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為興櫃公司,其為生產 DRAM 之中型廠家,由於 近日因日本 DRAM 大廠爾必達聲請破產保護,市場對於生產 DRAM 廠商出現很大的疑慮,甲公司為穩定股價故召開記者說明 會,公開說明該公司營運情況良好,財務情形也非常健全,也因為 競爭對手倒閉,所以公司營業額一定能更加的成長而有助於獲利, 但甲公司之實際情形為財務狀況惡化到極點,公司已經接近倒閉。 記者會之後,真實消息公布前,A 大量買進甲公司之股票,其後因 真實消息的公布甲公司股價大跌,A 受到極大的損失。 如果 A 根本沒有聽說過甲興櫃公司的記者會,是否仍可以請求 損害賠償?如果甲公司是上市公司而非興櫃公司,情況會不會有所 不同?並請說明「欺騙市場理論」與「欺騙製造市場理論」和「真 實市場抗辯理論」有何不同?
本案甲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因市場對DRAM產業疑慮,為穩定股價而召開記者會,公開宣稱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良好,且因競爭對手倒閉將有助於獲利。然而,甲公司實際財務狀況已惡化至接近倒閉。記者會後,真實消息公布前,投資人A在未聽聞記者會內容的情況下大量買進甲公司股票,其後因真實消息公布導致股價大跌,A因此蒙受巨大損失。本案將分析甲公司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以及A請求損害賠償之可能性,並探討相關市場理論。
甲公司發布不實資訊的行為,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0條之1的規定。
甲公司之責任:
A請求損害賠償之可能性(未聽聞記者會):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而非興櫃公司之差異:
相關理論說明:
甲公司發布不實資訊的行為,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刑事責任。
甲公司發布不實資訊的行為,亦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行政罰鍰。
本案主要涉及《證券交易法》之規範,已於上述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中涵蓋。
對於投資人A:
對於主管機關:
關於甲興櫃公司發布不實資訊的行為,應屬涉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71條的刑事責任,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投資人A即使未直接聽聞記者會,仍可能依「欺騙市場理論」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尤其若甲公司為上市公司,此理論的適用性將更為明確。建議A積極蒐證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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