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主管已不適任為由資遣,但並未收到任何不適任的證明,30天前曾被約談並被要求簽下改善書,內容僅有我被投訴無法及時提供價格影響體驗,以及離職員工說我職場霸稜,但也並未有任何證據,以及禁止我在門市電腦製作客人破壞商品,或者消費習慣的紀錄表。並要求我在90天內改善其中不得在收到正式與非正式的客訴在簽名完後。我並沒有任何輔導與教育訓練,並在收到客人評價我眼神不友善後資遣我,這是否違反不是任
您被主管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但您認為雇主並未提供具體的不適任證明。雖然您曾被要求簽署一份改善書,內容提及您被投訴無法及時提供價格影響體驗、離職員工指控職場霸凌(但無證據),以及禁止您在門市電腦製作特定紀錄表,並要求您在90天內改善且不得再收到客訴。然而,您表示在此期間並未獲得任何輔導或教育訓練,最終在收到一則關於您「眼神不友善」的顧客評價後即被資遣。您想了解此資遣行為是否合法。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關於雇主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屬於民事責任範疇。
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雇主欲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為由資遣勞工,必須符合嚴格的要件。所謂「不能勝任」,不僅指勞工客觀上無法完成工作,更包含主觀上勞工不願或怠於履行勞務,且雇主已善盡輔導、教育訓練之責,仍無法改善之情形。法院實務上認為,雇主應證明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案中,雇主以您「不適任」為由資遣,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您確實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就您所述事實,可能涉及以下幾點:
綜合以上,本案雇主若未能提出具體客觀事證證明您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且未提供合理輔導改善機會,則其資遣行為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進而可能構成違法解僱。若資遣不合法,您與雇主間之僱傭關係應屬繼續存在,您可能得請求回復原職,或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其他損害賠償。
本案目前所述事實,尚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雇主資遣行為不合法,您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勞工主管機關可能會介入處理。若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則可能涉及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而有行政罰鍰之虞。
本案目前所述事實,尚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遭主管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一事,若雇主未能提出具體客觀事證證明您客觀上無法勝任工作,且未提供合理輔導改善機會,其資遣行為可能不合法。建議您積極收集證據,並考慮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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