員在路駕途中發生車禍,即使有教練陪同,若因學員操作不當或教練未盡監督指導之責導致事故,仍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若教練有過失,駕訓班可能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對其受僱人(教練)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事故所造成的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相關當事人(學員、教練、駕訓班)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車禍導致對方受傷或死亡,學員、教練或駕訓班相關人員,可能因未盡注意義務而涉及《刑法》上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責。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應處罰金或徒刑。具體是否成立,應視事故發生原因、當事人肇事責任比例及傷亡情況而定。
關於「無照駕駛」的認定,應檢視學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學習駕駛證」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駕駛條件。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應處罰鍰。然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領有學習駕駛證者,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間內,得在指定教練陪同下,於特定條件下駕駛車輛。
本案學員若持有有效的「學習駕駛證」,且在駕訓班教練(應具備合格教練資格)陪同下,使用具備雙煞車及其他安全設備之教練車進行道路駕駛訓練,則應不致於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所稱之「無照駕駛」。換言之,在符合學習駕駛相關規範的前提下,學員的駕駛行為應屬合法。
然而,若學員未領有學習駕駛證、學習駕駛證已逾期、或未依規定有合格教練陪同、或駕駛非教練車等情形,則可能被認定為無照駕駛,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處以罰鍰。
本案主要涉及上述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駕訓班學員在路駕途中發生車禍,若學員持有有效的「學習駕駛證」並在合格教練陪同下依規定駕駛,應不致於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無照駕駛」。然而,事故本身仍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若有傷亡,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應妥善處理事故,並檢視相關證件及合約內容,以釐清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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