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108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44665號函,適用於國小到高中的文理短期補習班機構嗎
您詢問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8年5月13日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函釋(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44665號函,以下簡稱「本函」),是否適用於國小至高中的文理短期補習班機構。
本函主要係針對特定教育機構之行政管理規範,其本身應不直接創設文理短期補習班機構之民事責任。然而,若補習班未妥善管理監視錄影系統,導致學員個人資料外洩、隱私權受侵害,或因監視系統管理不當而未能釐清事實,進而造成學員損害,則補習班仍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等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類責任的成立,應視具體個案事實而定,與本函是否直接適用無必然關聯。
本函本身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但若補習班人員利用監視錄影系統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學員個人資料,或有其他涉及妨害秘密、妨害自由等行為,則可能依據《刑法》或其他特別法(如《個人資料保護法》)負擔刑事責任。此亦與本函是否直接適用無必然關聯。
即使本函不直接適用,文理短期補習班機構在設置及管理監視錄影系統時,仍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例如,應明確告知學員或其法定代理人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方式,並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函釋,應不直接適用於國小至高中的文理短期補習班機構。然而,補習班仍應確認所在地地方政府是否有相關規範,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此外,參考本函之管理精神,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範,亦有助於保障學員權益並降低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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