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主管已不適任為由資遣,但並未收到任何不適任的證明,30天前曾被約談並被要求簽下改善書,內容僅有我被投訴無法及時提供價格影響體驗,以及離職員工說我職場霸稜,但也並未有任何證據,以及在門市電腦製作客人破壞商品,或者消費習慣的紀錄表,還有要求我在90天內不得在收到正式與非正式的客訴在簽名完後,並沒有任何輔導與教育訓練,並在收到客人評價我眼神不友善後資遣我,這是否違反不是任
您被主管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但您表示並未收到任何具體不適任的證明。約30天前,您曾被約談並簽署一份改善書,內容提及您被投訴無法及時提供價格影響顧客體驗,以及有離職員工指控您職場霸凌(但無證據)。改善書中也要求您製作客人破壞商品或消費習慣的紀錄表,並要求您在90天內不得再收到正式或非正式客訴。然而,簽名後您並未獲得任何輔導或教育訓練。最終,您在收到一則客人評價您「眼神不友善」的客訴後被資遣。您想了解此資遣是否合法。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雇主合法資遣勞工的規定,屬於民事責任範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雇主欲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為由資遣勞工,必須符合嚴格的要件。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所謂「不能勝任」,不僅指勞工客觀上無法完成工作,也包含主觀上勞工不願配合工作,導致勞動契約無法繼續。然而,雇主在行使此項資遣權時,應盡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雇主應先提供勞工改善的機會,例如給予輔導、教育訓練,或考慮調職等,若這些措施都無法改善,才能合法資遣。
就您提供的資訊進行涵攝,本案可能有以下幾點值得探討:
綜合以上,若雇主未能提出客觀、具體的證據證明您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且未提供合理的改善機會,則本次資遣應屬不合法。若資遣不合法,則勞動契約應屬繼續存在,您可能可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期間的薪資,或請求回復原職。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勞資爭議,應不致於構成刑事責任。
若您認為雇主資遣不合法,您可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工局會介入協助雙方協商,此應屬行政程序。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被主管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一事,考量雇主可能未能提供客觀具體的不適任事證,且未提供合理的改善機會,本次資遣應有不合法之虞。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您的勞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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