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口頭約定爭議與房仲證人效力

簽訂租約同時,有房東請的房仲業務在現場,房東口頭答應之事,但是未寫在租約內,退租時房東否認曾經答應過,是否可以請房仲業務當證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租賃契約簽訂時,房東透過房仲業務口頭承諾某事項,但該事項並未載明於書面租約中。退租時,房東否認曾有此口頭約定,導致雙方產生爭議。承租人欲詢問是否可請當時在場的房仲業務作為證人,以證明該口頭約定之存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關係中的口頭約定效力與舉證責任問題。

  1. 口頭約定之效力: 依據我國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表示口頭約定原則上亦可能成立契約。然而,若雙方已簽訂書面租賃契約,且該書面契約未載明此口頭約定,則在法律上,書面契約的內容通常會被視為雙方最終且完整的合意。若口頭約定與書面契約內容有所牴觸,或書面契約已明確約定其為全部合意,則口頭約定之效力恐會受到挑戰。

  2. 舉證責任: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因此,若承租人主張存在該口頭約定,並欲依此約定向房東請求權利,則承租人應負擔證明該口頭約定確實存在且內容為何的責任。

  3. 房仲業務作為證人之可能性與證明力

    • 證人適格:當時在場的房仲業務,因其親身經歷該口頭約定的過程,應可作為證人(民事訴訟法第301條以下有證人相關規定)。法院會傳喚其到庭作證,並就其所見所聞進行陳述。
    • 證明力之判斷:房仲業務的證詞,將會是證明口頭約定存在的重要證據之一。然而,法院在判斷證詞的證明力時,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例如:證人與雙方當事人的關係(有無利害關係)、證人記憶的清晰度、證詞內容是否前後一致、有無其他佐證資料(如通訊紀錄、錄音、錄影等)可相互印證等。若房仲業務的證詞明確且可信,將有助於承租人證明口頭約定之存在;反之,若證詞模糊或有疑義,其證明力可能就會降低。

二、刑事責任

本案僅涉及契約履行爭議,應無涉及刑事詐欺或其他刑事責任之虞。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虞。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房仲業務意願與記憶:建議您先與當時在場的房仲業務聯繫,確認其是否願意出庭作證,並了解其對於當時口頭約定內容的記憶是否清晰、明確。若房仲業務能提供具體且有利於您的證詞,將會是重要的證據。
  2. 蒐集其他佐證資料:除了房仲業務的證詞外,您亦可檢視是否有其他間接證據可佐證該口頭約定,例如:當時的通訊紀錄、簡訊、電子郵件、錄音、錄影,或是其他第三人證詞等。
  3. 嘗試與房東協商:在蒐集相關證據後,您可以再次嘗試與房東進行溝通協商,並告知您已掌握房仲業務的證詞,以期能達成和解。
  4. 考慮法律訴訟:若協商無果,且您認為該口頭約定對您的權益影響重大,並有足夠證據支持,則可能需要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但在提起訴訟前,建議您應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的可能性及訴訟成本。
  5. 未來簽約注意事項:為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未來在簽訂任何契約時,務必將所有重要的約定事項,無論大小,均以書面方式明確記載於契約條款中,並由雙方簽名確認,以保障自身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所詢問的租賃口頭約定爭議,涉及民事契約關係中的舉證責任。房仲業務應可作為證人,其證詞將是證明口頭約定存在的重要證據,但其證明力仍待法院綜合判斷。建議您應積極蒐集所有有利證據,並可嘗試與房東協商,若協商不成,再考慮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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