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阻撓離職、未加保勞健保及未給薪資明細之法律權益分析

我三度向雇主提出離職,他依合約內容需三個月交接新人為由不讓離職,後來我又再度提離職依舊是以人力不足為由阻擾,最近一次我在提出,雇主依我在店內有犯罪行為,需要在他店裡五年才能放我走為理由阻擾,其中在第一次離職失敗後我有提出轉工讀,雇主就擅自退了我的勞健保,依有緩衝期及再觀察表現為由,至今半年過去依舊沒恢復勞健保,也曾用因為公司未滿五人為由不用強制加保,另外每個月也沒給予薪資條,讓我沒辦法有薪資證明,有試圖索取但以打卡單為由及班表唐塞,甚至也不曉得有沒有拿我的薪資去報稅,但我沒有相關考據,遇到這樣疑似恐嚇且阻擾離職我應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多次向雇主提出離職,但雇主卻以合約約定需三個月交接、人力不足,甚至指控您有犯罪行為並要求服務五年等理由阻撓。此外,在您第一次提出離職後,雇主便擅自退了您的勞健保,並以有緩衝期、觀察期或公司未滿五人為由未恢復加保。雇主也未提供薪資條,導致您無法取得薪資證明,且不確定薪資是否依法報稅。您對於雇主疑似恐嚇且阻撓離職的行為感到困擾,希望了解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離職權利受阻部分: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預告雇主。預告期間依工作年資而有不同,最長為30日。勞工有權利依法定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原則上不得阻撓。
    • 若雇主以合約約定三個月交接期,此約定若逾越《勞動基準法》第16條所定之預告期間,且對勞工顯失公平,則該約定可能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或效力受限。
    • 雇主以「人力不足」或「犯罪行為」為由阻撓離職,若無正當法律依據,應已侵害您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若雇主所指控之犯罪行為並非事實,且以此作為不法手段,強迫您繼續工作或限制您的離職自由,則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您或可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2. 關於勞健保遭退保部分: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0條規定,受僱員工應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即使公司未滿五人,全民健康保險仍屬強制加保。勞工保險雖於員工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非強制加保,但若雇主原已為您加保,卻擅自退保,且未經您同意,應已違反相關規定。
    • 雇主以「緩衝期」、「觀察期」或「公司未滿五人」為由不予加保或退保,應屬不合法。雇主未依法為您加保勞健保,可能導致您在保險給付上產生損失,您應可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3. 關於未給予薪資條部分: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雇主未提供薪資條,僅以打卡單及班表搪塞,應已違反此項規定。

二、刑事責任

  1. 關於雇主指控犯罪行為並阻撓離職部分:
    • 若雇主所指控之犯罪行為並非事實,且以此作為不法手段,強迫您繼續工作或限制您的離職自由,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 若雇主以不實的犯罪指控,使您心生畏懼,而有危害您安全之虞,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此部分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判斷,需有具體證據支持,建議您應謹慎評估並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三、行政責任

  1. 關於未依法加保勞健保部分:

    • 雇主未依法為您加保勞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並追繳保險費。若未依法加保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主管機關亦得處以罰鍰,並追繳保險費。
  2. 關於未提供薪資明細部分:

    •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提供薪資明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3. 關於阻撓離職部分:

    • 雇主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例如不當限制勞工離職自由,亦可能涉及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

    • 離職相關: 保留您歷次提出離職的訊息、對話紀錄(如Line、簡訊、電子郵件)、錄音等,以及雇主阻撓離職的理由和對話內容。
    • 勞健保相關: 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查詢您的投保紀錄,確認雇主退保的時間點及未加保期間。保留任何與雇主討論勞健保的對話紀錄。
    • 薪資相關: 保留您的打卡紀錄、班表、薪資轉帳證明(銀行存摺或網銀紀錄),以及您曾向雇主索取薪資條的對話紀錄。
    • 犯罪指控: 若雇主曾以「犯罪行為」指控您,請務必保留相關對話紀錄或錄音。
  2. 正式書面離職:

    • 建議您再次以存證信函內容證明信函的方式,向雇主正式提出離職,並載明您的離職生效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計算)。此舉可明確表達您的離職意願,並作為日後爭議的證據。
  3.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

    • 針對雇主未依法加保勞健保、未提供薪資明細、不當阻撓離職等行為,您可以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或檢舉。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或依法對雇主裁處罰鍰。
  4. 尋求法律諮詢:

    • 針對雇主指控您有「犯罪行為」並以此阻撓離職的部分,以及您是否可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您攜帶所有證據,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並規劃後續法律行動。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雇主阻撓您離職、擅自退保勞健保、未提供薪資明細等行為,應已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多項規定,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雇主以不實的犯罪指控強迫您繼續工作,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建議您應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以書面方式再次向雇主提出離職。同時,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您的勞動權益。對於雇主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則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的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直播人員勞動條件變更與權益爭議法律意見

我是時薪直播工作人員,於去年8月入職,剛開始都是做一般商品裝袋工作,直到九月老闆與我商談是不是願意幫她直播,前前後後都有間斷討論,直到10月老闆安排我直播測試播,直到11月正式開播,老闆對我的口頭契約內容為直播與直播務及直播不可分割之勞務,其餘空白再做商品裝袋,直播剛開始時商行月營收為七十多萬,直到11月躍昇至133萬,營收上漲商行的出貨量開始不足,老闆請了其他人來幫忙,逐漸撤掉我除了直播以外的裝袋勞務,說是我ㄝ讓我專心直播,也說明會增加星期三至星期日一天三場的直播,這時候包裝勞務越來越少,幾乎被取代,二月商行搬家讓我小年夜當天去整理好直播相關商品,一共7.5小時,一小時196薪資。老闆告知因為二月本就只有28天,加上過年、商行搬家,時數會比較少,我很疑惑,礙於家計問題我只好答應了,因為觸犯到老闆的顏面的話,她會開除說話太直接的員工,二月老闆又開始要算場次合約直播,一場直播2.5小時/700,直播之相關不可分割之勞務卻要我用自己的時間去填補,所有直播歸於老闆所有權,直播的內容、地點、直播風格、直播商品皆為老闆指定,獎金有抽成,直播開單或從直播購物車裡挑選商品為10000抽4000,要與另外一位直播主非%數所得獎金,但我不願意,當下就表示不同意而回絕,直到第三天,老闆自己來找我談,說可以按過去的工作為基準,說明一週至少陪伴五天,三月開始沒有包裝勞務,只剩下直播與直播相關之勞務,直播一小時250,非直播就以190計算 老闆遇到我固定休假日,都是有打卡、有對話、安排我到台南直播,過程為10.5小時,本人住高雄,因為向老闆用勞基法給予加班費,(鑒於過去五個月的工作事實、慣性給予勞務之口勞動頭契約行,均是老闆自己安排我加班),我向老闆討要加班費,從這天開始我與老闆之間變得很敏感。 四月開始老闆的排班是我每天八小時,一週四天,其他日期老闆沒答應沒安排不得加班,當中卻未經與我協商合意自行變更勞動契約。 且強制要我遵守她口頭的勞動契約變更,我若不服從不遵守、以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由,達三次開立改善單之後,雇主可以無資遣費資遣,說明她是老闆,要按照她的排班,但我的過去總薪資8、9萬,按四月的排班,我的薪資只剩下三萬多,這合理嗎?

2026-04-04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