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送法律條文及刑責訊息之法律責任評估

我傳的法條 帶有說「且帶有嘲諷、公審意圖,導致他人對你的品德或形象產生負面評價(這裡 重點 算咬定性嗎),可能構成 加重誹謗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等抽象謾罵」)(這裡算咬定性嗎 然後目前為止都是私訊的)那對方1沒有嘲諷 公審意圖 也沒有其它的抽象謾罵 (只說了 真的沒有很好看)那我還傳送了有這些字眼以及相關的刑責等 我會有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因不滿對方私訊表示「真的沒有很好看」,而回傳了一段提及「加重誹謗罪」及相關刑責的文字,並詢問此舉是否會讓您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特別是對方並無嘲諷、公審意圖或抽象謾罵。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您傳送的訊息內容,若使對方感到精神上受威脅、恐懼或不適,且對方能證明因此受到實質損害(例如精神科就醫紀錄等),對方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然而,單純一次性的私訊,且對方言論輕微,要構成足以請求民事賠償的侵害,門檻相對較高。

二、刑事責任

  1. 關於對方「真的沒有很好看」之言論: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要求「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對方所言「真的沒有很好看」應屬個人主觀評價,而非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此外,若僅為私訊,亦不具備「散布於眾」的要件。因此,對方此言論應不構成誹謗罪。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要求「公然侮辱人者」。由於是私訊,不具備「公然」的要件,故對方此言論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2. 關於您傳送法律條文及刑責之訊息:

    •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您在訊息中提及「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及相關刑責,此種告知法律責任的行為,若其目的在於使對方心生畏懼,並因此而不敢再有類似言論或為特定行為,且已達到使對方「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程度,則可能涉及恐嚇罪。然而,本案中,對方原始言論「真的沒有很好看」情節輕微,且您的訊息是私下傳送,是否已達「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程度,仍需視具體情境判斷,構成恐嚇罪的門檻應屬較高。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您在訊息中提及對方「帶有嘲諷、公審意圖,導致他人對你的品德或形象產生負面評價」、「抽象謾罵」等語,若這些指控並非事實,且您將此訊息傳送給第三人知悉,則可能構成誹謗罪。但依您所述,目前為止都是私訊給對方,並未傳播給第三人,故應不構成誹謗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避免以法律條文威嚇: 建議未來在面對類似情況時,應避免直接引用法律條文或刑責來回應,以免被對方誤解為恐嚇或威脅,進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2. 理性溝通或停止互動: 若您認為對方的言論不妥,您可以直接表達您的不滿,要求對方停止,或選擇不予理會、封鎖對方,以避免進一步的衝突。
  3. 評估對方言論: 對方「真的沒有很好看」的言論,在法律上構成刑事犯罪(如誹謗或公然侮辱)的可能性極低,因此您對其構成「加重誹謗罪」的判斷,應屬過於嚴苛。

肆、結論

您傳送法律條文及刑責的訊息,在刑事上構成恐嚇罪的可能性相對較低,但仍有被對方誤解或提告民事侵權的風險。建議未來處理類似情況時,應更為謹慎,避免使用可能被解讀為威脅的言詞。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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