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主管已不適任為由資遣,但並未收到任何不適任的證明,30天前曾被約談並被要求簽下改善書,內容僅有我被投訴無法及時提供價格影響體驗,以及離職員工說我職場霸稜,但也並未有任何證據,以及在門市電腦製作客人破壞商品,或者消費習慣的紀錄表,還有要求我在90天內不得在收到正式與非正式的客訴在簽名完後,並沒有任何輔導與教育訓練,並在收到客人評價我眼神不友善後資遣我,這是否違反不是任
您被主管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但並未收到具體不適任證明。約30天前曾被約談並簽署一份改善書,內容提及您被投訴無法及時提供價格及離職員工指控職場霸凌,但均未提供證據。改善書中也要求您製作客戶紀錄表,並要求90天內不得再收到客訴,但簽名後並未獲得任何輔導或教育訓練。最終,您在收到一則關於「眼神不友善」的客訴後即被資遣。您想了解此資遣是否合法。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關於雇主資遣勞工的合法性問題,屬於民事範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雇主欲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為由資遣勞工,必須符合嚴格的要件。法院實務上對於「不能勝任」的認定,通常會考量以下幾點:
本案事實涵攝分析:
綜合上述,雇主在認定您「不能勝任」的舉證責任、提供改善機會(輔導訓練)的義務,以及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上,似有未符法令規定之處。因此,本次資遣行為,應屬有爭議,可能涉及違法解僱。
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雇主未依法定程序或不符法定要件資遣勞工,經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可能會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但這部分是主管機關對雇主的裁罰,與您爭取權益的民事訴求不同。
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被主管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一事,考量雇主在認定「不能勝任」的舉證、提供改善機會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上,似有未符《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處,本次資遣行為應屬有爭議,可能涉及違法解僱。建議您積極收集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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