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實體通路購買寶可夢卡,因為普通的卡片圖片也很漂亮加上沒有人本人為一名資深收藏家,目前計畫發起一項**「寶可夢實體卡片升級再造(Upcycling)」**計畫,但在執行營利活動前,對於《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之適用界線有專業諮詢需求,詳情如下: 一、 行為事實陳述: 素材來源: 本人保證使用合法購入之**「正版寶可夢(PTCG)實體紙質卡片」**(主要為普卡)。 加工方式: 透過物理裁切方式取出卡面插畫部分,並壓製入空白徽章殼中製成「手工徽章」。 關鍵聲明: 過程中絕對無掃描、影印、數位重製或任何形式的重複製作行為。每一枚徽章皆對應一張原始正版卡片(1:1 消耗)。 營利行為: 計畫於社群平台或實體市集少量販售,並明確標示「非官方授權,係由玩家利用正版卡片手工改造之二次創作物」。 二、 法律諮詢要點: 針對上述行為,想請教中華民國法律之相關見解: 關於散布權: 此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之「權利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原則)」?本人對實體紙張進行物理加工後轉售,是否仍受該條文保障? 關於重製權與改作權: 將實體卡片裁切並更換載體(由紙張變為徽章),是否構成第 3 條之「重製」或第 28 條之「改作」?在司法實務中,物理性的「升級再造」是否被視為侵權? 關於商標法: 若販售時已明確標示非官方、未誤導消費者,且未於包裝上使用官方 Logo,是否仍有違反**《商標法》**中關於混淆誤認或商標權效力所不及(第 36 條)之疑慮? 營利之影響: 若此行為涉及少量營利(包含材料費與手工勞務費),是否會改變上述法律定性? 三、 諮詢目的: 本人極度尊重原創與版權,初衷是希望延續被遺忘插畫之生命。希望能確認此營運模式在台灣法律環境下的風險等級(如:刑事責任之可能性、民事侵權之判定傾向),以及是否有進一步避險之建議。 感謝律師撥冗回覆。想要普卡,所以我打算
您計畫將合法購入之正版寶可夢(PTCG)實體紙質卡片(主要為普卡),透過物理裁切方式取出卡面插畫部分,並壓製入空白徽章殼中製成「手工徽章」。您強調過程中絕無掃描、影印、數位重製等行為,每一枚徽章皆對應一張原始正版卡片(1:1 消耗)。此計畫預計於社群平台或實體市集少量販售,並將明確標示「非官方授權,係由玩家利用正版卡片手工改造之二次創作物」。您希望了解此行為在《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下的法律風險。
關於散布權(《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關於重製權與改作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8條)
關於商標權侵害(《商標法》第68條)
關於商標權效力所不及(《商標法》第36條)
著作權法部分(《著作權法》第91條、第93條)
商標法部分(《商標法》第95條)
關於您「寶可夢實體卡片升級再造」計畫,在著作權法上,可能涉及重製權、改作權及散布權之爭議,權利耗盡原則適用有其限制;在商標法上,雖有明確聲明,仍可能被認定為商標使用並有侵害之虞。少量營利行為可能加重法律風險,並可能觸發刑事責任。建議您在營運前,務必審慎評估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您的創作熱情能在合法範圍內實現。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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