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詢問的問題是,公司針對特定門市的負面評論採取懲處措施,但其他門市並未因類似負評而遭到約談或懲處,此種「針對性」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本案若經認定公司對特定門市的懲處行為,並非基於正當的經營管理目的,而是帶有惡意、歧視或不合理的針對性,且導致員工身心受創,則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受害員工或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此外,若懲處行為違反勞動契約或相關法令,員工亦可能依《民法》第227條規定,主張公司債務不履行而請求損害賠償。
就您所述的狀況,公司針對負評進行懲處,通常較難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公司的行為已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強制等具體犯罪行為,例如在懲處過程中伴隨言語暴力、人身攻擊或威脅,才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單純的「針對性懲處」本身,應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
本案主要可能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的雇主責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勞動部頒布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中,將職場霸凌(或稱職場不法侵害)定義為「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對待,造成個人精神、身體、社會層面的傷害,進而危害工作表現的行為」。
本案若公司對特定門市的懲處行為,具有以下特徵,則可能被認定為職場不法侵害:
若經認定公司未善盡預防職場不法侵害之責任,勞動檢查機構可能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除了上述法規外,若該懲處行為涉及性別、性傾向、種族、身心障礙等歧視,則可能另行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但依您所提供的資訊,目前尚無法判斷是否涉及此類特殊法規。
關於公司針對特定門市的評論做出懲處,而其他門市並未有人因負評而遭到約談之情形,應審視該懲處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合理性及普遍性。若該懲處行為帶有不合理的針對性、歧視性,且已對員工造成身心危害,則可能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的職場不法侵害,雇主可能負有行政責任,並可能衍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可向勞工局或專業律師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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