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資遣爭議與職場霸凌疑義

我被主管已不適任為由資遣,但並未收到任何不適任的證明,30天前曾被約談並被要求簽下改善書,內容僅有我被投訴無法及時提供價格影響體驗,以及離職員工說我職場霸稜,但也並未有任何證據,以及在門市電腦製作客人破壞商品,或者消費習慣的紀錄表,還有要求我在90天內不得在收到正式與非正式的客訴在簽名完後,並沒有任何輔導與教育訓練,並在收到客人評價我眼神不友善後資遣我,這是否違反不是任。 此外如果公司用"我眼神不友善作為資遣我的理由",公司是否涉嫌職場霸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被主管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但您認為公司並未提供具體不適任證明。此前,您曾被要求簽署一份改善書,內容提及您被投訴無法及時提供價格、離職員工指控您職場霸凌(但無證據),以及在門市電腦製作顧客紀錄表。該改善書要求您在90天內不得再收到客訴,但簽署後並未獲得任何輔導或教育訓練。最終,公司在收到顧客評價您「眼神不友善」後將您資遣。您想了解此資遣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以及公司以「眼神不友善」作為資遣理由是否涉及職場霸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關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雇主若欲以勞工「不適任」為由資遣,通常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規定。然而,此條款的適用有其嚴格要件:

  1. 客觀不能勝任之判斷:所謂「不能勝任」,應指勞工客觀上無法完成其職務所應達成之工作,或主觀上怠忽職守,導致工作績效不佳,且經雇主輔導或改善後仍無成效。單純的「眼神不友善」或未經證實的「職場霸凌」指控,恐難直接認定為勞工「確不能勝任」其工作。
  2. 雇主應盡之輔導義務: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雇主在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勞工前,應先盡到「預告、教育訓練、調職等方式」予以改善的義務,且資遣應為「最後手段」。本案中,您雖曾簽署改善書,但若公司在要求改善後,並未提供任何輔導或教育訓練,即逕行以單一且主觀的「眼神不友善」評價作為資遣理由,則公司恐難證明已善盡輔導義務,且資遣理由亦可能被認定為不具正當性。
  3. 資遣事由之明確性與證據:公司以「不適任」資遣,應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您無法勝任工作。若僅憑未經證實的投訴或主觀感受(如眼神不友善),而無客觀的績效評估、工作表現紀錄或明確的違規事實,則該資遣事由恐難以成立。

若法院認定公司資遣不合法,則勞動契約關係可能仍存在,您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公司給付自資遣日起至復職日止的薪資(即「回復原職並給付積欠工資」)。此外,若資遣合法,公司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勞資爭議,尚不直接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公司或主管應不致因此負擔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公司資遣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例如未給付資遣費、未給予預告期間工資或資遣事由不合法),您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經查證屬實,勞工局得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提及公司以「眼神不友善」作為資遣理由,是否涉嫌「職場霸凌」一事,應釐清其概念。一般而言,「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個人或群體對他人進行持續性、重複性的精神或身體上的攻擊、騷擾、排擠或不公平對待,導致受害者身心受創。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雖要求雇主應採取預防職場不法侵害(含職場霸凌)的措施,但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員工,其行為本身通常被定性為「終止勞動契約」的合法性爭議,而非公司對員工進行「職場霸凌」。

然而,若公司在資遣過程中,存在惡意、歧視或其他不當動機,且其資遣理由(如「眼神不友善」)顯然輕微或不合理,導致您身心受創,則您仍可能主張公司有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但這需要更具體的證據來證明公司行為的惡意性或不法性。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您妥善保存所有與資遣相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資遣通知書、改善書、您與主管或公司之間的對話紀錄(訊息、電子郵件等)、工作內容說明、績效考核紀錄、以及任何能證明您工作表現良好或公司未盡輔導義務的資料。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建議您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是解決勞資糾紛最常見且有效的方式,由公正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釐清爭議點,並尋求和解方案。您可以主張公司資遣不合法,要求回復原職並給付積欠工資,或要求公司給付優於法定標準的資遣費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3.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勞資爭議涉及法律專業判斷,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資料,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您的案件勝訴可能性,並協助您擬定最佳的應對策略。

肆、結論

關於您遭主管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一事,若公司未能提出具體客觀事證證明您確不能勝任,且未盡輔導改善義務,僅以主觀且輕微的「眼神不友善」作為資遣理由,則該資遣行為恐難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屬違法資遣。公司以「眼神不友善」資遣,本身較難直接構成法律上的「職場霸凌」,但可能構成不法終止勞動契約。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爭取您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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