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退讓不願意自請離職詢問特休天數只因群組錯誤 公司代理人深夜發表下面言論 "公司已有提供資料給你,你自己在不在意是你個人的事情不用講,別人也不想知道你再不在意什麼,那是你自己個人喜好與情緒問題 此外現在已經快凌晨二點你現在不去睡覺,還在管你在不在意沒注意薪資單上的特休,到時候又要說你有憂鬱症都是因為特休引起的嗎" 因為本人確實不去看因為認為這是福利不用在意要在意的是把工作做好 請問 我曾向他說明本身情緒心理方面疾病 他這樣在9人群組裡說出 算公然侮辱嗎 以他的階級他的言語構成了哪些我可以提告或提出主張的
您詢問公司代理人在9人群組中,針對您不願自請離職、詢問特休天數,且曾向其說明有情緒心理方面疾病的情況下,發表「你自己在不在意是你個人的事情不用講,別人也不想知道你再不在意什麼,那是你自己個人喜好與情緒問題此外現在已經快凌晨二點你現在不去睡覺,還在管你在不在意沒注意薪資單上的特休,到時候又要說你有憂鬱症都是因為特休引起的嗎」等言論,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以及您可以主張的權利。
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即所謂「精神慰撫金」。
本案中,公司代理人的言論若經認定有貶損您人格、名譽之意圖,特別是提及您的「憂鬱症」並加以嘲諷,應屬侵害您的人格權及名譽權。您應可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該代理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依據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綜合上述,公司代理人的言論,應屬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您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本案主要涉及個人間的言論爭議,較不直接涉及行政法規的違反,因此不直接產生行政責任。
關於公司代理人在9人群組中針對您情緒心理疾病的言論,應屬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同時也可能侵害您的民事名譽權及人格權,您應可向其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公司作為雇主,對於此類職場精神不法侵害,亦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的義務。建議您優先保全證據,並可考慮向公司內部申訴、向勞工局申訴,或進一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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