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我們曾在新莊一間小客車租車公司租車。當時對方表示租車需要簽署本票作為擔保,因此我們依其要求在本票上簽名。 之後,租賃車輛已依約歸還,相關租車費用也已全部結清,但租車公司並未將當時簽署的本票歸還。 約四年後,我們突然收到法院相關文件,才得知對方持當年簽署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主張我們積欠新台幣70萬元。案件目前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名下房屋即將被查封並可能進入法拍程序。 然而實際情況是,當初租車費用早已結清,對方卻仍持未歸還的本票主張債權。 後續我們已直接前往租車公司與負責人協商,目前對方同意以 9萬元作為和解金,並表示願意撤回告訴與相關執行程序。 目前想請教幾個問題: 1. 若雙方簽署和解書,是否需要 辦理公證 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2. 在對方同意撤回的情況下,解除房屋查封及撤回強制執行程序 應該如何辦理? 3. 我們原本約定在 法院當場交付9萬元和解金,這樣的方式是否合適? 4. 進行和解與付款時,是否建議 律師在場或協助處理,以確保後續執行程序確實撤回? 想請教律師目前最安全、正確的處理方式,避免未來再產生其他法律問題。 謝謝
本案緣於民國111年,您與租車公司簽署本票作為租車擔保。儘管租賃費用已全數結清,租車公司卻未歸還本票。約四年後,您收到法院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文件,得知租車公司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執行,主張您積欠新台幣70萬元,導致名下房屋面臨查封及法拍。經與租車公司協商,對方同意以9萬元和解,並表示願意撤回告訴及相關執行程序。您目前希望了解和解書公證、解除查封程序、和解金交付方式,以及律師協助的必要性,以確保權益並避免未來爭議。
本票債權與強制執行程序:
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和解書公證的必要性:
撤回強制執行程序: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考量本案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且涉及本票債權,為確保您的權益並避免未來爭議,建議您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和解書內容務必周全:
確保撤回強制執行程序:
和解金交付方式與時機:
強烈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關於您因本票裁定而面臨強制執行之案件,目前與租車公司達成和解,建議您應著重於和解書內容的完整性,務必明確約定租車公司撤回強制執行、返還本票及拋棄其餘債權。和解金的交付應與對方履行撤回義務及返還本票同時進行,並留下完整證明。為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完善的保障,並避免未來再次產生法律問題,強烈建議您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整個和解及執行撤回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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