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受雇於某藥局當負責人,離職後五年內查詢勞保發現高薪低報情事,但公司當時沒有薪資單,也無打卡資料和受雇合約書,目前手上只有幾年間的銀行存簿匯款薪資與查詢到的勞保資料,請問此種情形可以當作受雇證據嗎?
您曾受雇於某藥局擔任負責人,離職後五年內發現勞保投保薪資有高薪低報的情形。由於當時沒有薪資單、打卡資料或受雇合約書,您目前僅持有數年間的銀行存簿匯款薪資紀錄以及勞保資料,希望了解這些資料是否足以作為受雇及薪資的證明。
關於您曾受雇於藥局期間勞保高薪低報的情形,您所持有的銀行存簿匯款薪資紀錄與勞保資料,應可作為證明受雇關係及實際薪資的重要證據。藥局若有高薪低報,可能涉及行政罰鍰及補繳保費的行政責任,並可能對您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先整理證據、計算差額,並嘗試與藥局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務必留意相關權利請求的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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