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3-13

離婚協議扶養費與借款追討程序諮詢

有使用喆律法律事務所網路提供的離婚協議書和借據格式,於109年辦完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沒有公證,內有約定前夫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監護權歸我獨有。114年初前夫受外債影響,我和他簽借據和本票,先借他43萬周轉,約定114年7月起應按月還款,惟前夫並未履約至今,且自115年3月起,亦開始未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前夫是公務人員,每月本薪約7萬加固定加班費約1萬9,他的戶籍地現住地帳戶帳號我都知道,喆律法律事務所網路提供的離婚協議書和借據,都有載明「一期未付,視為全數到期」,惟前夫可能因外債爭取要分期支付,或惡意脫產,請問以上牽涉民事借貸+家事扶養費追討的案件,我應該如何進行追討程序,才能圓滿穩定的處理這件事?畢竟還有10年小孩才成年。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前夫於109年辦理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雖未公證,但約定前夫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監護權歸您獨有。114年初,您借款43萬元予前夫周轉,並簽立借據及本票,約定自114年7月起按月還款。然而,前夫自114年7月起未依約還款,且自115年3月起亦未按月給付扶養費。借據與離婚協議書均載明「一期未付,視為全數到期」。前夫為公務人員,有固定薪資,您亦知悉其戶籍地、現住地及帳戶資訊。您擔憂前夫可能爭取分期支付或惡意脫產,希望了解如何穩妥地進行追討程序,以確保債權實現,並考量與前夫尚有10年子女扶養關係。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包含離婚協議書所約定的扶養費給付義務,以及借據與本票所生的借款返還義務。

  1.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

    • 法律依據與涵攝: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您與前夫所簽訂之離婚協議書,雖未經公證,但仍屬有效之契約,前夫應依約履行按月給付扶養費之義務。前夫自115年3月起未按月給付,應屬違反離婚協議之約定,構成債務不履行。
    • 追討程序: 由於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可能需要先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
      • 聲請支付命令: 若您認為扶養費債權明確且無爭議,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前夫於法定期間內未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您可持之聲請強制執行。
      • 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 若前夫可能對扶養費金額或給付義務有所爭執,或您希望透過法院審理確認,則可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您可持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
      • 聲請家事調解: 考量您與前夫之間尚有未成年子女的長期關係,建議您亦可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可嘗試與前夫協商扶養費的給付方式,若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亦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
  2. 借款部分:

    • 法律依據與涵攝: 您與前夫簽訂之借據及本票,應屬有效之消費借貸契約及票據。依據《民法》第474條規定,前夫應依約返還借款。前夫自114年7月起未按月還款,應屬違反借貸契約之約定,構成債務不履行。此外,借據及本票均載明「一期未付,視為全數到期」之加速條款,因此,全部43萬元借款應已到期,您有權請求一次性償還。
    • 追討程序:
      • 聲請本票裁定: 您持有前夫簽發之本票,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是取得執行名義最為迅速的方式之一,若裁定確定,您可持之聲請強制執行。
      • 聲請支付命令: 若您認為借款債權明確且無爭議,亦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程序與扶養費部分相同。
      • 提起返還借款之訴: 若前夫可能對借款金額或還款義務有所爭執,則可向法院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您可持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
  3. 強制執行:

    • 法律依據與涵攝: 無論是扶養費或借款,一旦您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本票裁定、調解筆錄等),即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您的債權。
    • 執行標的: 前夫為公務人員,每月有固定薪資,應屬良好之執行標的。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您可聲請法院扣押前夫薪資之三分之一。您已知悉前夫的戶籍地、現住地及帳戶帳號,這些資訊對於法院進行財產查詢及執行程序將有助益。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債務不履行,前夫未依約給付扶養費或償還借款,原則上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然而,若前夫有積極隱匿、處分財產,或為虛偽之債務,意圖損害您的債權,且已達特定程度,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但此罪名之構成要件嚴格,舉證困難,且通常發生在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仍惡意處分財產之情形。目前看來,尚未有明確證據顯示前夫已構成此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優先處理借款部分: 由於您持有前夫簽發之本票,建議您可優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程序相對簡便且迅速,一旦裁定確定,您即可取得執行名義,並可立即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前夫之薪資或其他財產。

  2. 扶養費部分之處理:

    • 考量長期關係,建議可先嘗試家事調解: 由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長期扶養關係,建議您可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一併提出扶養費及借款的追討,並與前夫協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及給付方案。若調解成立,調解筆錄具有強制執行力,有助於維持較為和緩且穩定的關係。
    • 若調解不成,再考慮支付命令或訴訟: 若調解未能成立,您可再考慮就扶養費部分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
  3. 關於分期支付或脫產疑慮:

    • 分期支付: 若前夫提出分期支付的要求,您可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進行協商。但務必將協商結果明確載明於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中,並約定若有一期未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以確保您的權益。您亦可要求前夫提供擔保,以增加其履行意願。
    • 惡意脫產: 由於前夫是公務人員,有固定薪資,且您已知悉其財產資訊,惡意脫產的空間可能相對有限。一旦您取得執行名義,應儘速聲請強制執行。若您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前夫有積極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行為,且有急迫性,您可考慮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前夫之財產,但聲請假扣押通常需要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金。
  4. 持續追蹤與諮詢: 由於本案涉及多重法律關係,且考量到未成年子女的長期扶養,建議您在進行任何法律程序前,可進一步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且符合您個案情況的法律建議,並協助您處理相關法律文件及程序。

肆、結論

關於您前夫未依離婚協議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亦未依借據及本票償還借款之情形,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建議您可優先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以迅速取得借款之執行名義。就扶養費部分,考量與前夫尚有子女扶養關係,建議可先嘗試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若調解不成,再考慮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一旦取得執行名義,您即可對前夫之薪資或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您的債權實現。在處理過程中,應注意將所有協議內容明確化,並可要求提供擔保,以降低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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