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車直行,對方從路旁騎車突然衝出來撞到我,我手有受傷,對方車子倒了坐在地上,我看對方沒怎樣,不知道她有受傷,我就離開,被告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後續如果肇事逃逸獲不起訴,還會被吊銷駕照嗎
您騎車直行時與突然從路旁衝出的對方發生碰撞,導致您手部受傷,對方車輛倒地。您因誤以為對方無大礙而離開現場,現已被控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您主要想了解,若肇事逃逸罪最終獲不起訴處分,您的駕照是否仍會被吊銷。
本案若您與對方發生碰撞,且對方因此受有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對方突然衝出,您在駕駛上仍可能被認定有部分過失,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保持安全距離等。因此,您可能仍需對對方的損害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此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肇事逃逸罪是否成立並無直接關聯。
過失傷害罪: 依據《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若對方因本次車禍受傷,且您在駕駛上存有過失,則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此罪為告訴乃論,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即使肇事逃逸罪獲不起訴,過失傷害罪仍可能獨立成立,因為兩者構成要件不同。
肇事逃逸罪: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的構成要件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以及「逃逸」。其中,「致人死傷」通常要求駕駛人對於對方死傷有「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您聲稱「不知道她有受傷」,這將是檢察官或法院判斷您是否符合「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關鍵。若檢察官認定您當時確實不知對方受傷,或無從得知對方受傷,則肇事逃逸罪可能獲不起訴處分。
駕照吊銷: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此處需特別留意的是,刑事上的肇事逃逸罪與行政上的駕照吊銷,其判斷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即使刑事肇事逃逸罪最終獲不起訴處分(例如檢察官認定您當時並非「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受傷),行政機關(如監理單位)仍可能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認定您在客觀上「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進而裁處吊銷駕照。行政處罰的認定標準可能較刑事責任寬鬆,不一定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對方受傷,而更側重於客觀上發生事故致人受傷,駕駛人卻未依規定處置即離開的行為。因此,即使刑事肇事逃逸獲不起訴,您的駕照仍有可能被吊銷。
本案目前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涉及。
關於您騎車肇事後離開現場,被控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一案,即使肇事逃逸罪最終獲不起訴處分,您仍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此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您的駕照仍有可能因行政上的「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而被吊銷。建議您積極與對方和解,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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