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果虧錢透過縮編的理由資遣員工,但如將員工員工調動部門,但因為調動部門會調動區域,以至於員工薪水無法負擔調職後無法負擔,但公司只給兩個選項一個是調職,但調職後因更動區域薪水無法負擔生活開銷,第二個選項是資遣,這樣是否違法
本案涉及公司因虧損欲進行縮編,對員工提出兩種選項:一是調動部門及區域,但因調動後薪資可能無法負擔生活開銷;二是直接資遣。員工詢問公司此舉是否合法。
關於調職的合法性判斷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本案中,公司雖因虧損縮編而有調動員工之需求,此可能符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之原則。然而,若調動部門及區域後,導致員工薪資無法負擔生活開銷,此情形應屬對勞工「有不利之變更」,且未「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因此,該調職命令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合法調動原則。
關於資遣的合法性判斷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本案公司以「虧損縮編」為由,應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之情形。然而,若公司所提出的調職選項本身不合法(即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而員工因無法接受不合法調職而被迫選擇資遣,則此資遣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法院或勞動主管機關在判斷時,會審視公司是否已盡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亦即是否已窮盡所有其他合理手段(例如提供合法且合理的調職選項)仍無法避免資遣。
若資遣被認定為不合法,公司應負擔以下民事責任:
本案情境應無涉及刑事責任。
若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合法調動勞工,或未依第11條合法資遣勞工,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同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可能被勞動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可能被命令限期改善。
本案情境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對於員工的建議:
對於公司的建議(作為法律顧問角度):
公司因虧損縮編而欲調動或資遣員工,其調職命令若導致員工薪資無法負擔生活開銷,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合法調動的原則。在此情況下,若員工因無法接受此不合法調職而被迫選擇資遣,該資遣行為亦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建議員工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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