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既成道路相關官司中,因未先行申請國家賠償而於一審敗訴。目前您希望在上訴(二審)過程中申請國家賠償,並詢問在國賠申請後30天,是否就有權在二審中要求賠償。
您所提的「既成道路官司」本身,通常會涉及民事上的土地權利爭議,例如請求返還土地、拆屋還地,或是請求不當得利等。然而,若您的訴求是針對政府機關因管理或設置公共設施不當,或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所造成的損害,而要求國家賠償,則會涉及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其性質上雖屬公法上之賠償責任,但依我國現行法制,國家賠償訴訟係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本案依您所述,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公務員涉及貪污、瀆職等刑事不法行為,否則一般既成道路或國家賠償案件,通常不會直接產生刑事責任。
國家賠償法所定之賠償責任,其原因事實可能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例如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而國家賠償法第8條所規定之「先行協議程序」,即是要求受害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此一程序應屬行政程序之一環。若機關拒絕賠償或於請求之日起30日(必要時得延長30日)內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始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國家賠償法之先行程序: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但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之發生有預見可能性者,其消滅時效自預見可能性發生時起算。」同條第2項規定:「賠償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於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議。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二審中請求賠償之可能性: 即使您在二審上訴期間內完成了國家賠償的先行程序(即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並經過30天未獲協議或遭拒絕),這僅表示您「具備了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要件」。然而,這並不當然表示您可以在「既成道路官司」的二審中,直接追加或變更訴訟標的,要求國家賠償。
關於您在既成道路官司中,因未先行申請國家賠償而一審敗訴,並希望在上訴過程中申請國賠,在國賠申請後30天是否就有權在二審中要求賠償的問題,本案應屬涉及國家賠償法之先行程序規定。完成國家賠償先行程序後,您應屬具備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要件,但這並不當然表示您可以在現有之二審訴訟中直接追加或變更訴訟標的,要求國家賠償,因二審程序對於新訴訟標的之提出有其限制。建議您應與專業律師討論,評估最佳的訴訟策略,包括是否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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