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雙方車輛未發生碰撞,肇事原因是否有因果關係應以車輛鑑定或法院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現場圖可以看出: • 地點:台南市東區 東門路二段55號 • A車:MYZ-5796 • B車:你 NZW-3371 圖上寫: • A車 西往東直行 • B車 西往東起駛 • 限速 50km/h • 現場沒有煞車痕 而且重點是: A車摔倒位置距離約 6.4m 當時天氣下雨,地板濕滑
本案涉及一起未發生直接碰撞的交通事故。根據您提供的資訊,A車(MYZ-5796)與B車(NZW-3371,您的車輛)均為西往東行駛,A車直行,B車起駛。事發地點為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二段55號,限速50km/h。當時天氣下雨,路面濕滑,現場未發現煞車痕。A車在距離B車約6.4公尺處摔倒。目前肇事原因與因果關係尚待釐清。
本案若經鑑定或法院認定,B車之起駛行為與A車摔倒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B車在起駛時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則B車駕駛人可能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對A車駕駛人所受之損害(例如車損、醫療費用、財產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即使雙方車輛未發生碰撞,若B車的駕駛行為(例如:突然起駛、未注意後方來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等)導致A車駕駛人為閃避而摔倒,且此行為可歸責於B車駕駛人之過失,則仍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路面濕滑雖為客觀環境因素,但駕駛人於此情況下應更提高注意義務。
若A車駕駛人因本次事故受有傷害,且經鑑定或法院認定B車駕駛人之過失行為與A車駕駛人之傷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則B車駕駛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此罪為告訴乃論,意即須由受傷者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
若經警方調查或交通大隊鑑定,認定B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例如:未依規定起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等,則可能被處以行政罰鍰或記點等行政處分。
本案目前尚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本案未碰撞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關鍵在於B車駕駛行為與A車摔倒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B車駕駛人是否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此部分應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為主要判斷依據。建議您積極申請鑑定,並配合警方調查,同時考慮透過調解程序解決爭議,必要時應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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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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