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對方是我同科系的學妹,如果對方有問題有時候會向我提出) (我:學生議會副議長、提案人:學生議會議員)若議程上的彈劾案的提案人寫我的名字但我對於名字被寫在上面不知情且是在收到議程時才得知這件事情,且該案所附附件有導致他人名譽受損或事實捏造的疑慮存在並且無附上實質證據,而且在我在詢問提案人為何名字在上面時該提案人卻沒有告知寫上我名字的理由並跟我說要問寫議程的人(議長)並跟我說你知道這件事情嗎?補充說明:提案人寄給議會時的提案單就出現我的名字,然後在第一、二、三版的議程中上面依舊有我的名字(議程皆寄給出席者與列席者),在第四版中才正式修正這樣是否已經違反法律且後面關於提案人之說法是否有什麼法律責任(或是欺瞞上級的疑慮?) 就學生會正、副首長、秘書長、秘書、學生基金會的主要幹部、評議會副主委、生動組的議會輔導員與學生會輔導員、身邊大部分的同班同學、外系其他認識的人都認為我不可能是提案人(且當時第一版提案人是寫×××〔我〕與其餘20位議員)<提案人給議長的理由為該案為重大案件,認為應該把議員的名字全寫上去,所以在送給議會信箱的提案單的提案人寫上> 但我有在看到議程的當下向議長提問為什麼上面有我的名字且向評議會的副主委告知此事我並不知情,且被彈劾人也有問過我相關情況但我一律回答自己也不知情名字在上面的事情,且隔天有用通訊軟體跟議會輔導員(輔導員先提出對於我的名字在上面感到驚訝)說明此事有先問議長為何自己的名字在上面但提案人說要問寫議程的人 顯示該提案人並沒有實現了解我的人際關係網(所以很多人都覺得奇怪,因為提案人的第一個名字是我) 若不將議長牽扯進來 開完常會,提案人沒有意識到我對於名字出現在提案人這事非常憤怒,以為我是在問真正提案人是誰,所以對我說:「提案人是我(他本人),知道就之後不要再提了(問提案人這件事情)」,也沒有附上任何解釋與道歉 那這樣可以以哪些法律條文提告
您身為學生議會副議長,發現一份彈劾案的議程上,您的名字被列為提案人,但您對此毫不知情且未曾同意。該彈劾案的附件內容有導致他人名譽受損或事實捏造的疑慮,且未附上實質證據。您向提案人詢問時,對方先是推託給議程撰寫者(議長),後又聲稱自己是提案人,但未提供合理解釋或道歉。此事件已造成您身邊許多人對您產生疑問,並可能影響您的聲譽。您希望了解此情況是否涉及法律責任,以及可循哪些法律途徑處理。
本案若有未經您同意,擅自將您的名字列為提案人,並提交至學生議會之情形,可能涉及對您「人格權」的侵害,特別是「姓名權」及「名譽權」的侵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提案人未經您同意,擅自將您的名字列為提案人並提交提案單的行為,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學生議會事務通常不直接適用國家行政法規。然而,若學生自治組織有其內部章程或規範,提案人未經同意冒用他人名義提案的行為,應屬違反學生自治組織的內部規定,可能面臨學生自治組織內部之紀律處分,例如:懲處、罷免等。此部分雖非法律上的「行政責任」,但屬於內部規範的處理範疇。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與刑法範疇,並無其他特殊法規直接適用。然而,學生自治組織的章程、議事規則等內部規範,對於提案程序、提案人資格、提案內容等應有詳細規定。提案人若違反這些內部規範,除了上述法律責任外,亦可能依據內部規範受到相應的處分。
本案關於您的名字被未經同意列為學生議會彈劾案提案人一事,應屬情節重大。提案人的行為可能涉及對您人格權(姓名權、名譽權)的侵害,您應得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此外,提案人擅自冒用您的名義提交提案單,亦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若彈劾案內容涉及不實指控,提案人亦可能涉及誹謗罪。建議您優先透過學生自治組織內部機制進行申訴與澄清,並同時蒐集保全證據,若內部處理未果或情節嚴重,則應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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