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主管已不適任為由資遣,但並未收到任何不適任的證明,30天前曾被約談並被要求簽下改善書,內容僅有我被投訴無法及時提供價格影響體驗,以及離職員工說我職場霸稜,但也並未有任何證據,以及在門市電腦製作客人破壞商品,或者消費習慣的紀錄表,還有要求我在90天內不得在收到正式與非正式的客訴在簽名完後,並沒有任何輔導與教育訓練,並在收到客人評價我眼神不友善後資遣我,這是否違反不是任。 此外如果公司用"我眼神不友善作為資遣我的理由",公司是否涉嫌職場霸稜?
您被主管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但您認為公司並未提供具體不適任證明。此前,您曾被要求簽署一份改善書,內容提及您被投訴無法及時提供價格、離職員工指控您職場霸凌(但無證據),以及在門市電腦製作顧客紀錄表。該改善書要求您在90天內不得再收到客訴,但簽署後並未獲得任何輔導或教育訓練。最終,公司在收到顧客評價您「眼神不友善」後將您資遣。您想了解此資遣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以及公司以「眼神不友善」作為資遣理由是否涉及職場霸凌。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關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雇主若欲以勞工「不適任」為由資遣,通常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規定。然而,此條款的適用有其嚴格要件:
若法院認定公司資遣不合法,則勞動契約關係可能仍存在,您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公司給付自資遣日起至復職日止的薪資(即「回復原職並給付積欠工資」)。此外,若資遣合法,公司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勞資爭議,尚不直接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公司或主管應不致因此負擔刑事責任。
若公司資遣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例如未給付資遣費、未給予預告期間工資或資遣事由不合法),您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經查證屬實,勞工局得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關於您提及公司以「眼神不友善」作為資遣理由,是否涉嫌「職場霸凌」一事,應釐清其概念。一般而言,「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個人或群體對他人進行持續性、重複性的精神或身體上的攻擊、騷擾、排擠或不公平對待,導致受害者身心受創。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雖要求雇主應採取預防職場不法侵害(含職場霸凌)的措施,但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員工,其行為本身通常被定性為「終止勞動契約」的合法性爭議,而非公司對員工進行「職場霸凌」。
然而,若公司在資遣過程中,存在惡意、歧視或其他不當動機,且其資遣理由(如「眼神不友善」)顯然輕微或不合理,導致您身心受創,則您仍可能主張公司有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但這需要更具體的證據來證明公司行為的惡意性或不法性。
關於您遭主管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一事,若公司未能提出具體客觀事證證明您確不能勝任,且未盡輔導改善義務,僅以主觀且輕微的「眼神不友善」作為資遣理由,則該資遣行為恐難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屬違法資遣。公司以「眼神不友善」資遣,本身較難直接構成法律上的「職場霸凌」,但可能構成不法終止勞動契約。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爭取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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