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定金爭議:貸款未過車輛遭售出

1.定金支付與車輛保留 •2025年7月24日,業務告知Honda Fit(售價61.8萬元)有其他買家,要求支付 5,000元定金 保留車輛。 •2025年7月26日,我到車行看車並試駕,確認購買意願後簽訂合約,並支付 13,000元尾款(與前述5,000元合計18,000元)。 •合約中將13,000元當初口頭尾款,列為「定金」,合計合約上定金為18,000元。 •合約未明確規範貸款審核未通過時,定金及尾款的處理方式,也未約定保留車輛期限與條件。 2.貸款審核過程 •車行負責代辦貸款約60萬元。 •車行主張因我機車分期有逾期,貸款未核准,並指稱我「刻意隱瞞」。 •實際情況:所謂逾期為先前一次繳多期而導致幾個月無須繳款,並非刻意隱瞞。 3.車輛被出售 •貸款流程仍在進行中時,因卡了貸款無法過件,要我協調保人2週時間積極跟家人溝通,業務通知我「車輛無法保留」,並將車輛出售給他人。 •車輛確實由車行同事出售。 •我的立場:我已支付定金保留特定車輛,車行在貸款未最終確認前就出售,屬單方面違約。 4.後續溝通與退款請求 •我曾告知將協調母親擔任保人,並通知業務。 •業務回覆「車子已售出」,未等待我完成協調。 •多次要求退還定金18,000元,車行拒絕,僅表示可保留定金用於購買店內其他車輛。 但因第一次購買感受很差,也有表示現階段無意買車了。 •車行態度消極,未提供退費方案或退款承諾。 開合 請求內容: 本人訴求很簡單:請車行退還當初支付的定金5,000元加尾款13,000元共計18,000元。 本人不要求其他賠償或替代車輛,只希望拿回原本所付出的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您向車行購買Honda Fit車輛,並先後支付共計新臺幣18,000元定金以保留車輛。在車行代辦貸款過程中,車行主張因您個人信用問題導致貸款未核准,並在貸款流程尚未最終確認、您仍在協調保人期間,即將您已支付定金保留的車輛出售予第三人。您多次要求車行退還定金18,000元,但車行拒絕,僅表示可將定金轉用於購買其他車輛,導致雙方產生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車行之間的汽車買賣契約關係,以及定金的處理問題,應屬民事法律範疇。

  1. 契約成立與定金性質

    • 依據您所述,您與車行已簽訂合約,並支付共計18,000元,合約中亦將此款項列為「定金」。
    • 依照我國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因此,您與車行之間應已成立汽車買賣契約。
    • 定金通常具有擔保契約履行的性質,其處理方式應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辦理。
  2. 契約不履行與定金返還

    • 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三、契約因可歸責於交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 本案爭議點在於,合約並未明確約定貸款審核未通過時定金的處理方式。然而,車行在您仍在協調保人、貸款流程尚未最終確認前,即將您已支付定金保留的特定車輛出售予他人,此舉應屬車行單方面未能履行「保留車輛」之義務,或構成契約不履行。
    • 即使車行主張貸款未核准係因您個人信用問題,但車行在未給予您合理時間處理(例如協調保人)或未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前,即將車輛出售,此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可歸責於車行之事由,導致契約無法履行。
    • 因此,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若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即車行)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者,車行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您目前僅請求返還原支付的18,000元定金,應屬合理且符合法律規定。
  3. 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 本案為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交易,亦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若契約條款對於貸款未過件之定金處理方式未明確約定,且車行之處理方式顯失公平,可能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之情形(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二、刑事責任

就您所述事實,車行之行為主要涉及契約履行爭議,尚難認定有詐欺或其他刑事犯罪之故意或行為,故應無刑事責任之虞。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為民事契約糾紛,並無直接涉及行政法規之違反。然而,若車行處理方式有損消費者權益,您可向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如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再次協商:建議您再次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向車行表明您的立場,強調車行在您仍在協調保人期間即出售車輛,已構成契約不履行,並要求返還定金18,000元。可引用民法第249條之規定,說明車行應返還定金。
  2. 向消保官申訴:若車行仍拒絕退款,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消保官會介入協調,協助您與車行進行溝通,尋求和解方案。此為較為簡便且成本較低的解決途徑。
  3. 提起民事訴訟:若經消保官協調仍無法達成共識,您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車行返還定金。在訴訟過程中,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例如合約書、定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收據)、與業務的對話紀錄(證明您仍在協調保人及車輛被出售的事實)等。
  4. 保留證據: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本案相關的書面資料、對話紀錄(包括通訊軟體對話、簡訊、電子郵件等)及錄音,這些都將是您主張權利的重要證據。

肆、結論

關於您支付定金購買車輛,卻因貸款問題及車行將車輛出售予他人所衍生的定金退還爭議,依據民法關於定金之規定,車行在您仍在努力協調保人期間即出售車輛,應屬其單方面未能履行契約義務,故車行應有返還您所支付之18,000元定金的責任。建議您優先透過協商、向消保官申訴,若仍無法解決,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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